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研究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促進研究生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和《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定向培養的研究生除執行本規定外,必須執行定向協議的相關規定。港澳臺僑生、外國留學生的管理,除另行補充規定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入學、注冊
第三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當持學校錄取通知書、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按照錄取通知書載明的報到日期和其他要求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
新生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報到的,應當在報到日期前向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獲得批準后,可以延期兩周報到。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內,新生應補交暫緩報到申請,并到校補妥報到手續。
第四條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的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學校在新生入學后3個月內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具體參照《上海外國語大學研究生新生入校初步審查及復查考核辦法》執行。
第六條新生取消入學資格或取消學籍后,應辦理相關手續離校,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條新生在入學前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可以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在入學前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入學的,可以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具體參照《上海外國語大學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學資格規定》執行。
第八條新生在入學體檢中被發現身心健康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認為經過休養和治療可以到校學習的,可以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取消學籍。
第九條學校同意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當在保留期限屆滿前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書,經學校批準后作為應屆新生,依照本規定辦理入學報到手續。新生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入學前還應當提交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恢復健康的證明,并經學校指定的醫院復查。
逾期不提交入學申請書或者恢復健康證明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無法提交申請書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內,新生應補交入學申請書,并到校補妥報到手續。經學校指定的醫院復查沒有恢復健康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九條予以取消入學資格處理的,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八條予以取消學籍處理的,經所屬院(系、部、所)和研究生院審核后,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最終結果由學校公示。
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同意予以取消入學資格或者取消學籍處理的,學校出具處理決定書。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已取得學籍的研究生,每學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的注冊日期,持本人研究生證到所屬院(系、部、所)辦理注冊手續。未經注冊,研究生不得選課退課,不得參加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不得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研究生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注冊的,應當在注冊日期前向所屬院(系、部、所)提交延期注冊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獲得批準后,研究生應在當前學期注冊日期次日起2周內,前往所屬院(系、部、所)補辦注冊手續。逾期不注冊的,予以退學處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無法提交延期注冊申請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內,研究生應到校補妥注冊手續。
第十二條研究生在休學和保留學籍期間,不予注冊;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基準學制年限內應當在每學年初按照學校公布的專業繳費標準繳納學費,無正當事由欠繳學費的,不予注冊;研究生修業年限屆滿的,不予注冊。
研究生休學和保留學籍期滿,可依照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復學后進行注冊。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及時注冊。
第三章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十三條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基準學制一般為3年,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基準學制可根據培養要求由專業點自行制訂,一般在2至3年內。2018年及以前入學的學術學位博士研究生基準學制為3年,2019年及以后入學的學術學位博士研究生基準學制為4年。碩博連讀研究生(含碩士階段)的基準學制為5年,其中碩士階段一般為2年,博士階段一般為3年。研究生的基本學習年限(基本學制)以其入學當年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制為準。
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基準學制年限內完成學習任務,一般不得延長。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學習任務,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導師同意,所在院(系、部、所)負責人認可,研究生院審核,主管副校長批準,具體修業年限可適當延長。延長期的最小單位為半年,碩士研究生延長期最多不能超過1年(含休學和保留學籍),2018年及以前入學的博士研究生延長期最多不能超過3年(含休學和保留學籍),2019年及以后入學的博士研究生及碩博連讀研究生延長期最多不能超過2年(含休學和保留學籍),留學生的延長期可在此基礎上酌情再行延長半年。學校為延長期內的研究生提供基本學習條件,延長期內的研究生應按學校規定繳納相關費用,不再享受基準學制年限內研究生的各類獎助學金等相關待遇。
研究生的最長修業年限包括基本學習年限、保留學籍(或休學)的年限、延長學習時間的年限之和。研究生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六、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延長學習時間,研究生的最長修業年限為:學制為2年的碩士研究生最長修業年限為3年;學制為2.5年的碩士研究生最長修業年限為3.5年;學制為3年的碩士研究生最長修業年限為4年。博士研究生的最長修業年限為6年,碩博連讀研究生的最長修業年限為7年。留學生的延長期可在此基礎上酌情再行延長半年。
第十四條研究生學習年屆期滿仍不能達到畢業要求的,應當以結業或退學等形式之一結束學業。
第十五條研究生學習成績優秀,提前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其他必修環節和論文撰寫工作,達到申請提前答辯和申請學位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請,由導師、所屬學院(系、所、部)負責人和研究生院審核同意,主管副校長批準,可以申請提前參加學位論文答辯,并按規定程序提前畢業和申請學位。申請提前畢業和申請學位的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最短修業年限不得少于2年,博士研究生最短修業年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研究生應當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課程相應的學分。
第十七條研究生入學后應當在導師的指導下根據培養方案制訂個人培養計劃,按照培養方案和培養計劃選擇參加的課程,并按照學校規定的方式參加課程的學習和考核。研究生不得參加沒有入選課程的學習和考核。學校未予注冊的研究生不得參加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第十八條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課程學習。因故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辦理請假或學籍變動手續并獲得批準。預計一學期內累計缺席時間6周以內的,應當請假;預計一學期內累計缺席時間超過6周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章的規定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參加課程學習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予以退學處理。
請假、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限屆滿,研究生應當按時返校,并按學校規定時間辦妥銷假或復學手續。逾期未銷假或未復學的,給予紀律處分或予以退學處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導致無法履行銷假或復學手續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內,研究生應到校補妥銷假或復學手續。
研究生在參加課程學習過程中缺席課時數累計超過教學規定總數三分之一的,不得參加該門課程考核,相關情況如實記載。
課程學習考勤的相關規定,具體參照《上海外國語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考勤規定》執行。
違反課程學習紀律的有關處理辦法,具體參照《上海外國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執行。
研究生在學期間公派出國(境)交流學習和個人聯系出國(境)留學的,具體參照《上海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出國(境)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課程考核。課程考核包括考試和考查,考核方式由任課教師根據培養方案要求和課程目標特點自行決定。課程考核成績以課程結束考試成績為主,并結合平時學習成績和課堂出勤情況進行綜合評定。考核成績須及格及以上方可取得學分。
第二十條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考,必須在考試周前一周內到開課部門辦理緩考手續,經審核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復核批準。研究生確有特殊情況無法按時申請緩考的,應當在課程考試結束后一周內補辦緩考手續。緩考成績如實記載。
研究生無正當事由且未辦理緩考手續而不參加考核的,以及參加考核但不上交試卷的,均按曠考處理,給予批評教育,曠考情況如實記載。如本人檢查深刻,經開課部門、研究生院批準,可補考1次,補考成績只記及格或不及格。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相關情況如實記載,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具體參照《上海外國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處理。
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表現良好的,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課程考核不及格的,可申請補考1次。補考成績只記及格或不及格。
凡必修課程補考不及格的,必須重修該門課程。凡選修課程補考不及格的,根據培養方案要求可重修該門課程或另修其他課程。重修后考核合格的,考核成績如實記載。
課程重修次數和重修成績按實記載在研究生成績管理系統中,重修成績不覆蓋原課程成績。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參加培養方案要求以外其他課程的學習和考核,取得成績和學分,按照學校規定可以認定的,學校予以承認、轉換和記載。
第二十四條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取得的課程考核成績和學分,學校予以記錄。研究生注銷學籍以后,在2年內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其中斷學業以前在校取得的課程考核成績和學分按照學校規定可以認定的,學校予以轉換和記載。
第二十五條研究生入學前已參加過我校有關研究生課程的學習,并通過考核且成績不低于85分者,在該課程考核之日起2年內參加研究生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考入我校,該課程考核成績和學分可予以承認;不滿85分的課程成績將不予以承認。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課程修讀與成績評定、課程認定及學分轉換等具體要求,參照《上海外國語大學研究生課程管理規定》相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七條學校根據研究生的課程考核成績制作成績單,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注。對通過學分轉換獲得的成績,將予以標注。
在校生通過學校“成績自助打印系統”自行打印中英文成績單。離校生的成績證明由學校綜合檔案室提供。
第五章轉導師、轉層次、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八條研究生確定指導教師后,原則上不得轉指導教師,但同一專業的以下情形除外:
(一)指導教師工作調動,無法繼續指導的;
(二)指導教師身心健康原因,無法繼續指導的;
(三)導師組聯合指導,確定學位論文選題后需要重新指定主導師;
(四)其他特殊原因致使研究生無法由原導師繼續指導的。
第二十九條研究生因中期考核補考仍不及格者,應終止其學業,予以退學處理,但碩博連讀研究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轉為攻讀碩士研究生:
(一)未通過中期考核,由所屬院(系、部、所)考核小組建議轉碩的;
(二)因健康原因,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能繼續完成博士學業,并由所屬學科專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后建議轉碩的;
(三)通過中期考核后,因學位論文水平無法達到博士學位要求而能達到碩士學位要求,由所屬學科專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后建議轉碩的。
碩博連讀研究生轉為攻讀碩士研究生,須填寫申請表,經導師、所屬院(系、部、所)、研究生院審核批準后,辦妥相關手續,轉入碩士階段學習。轉碩后的學費繳納及獎助學金事宜按學校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研究生在學期間,如因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專業。
研究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個人興趣轉變、家庭經濟狀況變化等自身原因需要轉專業的;
(二)學科專業調整、指導教師因工作調動或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指導且該專業無其他教師可以提供指導需要轉專業的。
研究生因第1項情形申請轉專業的,應當在入學滿一學期后、進入基準學制年限最后一學年前的期間內,經導師、所屬院(系、部、所)同意后,參加轉入專業研究生招生入學考試,達到轉入專業當年錄取標準,并經轉入院系審核同意后,準予轉專業。創業復學后需要轉專業的,按照上述程序辦理,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研究生因第2項情形申請轉專業的,經轉出、轉入專業所屬院(系、部、所)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別審議同意后,準予轉入相近專業。
準予轉專業的研究生,應當按轉入專業當年的培養方案進行培養。轉專業前已修讀的課程、已獲得的學分計入研究生成績單,但是否計入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及學分,需經轉入專業所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確定。開題論證、中期考核、學位論文預審等環節,須按轉入專業的要求重新進行。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轉專業:
(一)按照國家或者學校招生規定不得轉專業的;
(二)學校在錄取前約定不得轉專業的;
(三)已經轉過專業的;
(四)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進入基準學制年限最后一學年的;
(五)延期畢業的;
(六)從其他學校轉入上海外國語大學的。
第三十一條研究生一般應在我校完成學業。確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我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我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但按照國家規定,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研究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由學校出具證明,經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在轉學完成后,學校將及時進行公示。
第三十二條需轉入我校的研究生,由本人向我校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及我校同意,由我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學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及院(系、部、所)同意,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我校將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將有關文件抄送我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六章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三十三條研究生因參與創業實踐,或因身心健康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但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認為經過休養和治療可以到校學習的,或因其他原因,預計一學期內超過6周無法在校學習的,應當休學。
第三十四條研究生申請休學的,應當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經導師和所屬院(系、部、所)同意,研究生院批準,準予休學。
學校批準休學的,研究生應當于學校批準休學之日起1周內辦妥暫時離校的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研究生因病、因生育,經醫院證明,應予休學而未休學者,需本人及家屬提交申請,自行負責在校期間安全。
第三十六條休學一般以1學期為限,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時間不得超過1年,累計次數不得超過2次。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予注冊,不予其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其中,研究生因創業休學的,碩士研究生休學的最長期限為1年,博士研究生休學的最長期限為2年。
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按國家、當地及《上海外國語大學學生醫療保障管理規定》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應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學校可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八條研究生因國家或學校公派任務等原因,預計一學期內在外學習交流時間超過6周的,應當持接收單位的正式邀請函與確定的研修計劃,申請保留學籍。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予注冊,不予其在校研究生待遇。
研究生在外學習交流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的最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年。但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酌情延長,但累計不得超過2年。
(一)研究生通過國家留學基金委、上海市政府項目資助或學校、院(系、部、所)與相關高校科研機構簽訂有協議的渠道參與的國(境)外聯合培養項目;
(二)研究生通過包括個人聯系在內的各類渠道參與國(境)外攻讀雙學位項目;
(三)保留學籍年限累計尚不超過2年,且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項目再申請。
凡通過國家留學基金委、上海市政府項目公派出國的研究生,必須根據項目要求完成學業按期回國并辦妥相關手續后方可提交保留學籍再申請。
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九條研究生休學和保留學籍時間應計入其修業年限內,但因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其服役時間不計入修業年限。
第四十條研究生休學和保留學籍期限屆滿后2周內(遇寒暑假及法定假日順時后延),向所屬院(系、部、所)提出復學或延長休學、保留學籍時間的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院(系、部、所)同意、研究生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或繼續休學、保留學籍。研究生因健康原因休學的,復學前還應當提交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恢復健康的證明,并經學校指定的醫院復查。復學者,依據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注冊。累計休學、保留學籍時間已達到規定的最長期限的,延長休學、保留學籍時間的申請不予批準。
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予以退學處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無法及時辦理復學手續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內,研究生應到校補妥復學手續。經學校指定的醫院復查沒有恢復健康的,通知繼續休學,但休學累計已經達到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時限,或者學校指定的醫院認為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予以退學處理。
第七章退學
第四十一條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以退學。研究生違反《上海外國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正在處理的,其退學申請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學處理:
(一)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二)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未經批準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四)1學期累積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且不辦理休學手續的;
(五)學業成績未達到培養方案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六)課程經補考和重修后,1學期中不及格課程的學分達到或超過培養方案規定總學分10%的;
(七)自入學起,課程經補考和重修后,各學期累計不及格課程的學分達到或超過培養方案規定總學分20%的;
(八)中期考核補考后仍不合格的;
(九)修業年限屆滿仍未達到畢業或結業要求的;
(十)根據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十一)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依照本規定第四十二條予以退學處理的,學校將出具擬作出退學處理的告知書,通知相關研究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經所屬院(系、部、所)和研究生院審核后,退學處理事項應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最終結果由學校公示。
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同意退學或者予以退學處理的,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退學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擬作出退學處理的告知書以及退學決定書均需送達研究生本人。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拒絕簽收或難于聯系的,可以以留置方式或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四十四條對學滿1學年退學,未達到學校結業要求的研究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對學習未滿1學年退學,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同時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具體參照《上海外國語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條例》處理。
第四十六條退學的研究生,應在接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1周之內辦結離校手續。學校自批準研究生退學之日起,停止其在校研究生待遇,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的,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的各種關系。自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注銷其研究生學籍。
第四十七條研究生退學后的其他問題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入學前為定向就業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原單位,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入學前為應屆或歷屆畢業生且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我校報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在1年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八章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八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完成課程學習和其他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德體合格,完成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者,學校準予其畢業,并頒發畢業證書。申請學位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學位授予相關要求審議通過,授予相應的學位,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九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完成課程學習和其他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德體合格,完成學位論文但論文答辯未通過者,應予結業,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第五十條論文答辯未通過者,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碩士研究生在1年內補行論文答辯通過者、博士研究生在2年內補行論文答辯通過者,由學校換發畢業證書。申請學位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學位授予相關要求審議通過,授予相應的學位,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所頒發的畢業及學位證書上的落款時間,按照該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日期為準。
第九章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一條學校根據國家高等學校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培養層次、培養方式、學制,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確認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號碼等個人信息,錄入、上報研究生學籍信息,完成研究生的學籍電子注冊。
研究生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所需信息以電子注冊的學籍信息為依據。
第五十二條研究生在學期間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本人提出學籍信息更改申請,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由所屬學院(系、部、所)審核后,報研究生院核準,并由研究生院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審核通過后予以更改。研究生學籍信息更改申請至遲應于畢業學期的第2周前提交。
第五十三條學校根據國家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成研究生的學歷電子注冊。
第五十四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應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對違反學校規定,應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完成國家電子注冊的,學校應當予以注銷并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教育部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五條學歷證書、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予補發、換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原《上海外國語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上外研〔2019〕7號)同時廢止。以往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學校授權研究生院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