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實施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加強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進一步提高培養質量的若干意見》(教研[2005]1號)的精神,加強研究生科研創新意識、創新思維和創新能力的培養,鼓勵研究生開展創新性強的基礎研究或選擇應用研究前沿的課題,提高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培育更多優秀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特設立研究生優秀學位論文基金。為規范基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該基金是學校設立用于鼓勵研究生勇于探索、開展創新研究和實踐研究的專項資金,重點資助學術思想新穎、目標明確、極具創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可行的創新性研究與實踐研究,且該研究與學位論文研究內容密切相關,具有優秀學位論文的潛力。
第二條成立優秀學位論文培育基金領導小組,負責該基金的組織與管理領導工作,研究生院負責該基金的組織與實施工作,包括基金的籌措、管理、使用和基金的申報、評審、中期檢查、結題、接受和處理有關異議事項的組織及其它相關問題管理。
第三條優秀學位論文培育基金資助項目的評選遵循“科學公正、注重創新、嚴格篩選、寧缺毋濫”的原則,采取在研究生指導教師的指導下,“自主申請、擇優資助”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基金的申請與立項
第四條基金資助對象為沈陽工業大學在校正式注冊的博士、碩士研究生,可在課程學習后,學位論文開題后提出申請。
第五條資助的金額一般為1至1.5萬元不等。申請人可根據需要自行提出申請資助金額,再由評審專家組審核并提出建議資助金額,最后由領導小組確定予以資助的額度。執行期限一般為1-2年。
第六條基金的評選標準:
1.學位論文選題為本學科前沿,具有較強的理論意義或應用意義;
2.在理論、方法、內容上具有原創性,預計可取得突破性成果;
3.具有重大的實踐價值;
4.預計能形成校級以上優秀學位論文。
第七條申報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研究生院將在規定時間受理申請。首先由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沈陽工業大學研究生優秀學位論文培育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書》(一式兩份)及申請書的電子版,各學院組織專家審核、篩選和推薦至研究生院,推薦人數一般不超過可申報研究生總數的5%。研究生院組織評審專家組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并公布批準獲得資助者的名單。
第八條同一申報人同期只能申請一個項目,每個項目申報者僅限一人,其他參與者可以作為項目組成員,申報人不得一次同時在不同項目之間交叉申報。
第九條申請資助的項目必須經指導教師同意。
第三章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條獲準立項的研究生,應在導師的管理下開展研究工作及使用經費。
第十一條獲準立項后,項目負責人應按申請書規定開展研究工作。研究計劃實施中,涉及減少研究內容、更改實施計劃、提前結題或延長年限等變動,項目負責人應提出書面報告報基金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二條申請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須定期(每半年)撰寫項目進展報告,領導小組負責監督、檢查項目實施情況、掌握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基金領導小組將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中期檢查,對未按時報送項目進展報告、未認真開展研究工作或項目經費使用不當的項目,將緩撥經費并要求申請人予以糾正,對于情節比較嚴重的,應當停止資助,并追究相應的責任;對于項目發展勢頭良好,確認具有潛力的項目,可以適當追加資助。
第十四條項目結束后,申請人須認真總結,撰寫結題報告,填寫經費決算表,并且提交完整的研究資料、研究成果證明及學位論文。
第四章項目經費的使用
第十五條資助經費分二期劃撥,首次劃撥資助金額的一半。基金領導小組可根據對資助項目跟蹤檢查的情況決定后期資金的撥付。
第十六條資助項目的經費直接劃撥到研究生導師名下,研究生可憑研究工作所需經費支出的票據,依據學校有關的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辦法報銷。經費支出限定于以下幾個方面:
1.項目調研費用,包括資料的搜集、必要的出差等方面的費用;
2.與資助項目相關的實驗材料費用;
3.不超過資助金10%的研究勞務津貼;
4. 發表與項目有關的學術論文版面費;
5.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必要開支。
第十七條優秀學位論文培育基金領導小組有權對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財務制度的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由基金領導小組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獲資助的項目不得更換承擔人。資助項目完成或終止后,由項目承擔人向研究生院提交項目總結(含經費決算)報告。剩余經費退回創新基金,未撥經費停止撥付。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2011年印發的《沈陽工業大學研究生創新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沈工大校發[2011]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