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考核管理,嚴肅考風考紀,加強學風建設,按照“公開公平、合法適當”的原則,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四川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川大研〔2017〕66號)等,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由學校組織的,面向具有四川大學研究生學籍的學生的教育教學環節的考試、考查。
第三條 學校給予研究生考試違紀作弊的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應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四條 考試違紀作弊的處分種類和處分期限為:
(一)警告,處分期限為6個月;
(二)嚴重警告,處分期限為6個月;
(三)記過,處分期限為12個月;
(四)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12個月;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處分期滿可以按照學校相關規定予以解除。
第二章 考試違紀
第六條 有下列違紀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一)開考前,不按要求將考試禁止攜帶的文具用品或與考試有關的物品(如手機、傳呼機等通訊工具,掌上電腦、電子辭典等電子設備,表、課本、參考資料等)放置在指定地點,經勸阻不改的;
(二)考試中擅自改換座位或座位號的,或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聽從考試工作人員安排的;
(三)考試中,未帶規定的考試證件,且拒不回答考試工作人員查問的;
(四)考試中擅自互借或傳接文具、計算器、作圖工具、計算用圖、表等物品的;
(五)在考試過程中,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監考人員未收齊試題、答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下同)時,未經允許擅自離開考場的;
(六)未按考試規定交卷時間強行交卷離開的;
(七)開考信號發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試終結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經勸阻不改的;
(八)考試過程中,在考場內或考場附近逗留、吸煙、喧嘩,或有其它影響考場秩序和他人考試的行為,經勸阻不改的;
(九)有其他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經勸阻不改的。
第七條 有下列違紀情形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一)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二)考試期間故意撕毀試題、答卷等相關考試物品的;
(三)將試題、答卷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四)在無考試資格的情況下參加考試,擾亂考試秩序,經查明不是為他人替考的;
(五)干擾考試秩序,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其他學生,或與考試工作人員爭執,經勸阻不改的;
(六)干擾考試評卷或成績評定工作,糾纏、威脅、誣陷評卷教師或考試工作人員,經勸阻不改的;
(七)故意在《考試簽到表》上或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但未能答題的;
(八)處分期內重犯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考試作弊
第八條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一)互對答案、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內容的;
(二)互打暗號、手勢傳遞試題及答案信息的;
(三)窺視他人答卷或有意讓他人窺視、抄襲答卷的;
(四)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場內或考場附近逗留,告訴他人試題答案的;
(五)開卷或半開卷考試中,攜帶并查看禁止攜帶的材料的;
第九條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將禁止攜帶的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儲存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手機、傳呼機等通訊工具和掌上電腦、電子辭典等電子設備不按要求放置并查看或使用的;
(二)查看事先由自己或他人,在本人物品、考試允許攜帶的物品或考場座位附近的物品上書寫的與考試有關的內容的;
(三)以各種形式夾帶、隱寫、書寫的與考試有關的內容的;
(四)考試中借故離開考場,偷看與考試有關的內容的;
(五)交換試卷、答卷等的;
(六)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七)試卷或成績評定中發現試卷/報告/綜述/總結等答案/內容雷同,并經審核確認屬實的行為的;
(八)處分期內重犯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條 有下列嚴重作弊情形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二)集體作弊的組織者;
(三)將具有拍攝、發送、接收等功能的器材或工具帶入考場并已經發送或接收與考試有關的信息,或已經利用器材與他人交流與考試有關的內容的;
(四)在考場外,組織或參與用各種通訊方式向考場內考生發送與考試有關的內容的;
(五)在考試前或考試過程中,竊取試卷或試卷答案的;
(六)在考試前或考試過程中,偽造、散發試題答案擾亂考試秩序的;
(七)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八)為他人實施作弊行為提供器材;
(九)已構成考試作弊,且肆意騷擾、糾纏、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導致考場無法正常進行考試或工作人員難以進行考場工作的;
(十)在課程考查中,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十一)處分期內重犯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章 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 在考試過程中,一旦發現學生有違紀作弊現象,監考人員要按照《四川大學考場規則》和《四川大學監考人員職責》及時處理,對學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物品等證據,予以暫扣并出具收據,在作弊學生試卷上標注“作弊”并簽名。監考老師須如實填寫《考場記錄》,由兩名及以上監考人員簽字確認,并向違紀作弊學生告知記錄內容,由違紀作弊學生簽字確認。違紀作弊學生拒絕簽字的,可由兩位監考人員或其他在場兩位考生簽字確認。對違紀作弊學生,應取消其考試資格,令其退出考場。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將其試卷、填寫好的《考場記錄》及作弊證據等材料送交學生所在學院。
第十二條 處理程序:
(一)由分管校長、研究生院相關部門、法律顧問室等相關負責人組成學校考試違紀作弊處理領導小組,負責嚴重考試違紀作弊事項的處理。學院成立考試違紀作弊處理工作小組,負責本學院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工作,包括:調查、取證、審核、認定、提出處理建議意見、接受學生陳述和申辯、記錄和對學生進行教育。
(二)學院根據相關調查事實、證據、材料、理由、依據,向研究生院提出對學生的處理建議意見。
(三)研究生院對學院提出的證據材料及處理建議意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填寫《擬處分告知書》,由學院送達到學生,學生在告知書上簽名并注明日期。如果學生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向學院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
(四)學院對學生的書面申辯進行復核,若申辯材料提供了新的事實依據,則由學院重新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若學生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辯或申辯材料沒有新的事實依據,研究生院履行后續程序。
(五)學生考試違紀作弊的處分決定由研究生院擬文,學校法律顧問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報學校審批發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提交校務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開除學籍處分決定報四川省教育廳備案。
(六)處分決定書由學院送達到學生,學生在送達書上簽名并注明日期。
(七)以下四種方式均可作為擬處分告知書以及處分決定書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第五章 學生申訴
第十三條 學生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收到學校處分決定或公告結束之日起10日內,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由該委員會進行復查。
第十四條 學生對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向四川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五條 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四川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六條 申訴經復查發現原處分決定確實有誤應及時予以更正。
第六章 違紀作弊后果
第十七條 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0”分,并記入成績單。經教育表現良好的,該課程可以隨下一年級學生重修。
第十八條 學生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究。
第十九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在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2周內辦理離校手續離校,其檔案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或原檔案所在地,戶口遷回家庭戶籍所在地或原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條 研究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一經查實,學校將依法依歸予以撤銷,已注冊的證書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七章 處分解除
第二十一條 處分到期可以按照學校相關規定予以解除。解除程序按照《四川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學生的處分和解除處分材料,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本細則沒有列舉的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經確認屬實的可參照本細則相應條款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