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研究生課程教學是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的重要環節。為進一步加強我校研究生課程教學管理,規范教學行為,維護教學秩序,確保教學任務順利完成,切實提高研究生課程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研究生課程教學實行兩級組織管理。研究生處負責編排全校課程表,組織研究生選課,組織公共課程和公共平臺課程的教學、考試和成績管理,負責全校研究生課程教學質量的監控與督導等。學院負責安排任課教師、落實教材、檢查教學質量、安排專業課課程及其考核等。
第三條 各學科要明確研究生課程負責人,全面負責課程的設置、管理,參與課程教學質量檢查。
第四條 課程選用的教材應具有科學性、先進性、適用性。鼓勵任課教師選用具有先進水平的同類外文教材或教育部推薦的全國研究生教學用書。鼓勵教師編寫和出版反映學科發展水平和學校特色的教材。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各種名義強制研究生購買自編教材。
第五條 研究生課程必須按照各專業培養方案制訂相對穩定和較為詳細、系統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任課教師應按教學大綱與教學計劃開展教學活動。
第二章 任課教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研究生課程應由思想政治素質好、品德端正,能為人師表,教學經驗豐富,科研能力強的教授、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擔任。根據需要,經開課學院審批,也可由教學效果好、具有博士學位的講師擔任。
第七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的任課教師,除上述第六條的基本要求外,原則上還要求具有一定的專業實踐經驗。
第八條 兼職任課教師的授課資格應達到學校或學院認可的資格條件。
第九條 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的聘任應嚴格掌握任職條件。任課教師應填寫《海南大學研究生任課教師資格審批表》,專業課程任課教師由學院聘任;公共課程任課教師由開課學院推薦,研究生處審核后聘任。未經審批的教師不得主講研究生課程。
第十條 對首次講授研究生課程的教師,其教學計劃應由相應學科組或課程組審閱,且需通過學院組織的試講后方可正式授課,開課學院應指定認真負責且具有豐富教學經驗的教師對其予以必要指導。
第三章 課程教學的組織
第十一條 研究生處根據培養方案負責編制全校的研究生課程總目錄,各學院根據課程總目錄安排課程教學。研究生處依據課程總目錄,在開課前以“課程教學任務書”的形式下達開課學院,各學院根據“課程教學任務書”安排課程。
第十二條 各開課學院應認真落實課程教學計劃任務,課程教學計劃任務未經學院及研究生處批準不得更改。
第十三條 各學院必須嚴格按照研究生培養方案開課。因故不能按培養方案開課,或需要更改開課時間,或更換任課教師,或需增開培養方案以外課程,開課學院須在研究生處下達“課程教學任務書”之前填寫《海南大學研究生課程計劃變更申請審批表》,經研究生處審核并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研究生處每學期開學前在網上公布選課手冊,并據此組織學生網上選課。
第四章 課堂教學管理與教學紀律
第十五條 研究生課程教學應以課堂教學為主。任課教師應積極探索教學手段、教學方法的改革,重視專題性課堂研討、案例分析、現場研究、情景模擬等先進的教學方法。原則上,理論類課程教師課堂講授時間應達到總學時的三分之二,學生上機或實驗時任課教師必須在場輔導。對師生課堂互動環節,如學生課堂報告(Presentation)或課堂討論,教師應給與學生足夠的準備時間并檢查其準備情況,確保學生發言質量;學生課堂發言后,任課教師要認真總結評價,讓學生有更多的收獲和啟迪。研究生自學、查資料或寫論文(作業)等不得列入計劃學時。
第十六條 任課教師應按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的要求認真備課,撰寫好教案或講義;在開課之初,應向學生簡要介紹本門課程的概況和教學計劃,對學生學習的目的、課外閱讀書目、輔助教學用書和參考資料等提出明確要求。在課程教學中,應按照教學大綱的規定輔導答疑,布置及批改作業,檢查研究生課外學習情況。
第十七條 學校鼓勵雙語教學,但需經本學院組織專家聽課后確定,并報研究生處備案;鼓勵同一門課程由不同教師(一般應三人以上)組成課程組共同承擔授課任務,但應指定一名教師為課程負責人;鼓勵聘請國內外高水平、有影響的專家為學術學位研究生講授專業課程或開設與課程高度相關的學術講座;鼓勵聘請來自行業部門、企事業單位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業務骨干為專業學位研究生講授專業課程或開設與課程高度相關的學術講座。
第十八條 教師上課時應遵循基本的教德教范,不得從事與教學無關的活動。
第十九條 任課教師不得隨意調、停課,因患病、出差等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授課時間或變更上課地點的,應填寫《海南大學研究生任課教師調、停課審批表》,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五章 課程教學質量監督與評估
第二十條 課堂教學質量評價主要包括評價教學態度、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能力和教學效果等方面。全校承擔研究生教學任務的所有在編在崗教師均須參加教學評價,每學期評價時間和需參評教師由研究生處隨機確定。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課程教學質量監督與評估體系。研究生課程教學質量監督與評估體系由六部分構成。(一)以研究生培養質量監督與評估專家為主體,對全校研究生課程教學過程進行常規性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包括對教學資料進行評價)。
(二)所授課班級研究生通過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對任課教師進行教學質量評價。(三)以年級、專業為單位,在學生中遴選學生信息員,定期與不定期檢查課堂基本情況。(四)以學位點或學科點為主體,實行教師同行評價。(五)通過領導干部聽課制度,對任課教師進行教學質量監督與評價。(六)通過期中教學檢查,定期檢查、監督研究生課堂教學質量。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課程教學質量等級認定。研究生課程教學質量評價成績由定性評價成績和定量評價成績兩部分組成,其中領導干部評價、同行評價、學生信息員評價稱為定性成績,定性評價成績不計入評價總成績,供管理部門及教學單位參考;研究生培養質量監督與評估專家評價、授課班級學生評價為定量評價,定量評價成績加權計算后即構成任課教師課程教學綜合評定成績,其中:
研究生培養質量監督與評估專家評價成績(A)的權重系數為0.7;
授課班級學生評價成績(B)的權重系數為0.3;課程教學綜合評定成績為M = 0.7A+0.3B;
綜合評定成績分為五個等級:優秀(≥90分)、良好(80-89 分)、合格(70-79 分)、基本合格(60-69 分)、不合格(60 分以下)。
第六章 課程教學質量評價結果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處每學期期末將各項評價成績進行匯總整理,除歸入教師業務檔案外,將及時反饋給學校人事部門、教學單位及任課教師本人。
第二十四條 各教學單位對教師課程教學質量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研究,褒揚先進,鞭策后進。要把課堂教學評價結果作為任課教師年度考核和評優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五條 對于教學工作出色、教學成果顯著的任課教師,優先推薦參加各級優秀教學成果獎的評選,優先資助各類研究生教育教學項目(課題)立項。
第二十六條 對課堂教學評價不合格的任課教師,取消下一年度研究生任課教師資格。對經多次督促,教學質量仍無改進的任課教師,取消其任課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教學過程中出現教學事故或違紀的任課教師,按照《海南大學教學事故及教學違紀認定與處理辦法》(海大辦〔2011〕20號)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原《海南大學研究生課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海大辦
〔2008〕9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