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多渠道促進我國高層次專門人才的成長,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做好我校授予具有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的工作,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學位〔1998〕54號,以下簡稱《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被審核已達到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者,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依據本辦法,向我校申請碩士學位。
第三條 凡我校有權授予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均可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
第四條 學位申請和學位授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國人民大學學位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學位的申請與授予第五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步驟
(一) 申請進行同等學力人員資格認定并辦理《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課程考試資格證》(以下簡稱《考試資格證》);
(二) 《考試資格證》有效期為四年,申請學位人員應在規定年限內完成相關學位課程考試水平認定,包括所申請專業課程水平認定方案中規定的課程考試及國家規定的統一水平考試;
(三) 提交碩士學位論文并完成論文答辯。申請人應在全部課程考試和全國統一考試都通過后,按學校要求提交碩士學位論文并完成論文答辯。
第六條 同等學力人員資格認定的基本條件
(一) 申請人已獲得學士學位且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雖無學士學位但已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
(二) 遵紀守法,思想政治表現和道德品質一貫良好,經所在工作單位(或檔案所在單位)鑒定并推薦;
(三) 已發表或出版與申請碩士學位學科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成果;
(四) 符合申報專業所在學院(系)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同等學力人員資格認定的基本程序
(一) 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一般每學期集中受理一次)向有關學院(系)提出進行同等學力人員資格認定和辦理《考試資格證》的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國人民大學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資格登記表》;
2.學士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3.最后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已發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學科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成果。
(二) 學院(系)基于自身辦學條件,依據本學院(系)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資格認定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本學院(系)學術委員會和黨政聯席會審議通過后,報研究生院審核。
(三) 經研究生院審核通過后,予以認定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資格并辦理《考試資格證》。
第八條 同等學力水平認定
(一) 對申請人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的認定。
(二) 對申請人學科專業知識水平的認定
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辦理《考試資格證》之日起,必須在四年內完成專業知識水平認定,包括:
1.通過我校組織的申請學位相關課程考試,考試水平要求應與我校相同專業在校研究生知識水平要求一致。
2.通過國家組織的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
《考試資格證》有效期內未通過上述全部考試者,認定為專業知識水平未達到要求且本次資格作廢。
(三) 對申請人提交的碩士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1.論文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碩士學位論文應是申請人獨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并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學位論文用簡體中文撰寫,字數不得少于兩萬字,論文應有中文和外文摘要,中文摘要不少于二千字,外文摘要應是中文摘要的全文翻譯。
2.論文答辯申請
申請人應在通過全部考試(含全部課程考試和全國統一考試,下同)后的一年內(以最后一門考試時間為準,下同)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申請人向所在學院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學院應在接受申請后的半年內安排申請人完成學位論文答辯工作。申請人應在通過全部考試后一年半內完成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工作,否則本次學位申請無效(含全部考試和論文答辯,下同)。
申請學位論文答辯時應向所在學院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請書(導師推薦);②學位論文及其摘要;③經學校審核蓋章的成績單和科研情況審核表。
3.論文評閱符合學位論文答辯條件的同等學力人員,由相關學院組織評閱專家評閱學位論文。
學位論文評閱人應由責任心強,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并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學科專家擔任;學位論文評閱人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應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指導教師不得作為論文評閱人。
學位論文應至少在答辯前一個月,由學院派專人交論文評閱人。
論文評閱人應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是否達到中國人民大學碩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致的評閱,評閱意見必須有對論文不足之處的評語及修改要求。論文評閱結果符合以下條件的,方可進入答辯階段:①評閱專家的評閱得分均在70分以上;②論文無抄襲、作假現象,無違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的情況。
有關學院應至少在答辯日期前三天,將申請學位論文答辯人員的學位論文評閱書、答辯委員會組成情況審核表等交校學位辦公室審核。
4.論文答辯
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不少于五名的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學科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導師、一人是我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論文指導教師不能擔任答辯委員會委員,但可旁聽答辯會。
申請人所在學院應在論文答辯日期前半個月,將學位論文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但答辯委員會建議可修改論文再次答辯的,申請人應在半年后至一年時間內再次申請學位論文答辯(須在第八條第(三)項第2目規定的時間內);再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學位申請無效。
學位論文答辯會的組織工作參照《中國人民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及《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會工作要求及工作程序》開展。
第九條 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的,可授予中國人民大學碩士學位。
組織與管理
第十條 學院(系)開展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工作,應明確由一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學院(系)領導負責,配備專職的正式工作人員負責具體工作。各學院(系)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的同等學力人員資格認定條件、操作辦法等有關工作管理制度,規范質量管理過程,不得將參加本校組織的培訓班作為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的前置必備條件。
各學院(系)必須按照學校有關檔案管理的要求,指定專人保管好有關檔案,所有檔案必須材料齊全,并應在學位授予工作結束后三個月內整理立卷,送交校檔案館統一歸檔。
第十一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應按我校財務處規定的標準交納各項費用。
第十二條 向同等學力人員頒發學位證書和向有關單位送交學位論文,均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學位證書單獨編號。
第十三條 研究生院將對各學院(系)開展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工作進行質量檢查和評估。對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員不負責,出現重大工作差錯的學院(系),學校將暫停其開展此項工作。
第十四條 在整個申請學位過程中,凡發現申請人有舞弊或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本次申請資格,三年內不再接受其申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相關內容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中國人民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實施細則》(2015—2016 學年校辦字 17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