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已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第十四條 關于撤銷學位的規定 )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可以撤銷。
撤銷學位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校學術道德監督委員會認定的調查結論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方可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撤銷學位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 將撤銷學位的決定上報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除名;
(二) 通知被撤銷學位者并追回學位證書;
(三) 通知被撤銷學位者所在單位,將撤銷學位的決定歸入其檔案;
(四) 通知有關存放學位論文的單位(如圖書館、檔案館等),不再陳列被撤銷學位者的學位論文;
(五) 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