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研究生學位論文管理,推進良好學風的形成,進一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學校申請博士、碩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處理。
第二章 學位論文
第三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四條 作假行為包括論文買賣、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具體如下: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五條 對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等作假情形,學校將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
第六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在讀研究生的,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學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學校給予開除公職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條 學位論文中出現觀點剽竊、數據抄襲、文字抄襲等作假行為的,對于已經獲得學位的,學校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屬于在讀學生的,學校取消其學位授予申請并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八條 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撤銷學位或者開除學籍的處理決定學校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學校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學位申請者為在職人員的,學校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將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三章 指導教師
第九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十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致使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校將給予其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公職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條 各學院應當加強學術誠信教育,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范程序,對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進行初審。
第十二條 學校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的年度考核內容。出現3次及以上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將對該學院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予該學院相關負責人以相應的處分。
第十三條 發現學位論文有作假嫌疑的或接到舉報的,由校學術委員會對其進行調查認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調查結果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訴,或者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五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授權學位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