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考試管理,進一步完善《電子科技大學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考試管理辦法》,建立緩考制度,現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緩考條件
第一條緩考申請人具有相應課程考試資格,但因個人客觀原因無法在規定的考試時間參加考試。
第二條緩考申請人須提供緩考證明材料(如:因病住院須提供住院證明,因公請假須提供所在單位證明等)。
第二章 緩考申請流程
第三條緩考申請人在開考前五個工作日向所在學院提交《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緩考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條緩考申請人所在學院審核《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緩考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經任課教師同意,學院審核通過后,向研究生院專業學位辦報送相關資料。
第五條研究生院審核學院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向學院反饋審核結果,學院負責通知緩考申請人。
第三章 緩考規定
第六條緩考申請人在每學期申請緩考課程數不得超過兩門。
第七條緩考申請人對同一門課程只能申請一次緩考。
第八條緩考考試的試卷分數作為該門課程最后成績。
第九條緩考課程成績不及格者須重修。
第十條緩考申請人的申請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必須客觀真實,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將取消其緩考資格,已取得的緩考成績無效,并按《電子科技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試行)》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學院負責組織緩考工作,妥善安排具體事宜,確保不影響緩考申請人的學習進度。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