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質量,明確任課教師職責,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基本條件
第一條 思想品德好,熱心于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工作,治學嚴謹,為人師表。
第二條任課教師原則上應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
第三條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學術或技術水平,了解本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第四條專業課教師應具有工程技術或工程項目管理的實際經驗。
第五條身體健康。
第二章教師確定程序
第六條任課教師的遴選工作由學院負責,所有學位課程任課教師應由我校教師擔任。
第七條根據企業需求,可聘任企業單位具有豐富工程實踐經驗的高級職稱(或相當于高級職稱)人員擔任部分選修課程的任課教師,但應在提交全過程教學計劃時,將外聘教師的相關材料提交研究生院,經審查通過,發放聘書后,方可上課。
第八條試講
1.符合任課教師基本條件,但從未上過碩士研究生課程或講授新開課程的教師;
2.教師在試講前向學院提交教案(講稿、課件)、習題或課程設計等教學資料,并提交試講申請表。學院組織考評組進行考評,并將考評結果報研究生院,審查通過后方可組織。
3.試講安排應提前5個工作日報研究生院。
4.試講時間原則上不少于一個學時。
5.試講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試講結果報研究生院,試講合格者,5個月后方可進行該門課程的授課。
第三章教師職責
第九條任課教師應按學校統一制訂的課程教學大綱授課。
第十條任課教師應在校外培養點開課前一個月內,將課件、課程教學大綱、作業、課程設計或小論文等教學資料發給培養點和學生,供學生預習。
第十一條任課教師應在授課前1周,將教案及備課情況交學院主管院長檢查。
第十二條任課教師應對學生上課出勤情況進行考核,對曠課一次或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總學時數1/3以上者,不得允許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
第十三條嚴格按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課程的命題、考試、閱卷及成績上報等工作。
第十四條到校外培養點授課的教師,應遵守學校的相關規定,履行職責,嚴格按照課程教學大綱完成相應的學時和內容。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