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屬于法學二級獨立學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研究對象是人類環境與資源保護中的法制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的總目的是探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建設的規律。以培養具有扎實環境與資源保護基礎和法學基礎的復合型法律研究人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作為最年輕的法學分支學科,與法學其他分支學科相比,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內容更為龐雜,與更多的相關學科相交叉。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環境法和自然資源法的統稱。“環境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關于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自然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自然資源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般包括土地法、水法、礦產資源法、水產資源法、 森林法、草原法、海洋法、風景名勝區法、野生動植物資源法等。自然資源法與環境法是兩個聯系密切,相互交叉,又有所不同的法律部門。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性質:不否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具有階級性,但階級性不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唯一的本質屬性。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具有綜合性、技術性、社會性、共同性等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