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培養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湖南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等相關規定,我校第十屆學位評定委員會已任期屆滿,學校將開展學位評定委員會換屆工作,成立第十一屆學位評定委員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委員會組成原則
我校學位評定組織機構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兩級構成。
(一)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29-31人組成,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1-2 名。除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在各培養單位負責人和具有教授職稱的教師中產生,由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名。
(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原則上根據學科門類及學科、專業的實際情況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7-15人組成。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1-2 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在各培養單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人員(副教授或相當職稱人員應具有博士學位)中產生,由各培養單位黨政聯席會議提名,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批準。
二、委員基本條件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均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好、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具有豐富的教學科研經驗及指導研究生經驗;
(四)本校全職在崗人員;
(五)年齡一般應在任滿一屆時未超過退休年齡。
三、工作安排
(一)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換屆。各培養單位確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候選人1人(填報附件1),名單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匯總,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在官方網站公示3天,無異議后,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確定最終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名單。
(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換屆。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名單由各培養單位黨政聯席會議提名通過后最終確定,在各培養單位官方網站公示3天,無異議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批準。
請各培養單位高度重視并組織好此次學位評定委員會換屆工作,將以下材料紙質版和電子版各一式一份于11月8日前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第十一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立前,第十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繼續履行職責。
400-188-0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