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在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通過后的一個月內,通過有關學院或部門將其課程學習成績、水平考試合格證、學習費收據等材料送交研究生院培養辦,由校培養辦對其全部的材料審核并確認合格與否。如全部合格,可向校學位辦遞交申請進入學位論文的報告并辦理有關手續,十五天內提交學位論文工作報告一式五份,培養辦、學院、碩士點、導師、申請人各一份。
學位論文工作報告經專家評議通過后,方可進入論文研究工作。
申請人學位論文完成后于每年的三、十月份到校學位辦辦理學位申請手續(其他時間不予辦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學位申請書;
2、申請碩士學位審批表(2份);
3、學士學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2份;
4、最后學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2份;
5、學士學位的學籍表復印件2份;
6、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合格證、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合格證(原件)和復印件各2份;
7、課程成績單(一式2份,由研究生院培養辦提供)
7、《南昌大學申請碩士學位人員情況表》(一式2份);
8、提供下列與申請學位學科專業相關的材料之一:
至少一篇本人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正式發表的學術論文(原件)和復印件2份;
公開出版的專著(原件)和復印件2份;
本人作為第一或第二主持人完成的省級科研課題的鑒定書(原件)和復印件2份;
④獲得省部級一、二、三等獎的科研項目的獲獎證書(原件)和復印件2份;
9、申請人所在單位提供的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10、學位論文3份(用于論文評閱);
注意:以上各項材料未交齊者,不得進行論文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