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提交的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和系統的專門知識,以及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2、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并附送該項目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3、論文的撰寫要求及格式與本校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相同。
4、論文評閱至少要聘請三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聘請的論文評閱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不得聘請申請人的導師作為論文評閱人。
申請人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二個月前,將學位論文遞交校學位辦,由校學位辦送交論文評閱人評閱。評閱人一致認為可以答辯者,方可進行答辯。如有評閱人認為不能答辯,則需對論文進行修改,再行送評。
5、論文在送交評閱時,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6、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三位是研究生導師,一人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應先得到校學位委員會的認可。
7、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應根據評閱人意見進行修改,修改后提交6份學位論文,由答辯秘書在論文答辯日期半個月以前,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8、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學位分委員會審議。論文答辯應有詳細的記錄。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
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提交論文后的半年內完成。(從第一門課程考試至論文答辯結束,不得超過五年)
9、論文答辯后,修改學位論文,提交4份學位論文及論文摘要2份到校學位辦,并提交1份學位論文及電子文檔送交校圖書館。
10、論文答辯未獲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11、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及以上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論文答辯獲得通過,經學位分委員會同意,報校學位委員會審議批準,授予碩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