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弘揚求真務實的創新精神,維護良好的學術道德,規范學術行為,確保研究生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我校攻讀學位的各類研究生。
第二章 學術規范基本要求
第三條研究生在各項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必須遵守的基本學術規范包括:
(一)在學術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科學誠信。
(二)充分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和知識產權,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使用他人的成果不應構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三)嚴格遵守相關專業領域的基本寫作、引文和注釋規范。引用他人的成果、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是否發表,均應注明出處。引文原則上應使用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凡轉引他人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
(四)應承擔學位論文和其他學術著作發表的相應責任。成果發表時,具實署名;合作成果發表時應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五)凡保密的科研成果在發表和使用時須遵守國家相關規定。
(六)學術界公認的其他學術規范。
第四條研究生不得有下列違反學術規范的行為:
(一)以不正當手段將他人成果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內容據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等抄襲、剽竊行為。
(二)由他人代寫或代替他人撰寫學位論文或學術論文,提供虛假論文發表證明,編造學術經歷等弄虛作假行為。
(三)編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引用資料及調查結果;未經嚴格論證主觀臆造學術結論。
(四)發表論文時未如實署名,或在未做工作的成果上署名;未經導師同意,署名華中師范大學公開發表科研成果;未經他人同意,公開發表科研成果時使用他人成果;未經項目負責人同意,公開發表科研成果時標注資助基金項目。
(五)采取偽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薦信、鑒定意見、評閱意見、成績單等有關個人學術情況的證明材料;采用不正當手段干預并影響學業成績與各種獎勵的評定,干預論文評閱或答辯等。
(六)在讀書報告、學術論文及學位論文后隨意羅列未查閱過的文獻。
(七)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的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八)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規范的行為。
第三章 違反學術規范的處理
第五條對違反學術規范的研究生,一經查實,視其情節輕重及認錯態度,進行學業處理或行政處分。
(一)學業處理包括:責令限期改正、批評教育、取消成績、延期答辯、暫緩學位授予、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授予等。
(二)行政處分包括:(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具體依照《華中師范大學研究生違紀處罰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在學位論文復制比檢測中發現的抄襲、剽竊等行為,則按照《華中師范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復制比檢測結果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其它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參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調查處理機構
第六條研究生嚴重違反學術規范的行為,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并做出結論。
第七條對違反學術規范的研究生的學業處理和行政處分,由研究生院依據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當事人對其違反學術規范行為的處理不服的,可在處理決定公布后30個工作日內向校學術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期內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附 則
第九條本條例由校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條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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