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提高博士和碩士學位授予質量,充分發揮導師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建立科學、公正的質量保障和監督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學位〔2014〕3號)、《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學位〔2014〕5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研究生培養管理的通知》(教研廳〔2019〕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等上級單位對我校已授予學位者的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結果的處理。
第二章 “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確認與通報
第三條 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是指在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等上級單位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中,被判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博士或碩士學位論文。
第四條 研究生院將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通知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須將評議結果及時通知研究生及其指導教師。
第五條 對于“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學校將以適當方式在全校范圍內通報。
第三章 對“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研究生的處理
第六條 撤銷學位。“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經查實確有舞弊作偽、抄襲剽竊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規定的情況,學校依法撤銷已授予的學位,注銷學位證書,并向社會公布。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將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第七條 限期整改。“存在問題學位論文”若不屬于“撤銷學位”范疇的,學校暫時收回學位證書。作者須根據抽檢反饋的意見,重新完善學位論文。所在學院對完善后的學位論文重新組織匿名評閱,重新答辯。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則保留學位,發還學位證書,否則撤銷其學位。全部流程應從研究生收到評議結果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
第四章 對“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處理
第八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所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規定的作假情形的,研究生院視其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并提請學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經學校研究決定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條 導師指導的學位論文中有1篇論文被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暫停其下一年度招生資格1年;累計有2篇論文被確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暫停該指導教師研究生招生資格3年;累計有3篇或以上論文被確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取消其研究生導師資格。
第十條 人事關系不在北京建筑大學的導師所指導的博士、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若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則取消該導師在北京建筑大學博士、碩士研究生招生資格。
第五章 對“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所在學院及學科的處理
第十一條 分管研究生工作校領導及研究生院負責人對“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學院進行質量約談。相關學院在兩周內制定整改方案,提交整改報告。學校從下一年度開始,按照“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數量核減所屬學科博士或碩士相應的招生指標。若下一年度仍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按照當年“存在問題學位論文”數量翻倍核減。
第十二條 若連續三年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視為不能保證學位授予質量,停止該學位授權點招生,視其整改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動態調整該學位點授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各學院要充分重視學位論文抽查工作,對抽查中“存在問題學位論文”認真審查,找出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并采取針對性地改進措施,切實提高學位論文質量。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學院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