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研究生入學后,根據所在學科專業的培養方案要求,培養計劃在師生共同討論的基礎上,由研究生指導教師制定。培養計劃包括課程學習計劃和論文研究計劃。課程學習計劃在研究生入學后3周內制定并辦理網上選課手續。
第二條課程一旦選定,一般不可更改。在課程開始授課三周內,因特殊原因確需更改的,須經導師同意,填寫《變更研究生培養計劃審核表》,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條課程開始授課三周后,研究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退課。
第四條對未辦理正式選課手續的研究生,任課教師有權不允許其聽課和參加考試。
已選課程但缺勤超過1/3的研究生,不允許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
研究生選課后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正式退課手續而無故不參加考核者,視為曠考,該門課程成績按零分記。
第五條研究生如果因特殊情況需要到校外研究生培養單位修讀部分課程時,須由導師提出書面申請,所在院(系、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領導審查,到研究生院備案后方可進行。研究生應按照開課單位的規定選課、參加課程學習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我校根據開課單位成績主管部門出具的正式成績單,承認其課程成績和學分。研究生在校外修課期間所需的一切費用,由研究生導師或所在院(系、部)承擔。
第六條被我校正式錄取的研究生若在入學前已由研究生院批準同意在我校進修課程,隨在校研究生同堂聽課,并參加考試,成績合格且未超過申請學位的有效期的,入學后可以免修相應課程,研究生院承認其學分和考試成績。
第七條研究生修完課程且考核合格,獲得該課程的學分。課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須在第二學年內再次選修該門課程(重修),并進行考核(重考)。重考合格的成績覆蓋原不合格成績。對于課程考核成績達到申請學位要求的研究生,不允許其重修(重考)已考核合格的課程。
第八條研究生在課程學習中如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將終止培養。
1.一學期內有三門以上(含三門)課程考試不及格者;
2.一門課程不及格,重修兩次后考試仍不及格者。
第九條研究生因病或突發事件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而需緩考的,必須持有學校指定醫院開具的病假單或有關證明,并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批準后方能緩考。緩考的考試時間一般與課程下次開設時的考試時間相同。
第十條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