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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師范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研究生管理行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校接受學歷教育的全體研究生。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研究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研究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研究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研究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研究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 在校內組織、參加研究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研究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 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 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 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 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碩士生學制為二至三年,博士生學制為四年。碩士生學習年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博士生學習年限一般不超過八年。休學及保留學籍時間計入學習年限。

  第九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向院(系)書面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逾期未入學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 研究生新生報到入學時,各院系須對本院系所有錄取的研究生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其中,攻讀碩士學位的應屆本科畢業生須出示本科畢業證書原件,并提交本科畢業證書復印件;入學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一律不予報到,并取消錄取資格。攻讀博士學位的應屆碩士畢業生須出示碩士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并提交碩士學歷或學位證書復印件(碩博連讀生除外);入學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碩士畢業證書或碩士學位證書者一律不予報到,并取消錄取資格。

  第十一條 符合當年入學資格的研究生新生因應征入伍、工作、身心健康狀況等原因,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限一般為一年,其中應征入伍者可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兩年。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在報到之日起兩周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者應于下一學年研究生新生開學前兩周內提交恢復入學資格申請,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須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經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研究生院批準后,準予其按當年入學新生同等程序辦理入學手續。

  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恢復入學資格手續,或恢復入學資格申請未獲批準,取消其入學資格,不再予以保留。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如要報考其他高校,必須先向學校申請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研究生新生報到入學后,各院系須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管理規定對本院系所有錄取的研究生新生進行政治、業務、健康狀況等全面復查,發現有不符合要求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 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 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 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研究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六) 非定向就業研究生人事檔案是否已按規定轉入學校。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取得學籍的研究生必須于每學期開學前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到校辦理注冊手續。每學年第一學期須繳齊當學年應繳各項費用后方能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不能按期注冊者,應事先向導師和所在院系請假,經批準后暫緩注冊。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十四條 未注冊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研究生享有的各項權益。第十五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因特殊原因申請事假者,應向所在院

  (系)提交必要的證明并履行相應的請假手續。研究生因病請假,須附醫院證明。

  第十六條 研究生因個人原因一學期累計請假不得超過一個月。累計請假超過一個月者,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 研究生請假期滿,未按時返校或未經批準擅自離校,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八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評定方式參照《首都師范大學研究生課程管理和成績考核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條 研究生可以申請選修校內其他專業課程或者申請跨校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研究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所修課程、應修學分數應以相關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要求為準。研究生必須按培養方案的要求,參加科學研究、教學實踐、社會實踐和專門訓練,遵守論文答辯和實踐考核的相關規定。

  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可以開具成績證明。研究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校開展研究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研究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

  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一般應在錄取專業內完成學業。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轉專業一般在一級學科內完成。研究生轉專業須符合學校有關規定,由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交符合擬轉入專業的條件及相關專業學習能力的證明,經導師和所在院系批準及擬轉入專業的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并落實培養條件后,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審批,審批結果須公示。

  轉專業后必須按調整后的專業培養方案重新制定培養計劃,但學習期限不順延。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研究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完成學業的,可以申請轉學。其中患病學生需提供指定醫院檢查證明。

  (一) 由我校轉至外單位的,一般應在北京市本系統內進行,個別無法解決的,可轉到外地學校或科研單位。接收單位必須符合培養研究生的條件并具有相應學科專業的碩、博士學位授予權。轉學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和所在院系同意,征得轉入單位及其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經審核確認符合轉出條件后,按規定程序辦理申報手續。

  (二) 外單位研究生要求轉至我校的,轉入者應首先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經審核確認符合轉入條件,并征得擬轉入院系同意,落實導師和培養條件后,按規定程序辦理申報手續。

  (三) 研究生由我校轉至外單位或由京外高校和科研單位轉至我校的,由我校向北京市教委申報;由北京地區高校和科研單位轉至我校的,由轉出單位向北京市教委申報。

  (四) 研究生申請轉學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1.學生轉學申請;

  2.教育部統一規范的《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五份;

  3.蓋有省(市)招生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新生錄取登記表復印件,要求加蓋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印章;

  4.轉學原因的相關證明(原件)。如:因病轉學需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5.蓋有學校研究生管理部門印章的在校學習成績單、鑒定。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 未通過碩士研究生全國統一考試錄取入學的(含推薦免試生、單獨考試生等);

  (三) 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 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 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 轉出專業與轉入專業不一致的;

  (七)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申請休學:

  (一)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個人原因請假一學期連續或累計超過一個月者;

  (二)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

  (三) 研究生申請創業者;

  (四)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所在院(系)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休學應填寫休學申請表及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導師、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定向就業研究生還需提供定向就業單位意見),報學校批準后,方可休學。獲準休學的研究生,應于學校批準之日起兩周內辦理完相關手續并離校,往返路費等由本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應辦理離校手續,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學校保留其學籍。休學研究生患病,其醫療費按

  《首都師范大學學生公費醫療管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休學、保留學籍時間計入學習年限。研究生休學一般以學期為單位,不滿一學期的按一學期計算。休學時間累計一般不超過一學年(應征入伍者除外)。休學滿一學年仍不能復學的研究生,作退學處理。學制規定年限的最后一個學期一般不批準休學。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兩年。

  研究生經學校批準赴國(境)外學習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習時間超過三個月(含三個月)的研究生,出國(境)前須辦理離校手續。出國(境)學習期滿應按期返校,并在返校一周內到所在院(系)報到。

  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學校、部隊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當于新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因病休學期滿的研究生,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辦理復學手續,經復查合格,準許復學。準予復學的研究生應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到校辦理注冊手續。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應對個人的一切行為負責,若發生違法違紀行為,依據《首都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試行)》,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 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在學期期間出國(境)逾期不歸或未經批準擅自出國

  (境)兩周以上的;

  (七)本校在籍研究生又考取了本校其他類別、其他專業或其他學校研究生的;

  (八)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九條 凡申請退學的研究生,應填寫《首都師范大學研究生退學申請表》,提交所在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送交研究生院審核,經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必要的合法性審查后,予以退學。

  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由所在院(系)送達本人。研究生拒絕簽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以聯系的,在研究生所在院(系)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對學生做出的退學處理,須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未學滿一學年退學的研究生,學校可以出具學習證明。

  第四十一條 退學的研究生,批準之后必須在兩周內辦理完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學校不予開具相關學籍證明和學業證明,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學生本人負責。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定向、委培生退回原單位。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五章第七十一條辦理。

  第四十三條 研究生退學后不得申請復學。

  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四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準予畢業。在離校手續辦理完畢后,于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通過畢業論文答辯或課程考核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碩士生結業后二年內、博士生結業后四年內,且自入學之日起計算不超過最長學習年限,可補做畢業論文答辯一次或補考一次,合格后換發畢業證書。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研究生結業后申請重新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的,相關費用自理。 如重新答辯仍未通過者,不再進行答辯。 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重新進行學位論文答辯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再進行答辯。

  第四十六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七條 研究生如因客觀原因未能在規定學制內完成學業,可申請延期畢業,但必須在規定日期內辦理延期手續,由本人申請,經導師和院(系)主管領導同意并報研究生院批準。

  延期期間,不享受獎助學金,住宿自理,且不得申請休學,學校不下撥培養費。延期研究生患病,其醫療費按《首都師范大學學生公費醫療管理辦法》處理。

  延期期滿按培養計劃完成學習和科研任務,表現良好,通過課程考試(考查)和學位論文答辯并達到相關要求者,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位證書。

  延期期滿仍未完成學業的,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結業或肄業處理。此類結業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第四十八條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教學科研任務和學位論文寫作,可以申請提前參加學位論文答辯,并按相關規定和程序提前畢業和獲得學位。

  第四十九條 研究生提前畢業應由本人在規定日期前提出申請,經導師及所在院(系)主管領導同意并報研究生院批準。

  提前畢業的研究生應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繳納學費。

  第五十條 申請提前畢業的研究生,屆時不能完成學業的,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結業或肄業處理。第五十一條碩博連讀生在正式錄取后,按博士生管理,符合碩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可申請碩士學位。碩博連讀生如無法完成博士學業,可視情況申請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或作退學處理。

  第五十二條 研究生必須自畢業、結業或肄業之日起一周以內辦完離校手續離校。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研究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五十四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完成研究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六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五十七條 學校、研究生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第五十九條研究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六十條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研究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一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會制度,為研究生會等研究生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發揮作用。研究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研究生團體。研究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研究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研究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六十三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研究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六十四條 研究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將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五條 研究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第六十六條學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研究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七條 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術科研、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八條 對研究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優秀研究生”等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六十九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紀律行為的研究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院(系)提出,報主管部門批準、備案。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由院(系)提出,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校長辦公會研究批準。開除學籍處分還須報北京市教委備案。

  第七十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 違反《普通高等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一條 研究生違反校紀、校規,按照《首都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二條 研究生違反考試紀律,按照《首都師范大學考試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三條 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七十四條 學校給予研究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研究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研究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七十五條 在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研究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研究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絕簽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以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七十六條 對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十七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研究生處分一般設置6 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研究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七十八條 對研究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研究生必須在接到處分通知兩周內辦理完退宿及其他離校手續,檔案退回其家庭所

  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七十九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研究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按照《首都師范大學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研究生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研究生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制作復查決定書并送達申訴人。復查決定書應當載明申訴機關和申訴期限。

  若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復查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八十二條 研究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三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研究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不超過六個月。

  第八十四條 研究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投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學校對于在我校接收研究生學歷教育的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試行。原《首都師范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校發[2012](43)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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