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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強校風校紀建設,規范校園管理,教育廣大學生自尊、自重、自律,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違紀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達到既嚴肅處理違紀事件又教育學生本人的目的。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所有本科生、專科生和研究生,中專生、成人教育學生等其他類型的學生參照執行。

  第二章 處分種類與運用

  第四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以下五種: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察看期限原則上為一年);

  5.開除學籍。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分:

  1.違紀后認錯態度不好的;

  2.受處分后再次違紀的;

  3.對相關人員打擊報復的;

  4.在校外違紀、損害學校聲譽的;

  5.違紀性質惡劣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從輕處分:

  1.違紀后主動承認錯誤,認錯態度較好,未造成損失的;

  2.檢查深刻并得到相關人員諒解的;

  3.其他可以從輕的情節。

  第三章 處分細則

  第七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參與未經批準的集會、游行及其他非法活動;組織、參加非法組織或非法團體;張貼散發大小字報等,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1.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經教育能夠認識、改正錯誤并配合學校工作者,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2.被處以行政處罰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被處以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3.被處以刑事處罰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打架斗毆者,可給予以下處分:

  1.挑起事端、教唆他人打架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毆打他人,造成一定后果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3.聚眾斗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持械打人、事后報復擴大事態或強行索要財物者,從重處分。

  第十條 盜竊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物者,可給予以下處分:

  1.盜竊價值累計在10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2.盜竊價值累計在1000元以上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3.預謀策劃盜竊,多次盜竊、數額較低但性質惡劣者,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 在校園內組織賭博活動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參與賭博活動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屢教不改者,從重處分。

  第十二條 吸食、藏匿毒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制造事端,擾亂課堂教學秩序,或在校內公共場所、集體活動中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較重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招引校外人員在校內尋釁滋事,造成后果者,從重處分。

  第十四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破壞公共設施及設備,除承擔經濟責任外,價值在5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價值在500元以上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損壞財物價值數額較大,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五條 在校內酗酒滋事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國家和學校網絡管理有關規定,登錄非法網站,制造、傳播各種有害信息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在校園內復制、傳播、制作、出售含有反動、迷信、淫穢內容的印刷品或非法音像制品者,除沒收相關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外,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八條 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經勸阻不改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組織或參加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傳銷,或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學校公寓管理規定,在宿舍內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內留宿、未經批準在宿舍內留宿校外人員、違反宿舍內有關消防、安全用電管理規定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有其他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定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違法、違紀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1.盜取公章、文件、檔案等物品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偽造、冒領、轉借學生證等各種證件,造成后果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3.侮辱、誹謗、恐嚇、陷害他人,產生不良后果者,可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4.調戲、侮辱女性,窺視異性宿舍、浴室、廁所者,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5.從事或參與其他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活動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生違反教學管理規定的,參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本科生違反考試紀律的,參照《首都師范大學考試工作條例》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受處分學生當學年內不得參評獎助學金,并取消當學年內參評校內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其學位授予參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處分程序

  第二十四條 學校在處分學生時,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二十五條 違紀學生的處理工作,原則上由學生所在院(系)負責,情節嚴重、涉及不同院(系)或在學生公寓內違紀的,由學生處、研究生工作部、保衛處會同相關院(系)及部門共同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紀學生處理,要查清事實,收集證據,認真做好調查筆錄,由被調查人和調查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被調查人員拒絕簽字的,調查人員應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簽字蓋章。

  第二十七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院(系)應當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學生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校有關部門和院(系)要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對學生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進行復核。

  第二十八條 記過以下處分,由學校委托違紀學生所在院(系)提出處分建議,本科生報校學生處、研究生報研究生工作部批準。

  記過處分、留校察看處分和開除學籍處分,由違紀學生所在院(系)領導班子研究后提出處分建議,本科生經學生處、研究生經研究生工作部審核后,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并送達本人。

  第二十九條 對事實清楚的違紀案件,院(系)應在收到違紀材料或接到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并上報有關部門。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處理完畢的,應書面報有關部門備案。

  學生處、教務處、研究生工作部有權對院(系)的處理意見提出異議,要求院(系)重新審議。

  第三十條 留校察看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由院(系)負責對其進行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間,受處分學生表現較好,無再次違紀行為者,由本人提出申請,院(系)領導討論同意,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后,可按時解除察看;留校察看期間有突出表現者,經上述程序后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6個月);畢業班學生在畢業離校前未滿察看期,本人提出申請,經院(系)領導班子討論,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可以提前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間再次發生違紀行為,受到處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銷處分。

  第三十一條 因違紀正在處理中的學生,院(系)及有關部門應暫緩為其辦理轉專業、畢業離校等手續。處于留校察看期間的學生必須解除留校察看后方能辦理畢業離校手續。

  第三十二條 學校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時,應當書面告知擬被處分學生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1.擬被處分學生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處分決定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未按時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2.學校應在收到學生的書面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提前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主持人等有關事項書面通知擬被處分學生,由學生在通知書送達回執上簽字。

  3.擬被處分學生應當按時參加聽證;未按時參加且事前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4.聽證會應當由非本事件調查人員主持,并有專人記錄;擬被處分學生認為主持人與本事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學校決定。

  5.聽證參加人包括擬被處分學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調查人員。擬被處分學生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需在舉行聽證前遞交授權委托書。除涉及隱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6.擬被處分學生在聽證中的權利與義務:

  (1)有權對事件的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2)有權對事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3)如實陳述本人違法、違規或違紀事實和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4)遵守會場紀律,服從主持人的指揮。

  7.聽證會程序:

  (1)聽證記錄人宣布聽證紀律、擬被處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介紹主持人和記錄人,詢問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聽證開始;

  (2)事件調查人員提出擬被處分學生違法、違規或違紀的事實、證據、處分依據以及處分建議;

  (3)擬被處分學生就事件事實進行陳述和辯解,提出有關證據,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4)聽取擬被處分學生的最后陳述;

  (5)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聽證筆錄交擬被處分學生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8.聽證結束后,學校應根據聽證筆錄,依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并將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該學生應在學校做出處分決定后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并離開學校。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要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和申訴的期限。

  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書要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送達時,可采取留置送達、郵寄送達以及公告送達等方式。處分決定書需由本人簽字。本人拒絕簽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簽字的,由學生所在院(系)主管領導及班主任簽字并記錄在案。

  1.留置送達。學校將處分決定書直接送給被處分學生時,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被處分學生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處分決定書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處分決定書留在當事人的住所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2.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處分決定書確有困難時,也可通過郵局用掛號方式郵寄給被處分學生。郵寄送達應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3.公告送達。被處分學生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學校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在材料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三十六條 違紀處分決定書及有關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存入學生本人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需報送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受處分的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按照《首都師范大學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規定》的相關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學生處、研究生工作部和教務處負責解釋。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首都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修訂稿)》(校發〔2009〕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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