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多渠道促進我國高層次專門人才的成長,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業技術水平已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均可按照本辦法,向我校申請碩士學位。
第三條 我校已有畢業研究生的碩士點,均可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四條 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于規定時間持相關材料到我校學位辦公室辦理申請事宜。
第二章 申請學習碩士研究生課程者的基本資格
第五條 課程學習資格審查
(一) 申請人必須已獲得學士學位三年以上,并在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做出成績,或雖無學士學位但已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已獲得的學位為國(境)外學位的(不含留學生及港澳臺人員),其學位需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
(二) 申請人應在我校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
(三) 我校學位辦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對申請人的學習資格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 申請人課程考試及成績認定
第六條 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者經我校學位辦批準備案后,可以在我校以隨堂聽課的方式進行課程學習。
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必須在五年內通過我校相應專業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要求的全部課程考核,考核必須嚴格按我校相同專業在校碩士生考核標準進行,申請人還需在五年內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和英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
第四章 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及申請碩士學位要求
第七條 申請人需要用不少于一年的時間開題并完成碩士水平的論文。申請人應在通過全部考試(含課程考試和全國統考)后的一年內完成學位論文答辯。
第八條 申請學位人員提交的學位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論文要符合我校關于學位論文的規范要求,由申請人所在單位一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出具推薦書,并由導師對申請人的論文寫出初審意見。
第九條 申請人應在學位論文答辯日期兩個月以前將專家推薦書、導師初審意見及學位論文一本送校學位辦審核,審核通過后方可組織答辯。
第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聘請至少三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作為論文評閱人。聘請的論文評閱人中至少有兩名是我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導師不能作為論文評閱人。學位論文應在答辯日期一個月以前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確定的答辯秘書送交論文評閱人。
論文在送交評閱時,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第十一條 申請學位人員答辯程序要求如下:
(一) 論文答辯委員會須由五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導師、一人是我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答辯委員會主席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擔任,導師不擔任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人,由本學科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擔任,協助組織答辯事宜。
(二) 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應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審批。學位論文應在答辯日期半個月以前送交答辯委員會委員。
(三) 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做出決議。決議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論文答辯應有詳細記錄。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
(四) 論文答辯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后再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五)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及以上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五章 碩士學位評審及授予
第十二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對申請人的思想政治表現、課程考試成績和論文答辯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并進行表決,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要認真審查申請人所有材料,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會議應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即可授予碩士學位。
第六章 各項工作的受理時間
第十三條
(一) 申請人網上報名時間為每年5-6月份,現場確認時間為每年7月初;
(二) 申請人于當年9月報到,交費。學費以學年為單位分批繳納;
(三) 申請人于每學期開學兩周內進行選課;
(四) 申請人于每年9-10月份與在校研究生同期開題;
(五) 學位論文答辯安排在每年12月份或5月份進行;碩士學位授予的時間為每年1月份或6月份;
(六) 自建檔之日起到獲得碩士學位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附 則
第十四條
(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次申請無效:
1. 五年內未修滿學分;
2. 五年內未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或英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
3. 在通過全部考試(含課程考試和全國統考)后的一年內未完成學位論文答辯者;
4. 學位論文未達到碩士學位水平,在規定時間內經修改仍未達到者。
(二) 在各類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取消其在我校申請學位資格。
第十五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的費用由本人或所在單位支付。若有第十四條所列情況之一者,本次申請無效。其所交費用將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的工作,并通過適當的形式對各學科專業的學位授予質量進行監督和評估。文中涉及的有關材料應在申請人獲得學位后保留五年,以備檢查和評估。
第十七條 同等學力人員獲得碩士學位,表明本人的學術水平已達到碩士學位水平,但不涉及學歷。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在北京服裝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本細則經2019年4月4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