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校授予學士、碩士兩級學位,授予學位的學科和專業是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本細則只就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做如下規定。
第三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二章 碩士學位
第四條 凡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1.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五條 碩士學位的課程和要求
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一般各為三至四門,要求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3.一門外國語。要求比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并具有一定的聽說和寫作能力。
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及其他課程考試,根據培養方案要求,結合培養計劃安排進行。
4.申請碩士學位人員須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合格,方可參加論文答辯。規定考試的課程中,如有不及格,可在有效修業年限內反復重修,重修重考不及格的不能參加論文答辯。
第六條 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1.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研究生獨立完成。
2.論文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實際價值,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的見解,取得一定的成果。
3. 論文應能表明作者在本門學科上掌握了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業務工作的能力。
4. 論文須有一定的工作量,在完成開題后,用于論文的工作時間不少于一年。
第七條 碩士學位論文的評閱
研究生應在答辯日期前兩個月完成論文,指導教師參考本細則第六條要求,在半個月內審閱完畢,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征求教研室意見后付印。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聘請兩位與論文有關學科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評閱論文,評閱人中至少應有一位是校外專家,專業碩士的校外專家應是來自產學研聯合培養基地或相關行業實踐領域的知名專家。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如遇一名評閱人的評語屬否定的,應增聘一名評閱人。如兩名評閱人的評語都是否定的,則本次申請無效。
第八條 碩士學位論文的答辯
1.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3-5人組成,委員中至少有三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至少有一人為外單位專家,專業碩士外單位專家應來自產學研聯合培養基地或相關行業實踐領域。答辯委員會主席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擔任,導師不擔任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人,由本學科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擔任,協助組織答辯事宜。
2. 論文答辯會,一般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開始,宣讀答辯委員會成員及秘書名單。
(2)研究生報告學位論文的主要內容(約30分鐘)。
(3)答辯委員會委員及參加答辯人員向研究生提出問題,研究生回答問題。
(4)答辯委員舉行會議。指導教師介紹研究生的基本情況(包括政治表現、課程成績、外語水平、論文工作、發表學術論文及獲獎情況等),答辯秘書宣讀指導教師和評閱人的學術評語,答辯委員評議論文水平和答辯情況,進行無記名投票,做出決議。
(5)答辯委員會主席宣讀答辯委員會決議。
(6)答辯結束。
3.論文答辯委員會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過論文和建議授予碩士學位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應有記錄。
4.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最長修業年限內重新申請答辯一次,按延長學習期限有關規定管理。在最長修業年限內仍不能畢業的,按結業處理。
5.申請延期答辯的研究生,每年9月提交《北京服裝學院研究生延期答辯申請表》,經導師同意后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通過,交研究生院審批。延期期限不超過一年(只可延期一次),所需費用自理。
第三章 學位申請和授予
第九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于每年一月和六月兩次審議學位申請。
第十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通過,申請碩士學位時,應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學位(畢業)審批材料,包括課程成績單、答辯申請書、指導教師對碩士學位論文的學術評語、評閱人對學位論文的學術評議書、答辯記錄、答辯委員會成員、答辯決議書、學位(畢業)審批表。
第十一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本學科范圍內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政治思想表現、課程考試成績和論文答辯情況等材料,作出相應的決議,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時,會議應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未通過者,不再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會議應有記錄。
凡論文答辯委員會表決不通過授予學位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不進行審核。論文答辯委員會通過的某些論文,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后認為不合格的,可以修改論文,再重新答辯一次,按延長學習期限有關規定管理;或建議緩授學位;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第十二條 我校碩士學位授予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批,委員會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會議應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會議應有記錄。
第十三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后,將授予名單上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做出不授學位的決定:
1.犯有嚴重錯誤,以及不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的;
2.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未達到學位條例和培養方案等有關規定要求的;
3.論文水平未達到學位要求,且在規定限期內經補充修改仍未達到標準的;
4. 被認定為存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十五條 對于已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的情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
第十六條 學位授予工作中其他問題處理見《北京服裝學院關于學位授予工作中若干情況的處理辦法》。
第四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十七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從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其中至少應當有2/3以上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15或15人以上(單數)組成,任期二至三年。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副主席和委員由主席提名,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職責:
1.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2.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3.審批各專業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學位課程和碩士研究生的培養方案;
4.審核上報增設碩士、博士點的申請和審核申請外校兼職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資格;
5.審批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資格;
6.作出撤銷因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7.聽取學位委員會對學位授予工作的匯報;
8.對分委員會申報人員,校學位委員會未通過者,研究生院代表校學位委員會將決議內容送達學生導師及學生本人。
9. 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若干分委員會。分委員會由5人或5人以上(單數)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員會主席必須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分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各學院提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分委員會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工作職責:
1.審批論文評閱人及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2.審核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資格,并作出擬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3.作出撤銷學位的決議,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4.審查研究生培養方案和學位課程設置;
5.審查申報碩士導師資格(包括兼職導師);
6.審查在職人員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資格;
7. 對分委員會認定不夠獲得學位資格的人員,做出決議后呈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分委員會決議內容,決定該生后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它是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辦公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l.組織辦理各類學位申請工作;
2.協助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和協助組織學位論文答辯等工作;
3.辦理并協助頒發碩士學位證書;
4. 將授予碩士學位的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和上級主管部門;
5.負責在職人員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工作;
6.辦理學位評定委員會授予權的有關事項。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條 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工作,按《北京服裝學院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工作的實施細則(修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碩士學位證書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在畢業典禮上頒發。證書生效日期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之日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經2019年4月4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