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做好我校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工作,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學位[1998]54號)和《延邊大學關于授予具有碩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在職人員碩士學位工作實施細則》,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暫行管理規定。
一、資格審查與接收
第一條 我校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的報名工作由研究生院(籌)招生辦統一組織。
第二條 資格審查工作由招生辦負責,各院(系)提出是否接收的意見,通過者交費注冊,即成為我校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學員。
二、培養方案
第三條 各院(系)應組織同等學力人員認真學習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的有關規定和本專業培養方案,了解學位申請過程。入學3個月內,各院(系)應組織學員填寫《課程學習計劃表》,確定應修研究生課程。
第四條 同等學力人員所學課程必須與所申請專業的碩士生培養方案一致。跨專業選修的課程,其學習和考核方式按原設置課程規定執行,學分按選修課程計算。所修課程總學分不少于所申請專業的碩士生培養方案要求的最低總學分。
三、課程學習與考試
第五條 同等學力人員的課程學習期限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最多為四年。公共政治理論課、基礎課的教學由研究生院(籌)統一安排,專業課程的教學由所在院(系)負責安排。學員可跟在校研究生隨讀或通過自學等方式修讀所申請專業的研究生課程,有條件的院(系)也可根據情況單獨安排授課。
第六條 外語課程須參加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全國統一考試,獲得合格證的,記3學分,學校不單獨開設外語課;列入國家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的專業,申請者須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不記學分。
第七條 同等學力人員專業課程(含專業外語)考核須與同專業的在校碩士生同時、同卷進行,執行同一評分標準。需要交課程論文或作業的,應在本門課程考試前提交課程論文或作業。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有關公共課的考試由研究生院(籌)統一安排。外國語、學科綜合等全國性考試的報名、考試等根據國家文件另行通知。
第八條 每學期末考試前一個月,學員應到研究生院(籌)提交課程考試申請。缺考和考核不合格的,實行交費重修、重考。重修、重考費(收費標準按國家和吉林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由研究生院(籌)代收后統一交財務處,交費時間為考試前一個月。
四、成績與檔案管理
第九條 研究生院(籌)負責保管同等學力人員的報名檔案材料、課程考試試卷、作業及成績。每學期課程考試結束后二周內由各院(系)統一填寫《延邊大學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學員課程考試成績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研究生院(籌)備案,一份由研究生院(籌)蓋章后返回各院(系)保存,并由各院(系)及時向學員公布。
第十條 公共政治課的成績及試卷按在校碩士生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每學期考試后未到研究生院(籌)備案的課程考核,成績不予認可。
第十一條 學位課程的考核管理必須與本專業在校碩士生一致。
五、論文答辯與學位授予
第十二條 學位論文的指導工作由各院(系)安排,學科組具體負責。根據同等學力申請學位人員的要求可指定本專業研究生導師對其論文的選題、開題、寫作進行具體指導,并對論文是否達到碩士學位條件,各學科組要安排3-5位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審閱,并提出是否達到申請碩士學位水平的意見。
第十三條 同等學力人員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達到規定的學分要求,通過國家規定的外國語或學科綜合考試,成績合格,完成學位論文,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同意,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通過,由答辯秘書將答辯申請材料交學校學位辦公室辦理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手續。資格審查通過者,由所在院(系)統一安排和組織論文答辯。
第十四條 學位授予工作按《延邊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其他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籌)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8日起施行。
上一篇:延邊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