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弘揚我校“求真、至善、融合”的校訓,維護學術道德,嚴肅學術紀律,規(guī)范學術行為,杜絕學術虛假現(xiàn)象,促進我校學科建設和學術創(chuàng)新,根據《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發(fā)[2001]15號)和《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教人[2002]4號)的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我校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和專業(yè)學位研究生。
第三條研究生學術行為規(guī)范基本要求
凡我校各類研究生在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都要遵守以下原則: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制度,保護知識產權,恪守職業(yè)道德,維護科學誠信,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和技術權益。
2、忠于科學,探求真理,誠實守信,客觀公正,嚴謹治學,服務社會。
3、刻苦學習,嚴肅認真,堅忍不拔,勇于創(chuàng)新,自強不息,潔身自律。
4、嚴格遵守學術研究和學術活動的基本規(guī)范,認真執(zhí)行學術刊物引文規(guī)范,杜絕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現(xiàn)象。
5、正確對待學術研究和學術活動中的名利與收益,嚴禁沽名釣譽、損人利已行為,反對急功近利、粗制濫造現(xiàn)象。
6、堅持文責自負,對學位論文和其他自主發(fā)表的學術著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7、發(fā)現(xiàn)有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要勸阻和制止,對嚴重違反者要及時向學校舉報,敢于同不良的學術風氣作斗爭,維護優(yōu)良的學術氛圍。
8、在校期間和畢業(yè)以后都要始終如一,嚴于律己,自覺遵守科學工作者的學術道德規(guī)范,維護學校學術聲譽。
第四條研究生在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要遵守下列學術行為規(guī)范:
1、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應注明出處;轉引他人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對于論文和專著類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應構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
2、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完成的研究成果歸屬延邊大學。發(fā)表學術成果(包括學位論文)必須將所有參考的文獻全部列出,重要參考文獻和未公開發(fā)表文獻應主動向導師匯報或提交導師審閱;
3、合作成果應按照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研究生發(fā)表學術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在課題組內作公開的學術報告,經所有署名人審閱后,方可投寄發(fā)表。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負責,成果主持人應對成果整體負責;
4、研究生可以獨立發(fā)表學術觀點,對獨自完成的研究成果,獨立發(fā)表的學術論文由研究生自己負全部責任。在介紹、評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時,應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不得夸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或社會效益;
5、研究生署名“延邊大學”或導師姓名(不論第幾作者)所發(fā)表的學術成果,必須經過導師審核。在標注延邊大學承擔的各級基金項目資助時,也必須經過項目負責人書面授權;
6、研究生申請答辯和學位時,必須是經過導師簽字同意的學術成果才能列入申請檔案材料中;
7、研究生學位論文,必須符合延邊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相關管理條例的要求;
8、研究生畢業(yè)走上工作崗位,如以在校學習期間完成的研究成果發(fā)表論文,必須經過導師審核和書面同意,并署名“延邊大學”,研究生可以在標注中說明所在工作地址。
9、研究生應遵守學術界公認的其他學術行為規(guī)范,遵守學校以及本人所在學科制定的學術工作有關要求。
第五條研究生在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嚴禁有以下不良的學術行為:
1、學術論文一稿多投;
2、在未參與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3、虛假開具或篡改發(fā)表文章的錄用通知或有關證明;
4、偽造導師或專家推薦信、簽名及其他評定(或審批)意見;
5、未經導師同意,研究生署名“延邊大學”或導師姓名(不論第幾作者)發(fā)表與所做課題有關的學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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