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答辯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環節。為了進一步改進和規范答辯程序,加強答辯過程監管,落實答辯委員會和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保證學位授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學位〔2014〕3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研究生培養管理的通知》(教研廳〔2019〕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學位論文答辯時間與組織
我校學位論文答辯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和12月。學位論文答辯由研究生院統一安排,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實施。學位論文答辯和畢業論文答辯合并進行。
第二條學位論文答辯組織工作流程
1.發布通知。學院應提前發布學位論文答辯通知,明確工作日程、時間節點和具體要求。
2.個人申請。申請人須按照學院的通知要求,登陸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統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導師須進行審核。導師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填寫《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及資格審查表》,提交學院。所有未繳清學費和住宿費的申請人,均不得參加答辯資格審查。
3.答辯資格審查。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召開會議,對申請人的答辯資格進行審查,包括思想政治品德表現;是否完成學籍注冊,是否修完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及培養環節且成績合格;學位論文格式是否符合《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規范》;學位論文是否通過了預答辯;是否按學校及所在學科要求取得了相應的學術成果;是否通過了學位論文評閱。填寫《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及資格審查表》。申請人通過答辯資格審查的,方可進行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答辯資格審查的,本次答辯申請無效。
4.成立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會是受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托對申請人進行學術考查的臨時機構。學校授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建答辯委員會。
5.公示公告。學院應于答辯會召開三日前,將論文題目、申請人、導師、答辯委員會成員、答辯時間、答辯地點通過學院網站和海報進行公示公告。答辯會應公開進行,歡迎師生參加。答辯委員會秘書應提前一周將學位論文送交答辯委員會成員審閱。
6.召開答辯會。由答辯委員會秘書組織召開答辯會。答辯會由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申請人采用PPT形式親自匯報學位論文相關情況。答辯委員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討論并形成答辯委員會決議。
7.召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審議各申請人答辯材料,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形成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議。
8.結果錄入及材料歸檔。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閉會起三日內,學院須將學位論文答辯結果錄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統,并負責對學位論文答辯過程的全部資料進行歸檔。
第三條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及職責
1.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組建(申請人的導師有答辯委員會成員的建議權),填寫《長春理工大學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審批表》,報研究生院審批,審批通過后,方可組織召開答辯會。每組五位同行專家,均須具有正高級職稱,一半以上應為博士生導師,且至少有兩位校外專家。
2.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組建,填寫《長春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審批表》,報研究生院審批,審批通過后,方可組織召開答辯會。每組五位同行專家,均須具有高級職稱,且應為碩士生導師,至少有一位校外專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需有校外行業專家(非碩士研究生所在單位)參加。
3.答辯委員會主席由校外專家擔任。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為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博士生導師,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為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博士生導師或碩士生導師。
4.研究生導師原則上須參加所指導研究生的答辯會,可作為委員,但不得作為答辯委員會主席。申請人的親屬或導師的親屬可以列席答辯會,但不能作為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
5.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發揚學術民主,對論文的學術水平及答辯情況進行實事求是的綜合評價,并就是否通過答辯、是否同意畢業、是否建議授予博士或碩士學位作出表決。
6.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人(本校教師),由專家之一兼任。其職責是做好答辯組織工作,做好答辯記錄,整理答辯材料,提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學位論文答辯會會序
1.秘書宣布答辯會開始并宣讀申請人的答辯資格審查結果。包括申請人思想政治品德表現、培養環節完成情況、學術成果發表情況、論文評閱意見等。
2.秘書介紹答辯委員會主席和委員。
3.主席主持答辯會。
4.申請人圍繞論文主要研究內容的完成情況、創新點及取得的學術成果進行詳細匯報,博士學位申請人匯報時間不少于40分鐘、碩士學位申請人匯報時間不少于20分鐘。
5.答辯委員會質詢,申請人須對提出的問題作出明確回答。博士學位申請人的質詢時間不少于20分鐘,碩士學位申請人的質詢時間不少于15分鐘。
6.休會,答辯委員會舉行內部會議(申請人和非答辯委員會成員回避),結合學位論文答辯的實際情況,就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是否達到博士或碩士學位論文水平進行評議。評議結束后,就申請人是否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是否同意其畢業、是否建議授予其相應學位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獲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方可作出通過結論。討論并形成答辯委員會決議。
7.復會,主席向申請人當眾宣布答辯委員會決議。
8.秘書宣布答辯會結束。
9.秘書須整理《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及資格審查表》、學位論文評閱書復印件、成績單復印件、答辯記錄、表決票、答辯委員會決議、學位論文等有關材料,移交給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五條學位論文答辯結果與處理
1.學位論文答辯的結論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類。
2.學位論文答辯結論為通過的,申請人須針對答辯過程中專家所提出的問題與建議,對學位論文作出認真修改,填寫《長春理工大學學位論文答辯后修改情況說明》(附件4,需存檔),經導師審查通過后,方可提交學位論文最終稿和申請學位。
3.學位論文答辯結論為未通過的,答辯委員會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獲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視具體情況作出如下決議:
(1)答辯委員會認為應該修改論文參加下次答辯的,可作出在最長學習年限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的決議。申請人須按照答辯委員會意見認真修改論文,形成修改說明報告,經導師審核通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后,申請下次答辯。
(2)對于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且達最長學習年限的博士研究生,若答辯委員會認為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具備博士畢業條件,可作出同意其博士畢業的決議。若答辯委員會認為學位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且申請人又尚未獲得該學科碩士學位的,答辯委員會可作出建議授予其碩士學位的決議,不同意授予碩士學位者,按博士結業處理。
(3)對于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且達最長學習年限的碩士研究生,若答辯委員會認為雖未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具備碩士畢業條件,可作出同意其碩士畢業的決議。未達到碩士畢業水平者按碩士結業處理。
4.學位論文答辯結論為未通過的,且不符合上述第五條第3款所述情況者,本次答辯申請無效。
5.如果答辯委員會未作出修改論文的決議,任何個人無權同意修改論文和重新組織答辯。
第六條研究生畢業論文答辯
1.研究生畢業論文答辯是指滿足學位論文評閱條件,參加了學位論文評閱,但不符合申請學位論文答辯要求,為申請畢業而進行的論文答辯。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學位論文評閱意見書全部為“同意答辯”結論,但至學院組織學位論文答辯時,所要求的學術成果仍處于“見刊未檢索”狀態。研究生可根據情況選擇是否申請畢業論文答辯。
若不申請畢業論文答辯,按在籍研究生管理,須在最長學習年限內,憑檢索證明申請下次學位論文答辯。
若申請畢業論文答辯,答辯未通過按結業處理。答辯通過,則在通過后一年內,共有兩次機會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必須取得檢索證明),逾期未通過學位論文答辯者,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2)學位論文評閱意見書中僅有一份評閱結論為“不同意答辯”者,研究生可根據情況,選擇是否申請畢業論文答辯。
若不申請畢業論文答辯,按在籍研究生管理,須認真修改論文,經導師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可申請下次學位論文評閱。
若申請畢業論文答辯,答辯未通過按結業處理。答辯通過,則在通過后一年內,共有兩次申請學位論文評閱的機會,逾期未通過學位論文評閱者,不再受理其學位論文評閱申請。
(3)博士學位論文評閱意見書中有兩份評閱結論為“不同意答辯”者,本次學位申請無效。博士研究生可根據情況,選擇是否申請畢業論文答辯。
若不申請博士畢業論文答辯,按在籍博士研究生管理,須認真修改論文一年,經導師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通過,且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可申請下次博士學位論文評閱。
若申請博士畢業論文答辯,答辯未通過按博士結業處理。答辯通過,則在通過后一年內,只有一次申請博士學位論文評閱的機會,逾期未通過博士學位論文評閱者,不再受理其博士學位論文評閱申請。
2.研究生畢業論文答辯的工作流程、答辯委員會組成、答辯會會序、答辯結果與處理等,參照學位論文答辯執行。
第七條附則
1.申請人若有不同意見,可在答辯會結束后三日內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
2.學位論文答辯環節是啟發、引導研究生科學思維的重要過程。論文答辯會應有問辯過程,避免答而不辯。
3.申請人參加答辯會,應服裝整潔、儀表大方。
4.答辯會的會場布置要端莊、清潔,會標要整齊。
5.每位答辯委員會成員的桌前均應放置學位論文答辯會會序、學位論文等相關材料。
6.凡屬在答辯過程及答辯后論文修改環節中,未嚴格執行學校規定或故意弄虛作假,導致學位授予工作進程及授予質量受到影響,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或事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7.對于在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工作中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學院,學校將視情況做出約談、減少招生計劃、停止招生直至撤銷學位授權點的處理。
8.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開始執行。
9.未盡事宜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