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強和完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書面向學校請假,經批準后,方可推遲報到。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不予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政治思想品德、業務和健康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將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將提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限內經治療康復,應當于春季學期結束前(針對申請秋季學期入學者)或秋季學期結束前(針對申請春季學期入學者)1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本人應當在學校規定日期內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書面請假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章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五條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分)和各項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和相關學分記入成績單,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六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按培養方案的規定和培養計劃執行。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按學校《研究生課程教學及考核管理辦法》等文件執行。
第七條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八條研究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其他教學環節(含實踐環節)的要求,按研究生培養方案總則和中期考核實施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九條研究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或經批準后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研究生院根據《研究生課程教學及考核管理辦法》等文件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十條研究生參加所修課程的考試(考查),應當嚴格遵守考核紀律。對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具體按學校《學生考試管理規定》和《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等文件處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給予重修機會。
第三章學習紀律與考勤
第十一條全日制研究生應堅持在校學習,不能按時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學校培養方案和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其他教育教學環節(包括學位論文研究),應事先請假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或離校者,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處理。
第十二條研究生一學期內累計事假超過一個月者應予休學。請事假應先由指導教師簽署意見。三天內由輔導員批準、學院備案;兩周內應經學院(含研究生培養單位,下同)分管院長和分管書記同時審批、報研究生院備案;事假超過兩周應經研究生院批準,并將批準情況返回學院。
第十三條研究生因病請假,應有校醫院證明。病假在一周以內,由輔導員審批、學院備案;病假在一周以上,一個月之內,應經學院分管院長和分管書記同時審批,報研究生院備案;病假超過一個月,應予休學。
第十四條因教學、科研或論文工作需要,研究生外出進行課題調研或出差,應向輔導員報告并填寫調研或出差請假條,由指導教師簽署意見,報學院分管院長和分管書記同時審批。,
在職人員定向、委托培養研究生,回原單位進行論文研究工作,應持原單位人事部門公函,向輔導員報告并填寫回原單位進行論文研究工作申請表,由指導教師簽署意見,報學院分管院長和分管書記同時審批,報研究生院備案;研究生院應將情況書面通知研究生的定向、委托培養單位。
第十五條在學習期間,不受理研究生出國(境)探親及旅游的申請,特殊情況應經指導教師、學院和學校逐級批準。研究生出國(境)完成國際合作項目、參加國際學術會議、進修、留學等,按學校《關于研究生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六條研究生入學后一般不能轉專業,如因學科調整、導師變動或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轉專業的,應書面申請逐級審批。
學校根據學科、專業發展需要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必要時,經研究生本人同意,可以適當調整研究生所學專業。
第十七條研究生的指導教師確定后,一般不予更換。確因指導教師工作變動或其他特殊情況必須更換導師時,所在學院應在原專業范圍內推薦指導教師。在征得研究生本人和新指導教師同意后,報研究生院批準。
第十八條研究生應當在被錄取的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本校只接收經國家批準設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學校的研究生轉學進入本校學習。
第十九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時或入學后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條研究生轉學,應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轉入研究生應同時轉入培養經費或自籌經費。
第五章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可以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申請分階段完成學業。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申請休學或者因患病、傷殘、心理障礙、妊娠分娩等情況,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予以休學。在學期間休學累計不超過兩次,累計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錄取為部隊單位的博士生除外)。
第二十四條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其往返費用自理,學校保留其學籍。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的待遇。自休學次月起停發普通助學金、助研津貼;休學研究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研究生休學期滿,應提前1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自完成復學手續次月起,正常發放普通助學金、助研津貼。普通助學金、助研津貼的發放總時間不超過我校研究生學習規定年限,提前答辯者,普通助學金、助研津貼發至論文答辯當月。
第六章退學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的。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
1.碩士生在一學期內有三門及以上課程考核不及格的;
2.碩士生在學期間,累計五門及以上課程考核不及格的;
3.碩士生課程補考(含重修)門次累計達四門次仍未取得課程學分的;
4.碩士生同一門課程補考(含重修)兩次仍未取得課程學分的;
5.博士生、本科直接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直博生)有二門及以上必修課或專業學位課考核不及格的;
6.博士生、直博生學期間,累計三門及以上課程考核不及格的;
7.博士生、直博生課程補考(含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8.無特殊原因,滿兩個學年,仍未修滿個人培養計劃中規定的學分(學術活動除外)的;
9.無特殊原因,學位論文開題不能按時完成的;
10.無特殊原因,第一次學位論文開題考核不合格,經重新做(包括同一選題或更換選題)學位論文開題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三)休學期間違紀、違規情節嚴重的或違法的;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短期無法治愈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兩周未注冊而又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七條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學院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研究生院擬文,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中進行電子學籍注銷工作,同時由相關學院或培養單位在學校發布退學決定的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本人應填寫送達回證,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收到日期。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應以學校專門櫥窗中發布公告的形式送達退學決定書(文件),自公布之日起60日即為公告期滿,視為收到。
退學的研究生,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由學校發給相應的學習證明。
第二十八條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江蘇省人事廳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不超過一個月)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屬定向、委托培養研究生,退回其定向、委托培養單位。
第二十九條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按照學校《學生申訴管理辦法》辦理。
第七章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條碩士生學制2.5年,在校學習年限為2.5-3學年;博士生學制4年,在校學習年限普通博士生3-4學年、直博生4-5學年。因科研創新需要,可由導師提出申請延長博士生的在校學習年限,但不得超過2學年。
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在校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確因非主觀原因未能完成學業、已按規定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的研究生,經本人申請、學院審核、學校批準,可以保留學位論文答辯和學位授予資格。保留學位論文答辯和學位授予資格的最長時間(含休學)為二年,從入學之日起至學校可受理其學位論文答辯和學位授予申請的最后日期止,碩士生為4.5學年、博士生為6學年、直博生為7學年。
研究生申請保留學位論文答辯和學位授予資格前,一般應辦理離校手續,此后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超過上述規定年限的,學校不再受理學位論文答辯和學位授予的申請。經批準,列入學校優秀博士論文培育對象的博士研究生可不受此限制。
按第十四條審批并在研究生院備案的在職人員定向、委托培養、回原單位進行論文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從入學之日起至學校可受理其學位論文答辯和學位授予申請的最后日期止,碩士生為5學年、博士生為8學年。
第三十一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即修滿培養方案和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按學校相關規定發表學術論文,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滿培養方案和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未進行學位論文答辯,或學位論文經答辯委員會表決未獲通過,且答辯委員會也未作出限期修改學位論文、重新組織答辯等處理意見的,學校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且不再受理其學位論文答辯和學位授予申請。
第三十三條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學校授予相應學位,發給學位證書。
第三十五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發放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六條學校執行國家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江蘇省教育廳,并上傳教育部指定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將予以追回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一)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
(二)在學期間作弊行為嚴重者;
(三)在學期間剽竊或抄襲他人成果情節嚴重者。
第三十八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研究生院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的研究生。對各類在職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含專業學位研究生、高等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港澳臺研究生、留學研究生的學籍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并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