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杜絕不合格學位論文的出現,加強研究生及其指導教師的責任意識,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不合格學位論文”,是指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或江蘇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等上級行政機構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組織抽檢的學位論文中,抽檢評議表中出現專家評議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
第三條 校學位委員會根據上級抽檢結論給相關學院下達學位論文抽檢評議有不合格的書面通知,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會)收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學位辦)的書面通知后,在1周之內以書面形式向校學位辦提交《對抽檢不合格學位論文的處理意見表》(表可在研究生院網頁下載)。
第四條 如分委會對專家評議意見有異議,可向校學位辦提出復審申請,提交《抽檢不合格學位論文復審申請表》(表可在研究生院網頁下載),校學位辦負責組織專家進行復審。
第五條 如分委會對專家評議意見無異議,則要成立相應的不合格學位論文修改指導小組(不少于三人),責成該學位論文的研究生導師和研究生本人根據專家評議意見,提出論文修改內容和計劃,并由研究生本人向修改指導小組匯報,在得到修改指導小組同意后,在一年內完成學位論文修改、重新進行學位論文的撰寫、盲評和答辯。對不合格學位論文的研究生的學位授予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
第六條學位論文不合格經確認后,將根據《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辦法》(校研字(2005)22號)認定為研究生指導教師的崗位責任事故,對該導師在學校進行通報批評。校學位辦將連續兩年抽檢其所帶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費用由該導師自理。
第七條 如某導師所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累計出現兩篇經確認的不合格學位論文,則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辦法》(校研字(2005)22號)暫停該導師兩年招生。
第八條 若某個二級學科同屆研究生中出現兩篇或以上經確認的不合格學位論文,則對所在學院和該學科提出警告、整頓,并減少研究生招生計劃,同時學校將提高對該學院和學科的研究生學位論文的抽檢比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