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按照國家和我校招生政策和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四條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學校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學生應承擔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學生在學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 根據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獎助學金;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 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學生在學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 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 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及國家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籍管理
第一節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按國家和學校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和要求到校報到并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事先憑有關證明書面向所在學院請假,請假期限一般不超過2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核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入學資格由學校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主管校領導批準。
第十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
(一)因病不能正常入學的;
(二)在報到過程中,經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證明其不能堅持正常學習或不宜在校學習,且短期內經過治療不能達到健康標準的;
(三)因創業或出國留學的;
(四)學校認可的其他原因。
保留入學資格須由學生本人自入學報到之日起2周內提交書面申請和學校規定的入學報到驗證材料,經所在學院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讀學生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在下一年新生入學報到前2周內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其中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須由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醫院復查診斷符合入學要求,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錄取資格、本人身份、身心健康狀況等。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手續。
復查由各學院根據復查內容組織進行,復查結果報研究生院備案;根據復查結果需要進行處理的事項,由研究生院組織辦理,并形成相關決定。
第十二條學生學籍注冊的有關規定:
(一)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照學校要求辦理學期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時注冊者,應當事先書面向所在學院辦理請假手續,批準后可暫緩注冊;
(二) 學生應在每學年初及時繳納學費和有關費用,未按規定繳費者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緩交學費,經研究生院審核同意后,可辦理注冊手續;
(三) 未按規定進行學籍注冊者,暫緩執行培養計劃(包括選課、開題、答辯等),同時不具備當次(當學年)學業獎學金參評資格,停發當學期助學金。
第二節培養與考核
第十三條研究生培養實行彈性學制,具體要求根據各專業培養方案確定。碩士研究生的基本學制為2至3年,最長學習年限為5年;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的基本學制為4年,最長學習年限為6年;碩博連讀生自轉為博士階段培養開始計算其博士學習年限。
第十四條研究生的培養分別按照學校相關類別研究生培養規定執行。學生根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在導師指導下,制訂個人培養計劃,培養計劃一經制訂不得隨意改動。
第十五條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書面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據《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予以相應處理。
第十六條學校對學生所修的課程和參加的教育教學活動進行考核,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見《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課程教學管理辦法》,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單并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七條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舞弊者,該門課程成績無效并按規定重修,同時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處分,具體規定見《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民主評議、導師和組織鑒定等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經導師和學院同意、研究生院批準,學生可以在學校認可的全國重點大學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研究生院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二十條學校設置創新創業課程學分,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
第二十一條學校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學校記錄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的學分。
第二十二條學校積極開展誠信教育活動,加強對學生的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教育;對違背學術誠信者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依據《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和導師違反學術道德與紀律處分條例》予以相應處理。
第三節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應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第二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辦理休學:
(一)因病經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診斷,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
(二)因創業需要的;
(三)因私出國(境)超過3個月以上的;
(四)因家庭特殊情況或其它特殊原因,被學校認可的;
(五)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二十五條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六條休學一般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限,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在籍期限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
第二十七條學生休學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材料(因病休學應附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的醫療診斷證明及醫院提出休學的書面建議),經導師同意(定向就業學生還應經所在單位同意),學院審核,報研究生院批準。
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學生,由研究生院研究確定后,學院將休學通知送達學生本人。
第二十八條休學學生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學生休學期間違法違紀按《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執行,情節嚴重的,取消復學資格。
第三十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應于休學期滿前一周向學校提出書面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因病休學的,還應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恢復健康的證明,經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導師和學院同意,研究生院批準,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定向就業學生還應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三)休學學生復學時,繳費的項目和標準按復學當年就讀年級的學生標準執行。
第四節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一條學生原則上應在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考慮予以轉專業:
(一)入學一年后,對其他專業有興趣且具有專長,并已在申請轉入的學科專業領域取得了較為突出的學術或科研成果,經學院和學校組織專家認定,認為轉專業確實更有利于人才成長和專長發揮的;
(二)因所學專業調整或原導師變動,本專業無法繼續培養的;
(三)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因自身情況需要,經學校認定轉專業以更加有利于學生成長發展的;
(四)具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必須轉專業的。
以單獨考試方式入學的碩士研究生不得調整專業。
第三十二條學生轉專業,由本人申請,轉出專業導師和接收專業導師同意,由轉入專業的學院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報學校審核批準。學生轉專業后,應按新專業的培養方案和導師要求修訂個人培養計劃。
第三十三條學生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業類別錄取的;
(三)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五條學生轉學,經本人申請、導師和學校同意、轉入學校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同意轉入后,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
第三十六條學校對學生轉專業和轉學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節退學
第三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八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校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主管校領導批準,退學文件送達學生本人(屬定向就業的同時送達學生本人所在單位)。
第三十九條學生退學的處理:
(一)退學學生,應在退學文件印發2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二)退學學生的檔案、戶口退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學校不負責退學學生的安置問題;
(三)診斷為精神病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的學生,由家長、家屬或法定監護人負責領回;
(四)退學學生,經個人申請,由學校根據其學習情況發給結業證書、學習證明或肄業證書。
第六節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條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學生達到以下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一)碩士研究生修完培養計劃中規定的相關內容并通過學位論文答辯;
(二)博士研究生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相關內容、發表的學術成果滿足學校規定、通過畢業論文答辯或學位論文預答辯;
獲得畢業資格的研究生,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具體要求見《南京理工大學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第四十一條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學生達到以下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一)碩士研究生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相關內容、完成學位論文但未進行論文答辯或答辯未通過;
(二)博士研究生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相關內容、發表的學術成果滿足學校規定、完成畢業論文或學位論文但未進行論文答辯或答辯未通過。
第四十二條修滿一學年退學的學生,學校可頒發肄業證書并附已學課程的學習成績單,對學習不滿一學年退學的學生,學校可發給學習證明和已學課程的成績單。
第四十三條學生達到最長學習年限時,應以畢業、結業、肄業和退學等形式之一終止學籍,并辦理離校手續。未取得學位的畢業博士研究生,在終止學籍的兩年內經導師同意,可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并按學校規定繳納培養費,符合博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學校頒發博士學位證書,最終期限標志為兩年內通過學校學位論文答辯。
第四十四條學生畢業、結業與肄業具體要求見《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畢業、結業與肄業實施細則》;學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成績優良,可根據《南京理工大學關于研究生提前或延期進行學位論文答辯暫行規定》申請提前畢業。
第七節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五條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培養類別、學科門類和學習年限,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學生轉專業后,按照調整后的學科門類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
第四十六條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學籍)被學校取消學籍的,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八條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九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及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校內進行宗教活動。
第五十二條學生可以在學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學生社團管理的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學生團體應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按學校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五十三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文藝、體育等活動,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四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公安機關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將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條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不得危害國家安全、侵害集體和他人利益。
第五十六條由學校提供住宿安排的學生,應在指定的學生公寓住宿,自覺遵守《南京理工大學學生公寓管理規定》和《南京理工大學學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按時繳納住宿費。
第五章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七條為鼓勵學生努力學習,樹立優良學風,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優秀人才,學校每學年組織開展學生評優評獎工作,具體辦法見《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辦法》、《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辦法》及黨內、團內評優等相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學生應遵守國家法律,遵守校紀校規,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紀律處分的具體條例詳見《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學生受處分后表現良好,可以于受處分1年后提出申請(其中距離畢業時間不足1年的可于受處分后6個月提出解除處分申請,距離畢業時間不足6個月的學校不再受理其解除處分申請),經學校審核后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等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九條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六十條學生申訴處理機構為“南京理工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會由學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學院領導、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學校法律顧問組成,委員會秘書單位為校團委。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具體程序和規定見《南京理工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七章證件與檔案管理
第六十一條學生取得學籍后由學校發給學生證,每學期辦理注冊登記,否則無效。學生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使用學生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若有遺失或損壞應及時以登報等方式公開聲明后,按規定進行補辦。
第六十二條學生學籍變動應及時按規定辦理證件變更手續,退學、畢業、結業、肄業時應注銷學生證。
第六十三條學生檔案是個人檔案形成的基礎材料,是學生個人經歷和素質最基本的證明材料。學生階段歸檔材料包括:政審表、錄取登記表、入學登記表、學籍處理材料、獎懲材料、入黨材料、成績單、授予學位決定書、答辯委員會決議(復印件)、碩士(博士)學位申請審定表、畢業學生登記表、報到證存根、檔案寄發回執等。
第六十四條畢業生檔案在規定時間內從學生檔案室寄發到其報到單位。緩發檔案由學生工作處就業創業指導服務中心提供名單,經學生申請、學院審核并注明原因后報學生檔案室備案。退回檔案未注明原因的,由學生檔案室寄發至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市(縣)人才交流中心。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攜帶、寄發或扣發、緩發學生檔案。學生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檔案由該生所在學院按照要求辦理檔案寄送手續。
第六十五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涂改或銷毀檔案內容;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攜帶、寄發或扣發、緩發學生檔案。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規定所指的學院,包括學校的各研究生培養單位。
第六十七條對港澳臺僑研究生、留學研究生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南理工研〔2014〕406號)中關于“學制”和“畢業、結業與肄業”的規定對2016級(含)以前的研究生仍適用。學校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六十九條本規定由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