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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學研究生學籍學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研究生的管理,維護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和《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教學〔2014〕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按學位層次分為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按照學習形式分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學位類型分為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研究生,按照就業方式分為定向就業和非定向就業研究生。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研究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研究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研究生管理,各相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尊重和保護研究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研究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研究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六條 學校設立研究生學歷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主管教學校領導、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負責人、學院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委員會由研究生院提名,經校長批準成立后,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批準研究生畢(結)業名單;

(二)作出撤銷研究生畢(結)業文憑的決議;

(三)研究和處理研究生畢(結)業爭議事項;

(四)對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和退學等處理決定。

 

第二章  研究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研究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研究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研究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九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

在校學習時間實行彈性制。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為2-3學年,博士研究生為3-5學年,直博生4-6學年;非全日制碩士生在校學習時間一般為2-5學年,博士研究生為3-6學年。

當在校學習時間即將達到上限時,博士研究生如需延期,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和學院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批準后,最多可延長一學年。

當在校學習時間達到上限時,或者延期期滿時,研究生須以畢業、結業、肄業或退學等形式終止學籍,并辦理離校手續。逾期者,學校將按期滿退學進行處理。

研究生因病、生育和創業休學的,其在校學習時間上限根據審批時的約定順延。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十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須事先憑有關證明,向所在學院書面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在新生報到時,學校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準予辦理入學手續。按學校規定繳清學費及有關費用的,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研究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校醫院或其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研究生應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須經研究生院批準后方可生效,期限至多一年,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有在校研究生的所有權利和義務。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研究生院申請入學,經校醫院或其認定醫院診斷、復查合格的,研究生院準予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隨下一級相同專業學習。診斷、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均須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須向所在學院書面請假,獲批后可暫緩辦理注冊手續。未請假或者請假未批準超過兩周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四條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研究生,學校不予注冊學籍。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期限不超過3個月的學費緩繳,辦理有關手續,并獲批準后,學校予以注冊學籍。

對于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承諾的已注冊研究生,學校暫時中止其在校期間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

第二節 轉導師、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五條 研究生入學后,遇導師病故、調離、喪失指導資格、健康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指導職責時,須申請轉導師,必要時可以同時申請轉專業。

研究生學滿一學年后,對其他學科(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有權根據自身學習、科研狀況或創業需求,申請轉導師、轉專業一次。

在原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領域)范圍內轉導師的,經接收導師同意,由學院審核批準,報研究生院備案。

跨一級學科或跨專業學位類別(領域)轉導師和專業的,經接收導師推薦,由轉入學院組織專家組進行考核,申請材料和考核結果在轉入學院內公示3天,無異議的,由轉入學院審核批準,報研究生院備案。對于碩士研究生,專家組成員不得少于3名研究生指導教師;對于博士研究生,專家組成員不得少于5名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

研究生轉導師前應書面向原導師說明意愿和理由,征得原導師的理解和支持,及時向原導師移交科研工作,結清財務和物品手續。必要時由學院負責與原導師溝通,原則上須尊重研究生的轉導師(專業)意愿,并做好協調工作。

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在讀研究生應服從學校安排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研究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除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可以轉為臨床醫學碩士學術學位研究生外,其他學術學位研究生與專業學位研究生之間不能互轉。

第十六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學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十七條 我校在讀研究生因故需要轉學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若申請理由正當,證明材料詳實,經學院同意,由研究生院核準,學校出具證明,其中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由陜西省教育廳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因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由研究生本人聯系(必要時學校可協助)接收學校。

外校在讀研究生申請轉入我校時,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出具證明,我校研究生院負責受理、初步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若其就讀學校層次、類型、學科(專業)水平等均不低于我校現有水平,申請理由正當,證明材料詳實,符合學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通知相關學院組織專家組進行專業知識和綜合素質考核。對于碩士研究生,專家組成員不得少于3名研究生指導教師;對于博士研究生,專家組成員不得少于5名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擬同意接收的,申請材料和考核結果在學院和研究生院主頁上公示3天,無異議的,由研究生院提請學校研究生招生委員會研究,決定接收的,可以轉入。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學校報陜西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節 休學與復學

第十八條 申請休學的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導師和學院同意,研究生院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次數至多2次,累計休學時間不超過兩學年。

第十九條 因出國(境)學習需要離開學校6個月以上的研究生須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間,享受出國研究生待遇,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因病、生育和創業等原因需要暫時中斷學業離開學校的和學校認為應當暫時中斷學業離開學校的研究生均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陜西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兩年。

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前須在休學批準書中確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導師和學院同意后,報研究生院批準,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者應同時提交校醫院出具的康復診斷證明,或者經校醫院確認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診斷證明。

第四節 退  學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校醫院或其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學籍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學籍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以退學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主動申請退學的,經導師、學院、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五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通過畢業審核,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頒發畢業證書。

通過學位審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授予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接受學歷教育研究生的畢業答辯和學位答辯可以按學位答辯的要求和程序合并進行。畢業答辯也可以按畢業答辯的要求和程序單獨進行。如果博士研究生在申請博士畢業的同時申請碩士學位,則兩個答辯可合并進行,但須同時滿足二者的標準和程序。

未取得學位的畢業研究生,在畢業后五學年內,可通過補充研究、發表成果,完善學位論文,經本人申請,通過學位審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授予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達到在校學習時間上限或延長期滿時,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經本人申請,通過結業審核,學校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碩士研究生在校學滿一學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學滿兩學年,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課程內容,成績合格的,經本人申請,通過結業審核,學校準予提前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研究生,在結業后五學年內,可以通過補考、重修、開展研究或撰寫論文等學習活動,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經本人申請,通過畢業審核程序,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換發畢業證書。

經本人申請,通過學位審核程序,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授予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在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中,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研究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六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申請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時,必須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經學院和研究生院兩級審查,核實無誤,批準后方可修改,并按省教育廳的要求報批。

第二十六條 對完成本學科(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學科(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研究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學科(專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一經查實,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對于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二十八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直接攻博研究生和碩博連讀研究生因病不宜繼續博士學業的,或者在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中被分流的,或者直接攻博研究生學滿兩學年,碩博連讀研究生學滿一學年,且自愿降為碩士研究生的,經本人申請,導師和學院同意,由研究生院報經省教育廳批準后,學籍層次變更為碩士研究生。通過碩士研究生畢(結)業審核,達到碩士研究生畢(結)業要求的,準予碩士研究生畢(結)業,由學校發給畢(結)業證書;通過碩士學位審核,符合碩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普通博士研究生因故無法完成博士學位論文的,經本人申請,導師和學院同意,研究生院批準,可以保留博士研究生學籍,申請碩士學位。通過博士研究生畢(結)業審核,達到博士研究生畢(結)業要求的,準予博士研究生畢(結)業,由學校發給畢(結)業證書;通過碩士學位審核,符合碩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學校研究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對符合國家規定、依法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研究生學籍、畢(結)業學歷證書進行電子注冊。研究生在同一學習時段,只注冊一個普通學籍。跨校聯合培養研究生,在錄取學校進行學籍注冊。按照特殊政策錄取的研究生標注其錄取類型。

第三十一條 畢業、結業、肄業和退學等已結束學籍的研究生都應在一個月內辦理完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的,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生資格,終止其作為在校生享有的各項權利。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研究生、港澳臺僑研究生、留學研究生的管理,對“在職攻讀碩士專業學位人員”和“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博士學位人員”在校學習有關事項的管理,均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經2017年7月7日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西交研〔2005〕80號)、《西安交通大學研究生轉專業的有關規定》(西交研〔2006〕74號)、《西安交通大學研究生轉導師的有關規定》(西交研〔2009〕112號)和《關于實施長學制研究生培養的若干規定(試行)》(西交研〔2014〕50號)等文件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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