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四川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維護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我校研究生培養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的各類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憑有關證明事先向所在培養單位(以下稱學院)書面請假,報研究生院備案。請假時間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被錄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時間為1學年。
(一)患有疾病短期內能治愈,暫不宜在校學習,需要超過一學期教學時間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處于懷孕期或哺乳期需休養超過一學期教學時間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應征入伍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
(四)因家庭或個人其他特殊原因暫無法在校學習,超過一學期教學時間三分之一以上的。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本人戶口、檔案等各種關系不轉入學校。
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的學生,應于下學年新生入學前2周內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報到注冊后獲得學籍。如本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入學申請,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各學院在新生報到時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主要內容包括: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是否與本人實際情況相符;是否有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等。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后的3個月內,各學院按照研究生院提供的合格錄取考生信息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專項計劃招生錄取的學生是否符合報考資質和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確定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為復查不合格,將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七條 新生到學校報到注冊后,經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取得四川大學研究生學籍,享受四川大學在校生相應待遇。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在學校規定時間內持學生證到學院辦理報到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事先書面向導師和學院請假并獲得批準。假滿后須持有關證明銷假并補辦注冊手續。未請假或請假逾期2周以上未注冊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根據學校資助政策,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九條 我校研究生學制一般為3年,部分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學制為2年或2.5年。
第十條 最長學習年限為我校允許研究生在校學習的最長期限(含延期、休學在內)。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不得超過4年,學制為2年的專業學位不得超過3年,非全日制專業學位最長學習年限若教指委另有規定,則按相關文件執行;博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不得超過6年。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后應在導師的指導下根據本學科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要求制定個人培養計劃,并通過網上選課獲得參加課程學習和考核的資格。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網上錄入后記入成績單,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成績分為百分制和等級制。課程考核不合格者,須重修,否則不能通過畢業審核。
學校按規定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重修考試的成績在成績單中將予以標注。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書面向任課教師、導師和學院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的,一律按曠課處理,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學校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0”分,并依照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經教育表現良好者,該課程可以在下一次開課時重修。
第十五條 休學創業的學生經學校創新創業管理部門批準認定的相關創業成果,經學院教授委員會或學位評定分委會討論認定,認為可以納入個人培養計劃作為專業實踐課程的,可以折算為相應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六條 學生可以選修與我校有學分互認協議的境內外其他單位的研究生課程。選修境內外其他單位的課程應事先經導師、學科點負責人、學院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備案。凡上述手續不完備的,其成績和學分不予承認。
第十七條 學生因故中止學業后再次錄取入學的,其在校期間已修課程和已獲學分若符合再次入學當年本學科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經學院審核同意,且從中止學業到再次入學碩士不超過2年,博士不超過3年內的成績和學分,可以予以承認。
第五章 轉導師、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新生入學確定導師時應堅持雙向選擇原則。確定導師后學生一般不得轉導師。如導師因工作調動、退休、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導職責,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轉導師,學生可以提出申請,原則上須經轉出、轉入導師同意,學院教授委員會或學位評定分委會討論審定,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報研究生院審核備案。
學生轉導師后,應在新導師指導下完成培養方案要求。從事畢業論文工作時間,碩士原則上應不少于1年,博士原則上應不少于2年。
擬轉入的導師當年須具備研究生招生資格,且連同申請者在內指導的當屆同學位層次研究生不能超過學校及學院限定的最高人數。
第十九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如因學校或導師等非本人原因;學生身體條件變化;學生在其他專業具有特殊才能并有突出表現的,在符合學校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轉專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在學校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內,碩士研究生離畢業已不到1年,博士研究生離畢業已不到2年的;
(二)以專項招生計劃錄取的研究生,限定了培養專業或國家有相關規定的;
(三)貫通式長學制研究生(“3+2+3”研究生、碩博連讀研究生);
(四)已有轉專業記錄的;
(五)無正當轉專業理由的。
第二十條 不同學位類別(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之間一般不得互轉;不同學習形式(全日制與非全日制研究生)之間不得互轉;
第二十一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在符合學校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轉學。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學校規定學制內畢業前一年的;
(二)未使用研究生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初試成績錄取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五)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如有特殊情況需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者,應當按照學校相關規定申請休學:
(一)經醫院診斷,一學期內因病須停課治療或休養時間連續或累計需要超過教學時間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學期內請事假缺課連續或累計需要超過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經學校批準休學創業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導師和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但含休學時間在內的在校學習時間不能超過學校規定的碩、博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
對于休學創業的學生,經學校相關部門認定后,其學籍管理按學校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期間,學生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三條 休學期滿的學生應提前辦理復學手續。逾期2周以上未辦理復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學生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取消其復學資格,并按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退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后2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且繼續休學將無法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的;
(三)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參加中期考核不合格,導師和學院認為無繼續培養必要的。
學生本人主動申請退學的,經導師和學院同意,研究生院審核,學校批準后,辦理退學手續。
退學的學生應在退學通知書送達之日或公告之日起2周內辦完退學手續離校。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的,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退學的學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就業指導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章 畢業、結業、肄業與學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請提前畢業。若符合國家關于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的規定,滿足本學科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特別優秀的學生可以提出申請,經學院教授委員會或學位評定分委會討論審定,報四川省教育廳批準。
第二十六條 學生應在學校規定的學制內完成學業。因故未能按期完成學業或經延長學習可取得更好成果者,可申請延期畢業。碩士研究生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博士研究生延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
學生無法在規定學制內完成學業,又未申請延期畢業者,視為自動放棄學業,按自動退學處理;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能完成學業,不得再申請延期。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研究生培養方案要求,通過畢業(學位)論文答辯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研究生培養方案要求,但未通過畢業(學位)論文答辯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學生結業后,碩士1年內、博士2年內再次申請論文答辯且通過者,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二十九條 退學的學生(被開除學籍者除外)在校學習滿一學年者,發給肄業證書;被開除學籍和在校學習未滿一學年退學者,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按照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將依法依規予以撤銷、注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將依法依規予以撤銷、注銷。已注冊的證書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二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研究生院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學籍處理與學生申訴
第三十三條 對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處理、開除學籍等學籍處理的,由學院提出意見,研究生院審核,學校法律顧問室合法性審查,提交學校校務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報四川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四條 學生對學籍處理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由該委員會進行復查。
學生對學校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向四川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五條 學生申訴依照學校關于學生申訴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四川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學校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對港澳臺研究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院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