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新生在健康復查中,發現患有身心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在短期內能治愈的,經研究生學院審核批準后,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新生因創業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經學校研究生學院和創業部門匯商審核后,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其他因家庭特殊情況需要保留入學資格的,經學校研究生學院審核后,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
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經治療康復,須經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復查合格后,可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其余保留入學資格研究生,可在保留期滿前30天向研究生學院提交入學申請,臨床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需在申請入學當年4月份之前提交入學申請。審查合格后,可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受到刑事處分者,取消入學資格。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再次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研究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研究生學院在研究生入學后至學籍網上注冊前,對研究生進行錄取資格、材料和身心是否健康的復查。復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研究生必須于每學期開學時按學校規定時間內到校辦理注冊手續。每學年秋季學期須繳齊該學年應繳費用,否則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予以注冊。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
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必須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暫緩注冊時間不得超過兩周,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