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研究生指導教師隊伍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指導教師的作用,保證和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教師的遴選與聘用
(一)基本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科學發展觀,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正派,治學嚴謹,為人師表。
2.一般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歷學位,副教授(或相當于副教授)職稱及以上的專業教學科研人員。
3.有豐富的教學經驗,熟悉學位條例和本專業研究生的培養業務,系統講授過一門以上本專業研究生的必修課或選修課。
4.有相對穩定的研究方向,有正在進行中的省部級以上有經費資助的科研項目(一般應為主持人或國家級課題前三名),或承擔有2萬元以上可支配經費的橫向課題。
5.結合本學科專業領域和研究方向,在近三年年均發表1.5篇以上學術論文(要求獨著或第一作者,其中應有一篇為校定三類以上核心期刊);主編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編過正式出版的學術性著作,或獲得過政府市廳(局)以上單位頒發的優秀成果獎(國家級前5名,省部級前3名,市廳級主持人)。
6.申請者年齡一般應在58歲以下(含58歲),身體健康,能夠進行正常工作。
(二)基本程序
1.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一般由本人向所在學科導師組組長和學院(系、部)學位分委員會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申請表》,并按上述條件提交有關論文、著作、科研成果等材料的原件與復印件。
2.各學院(系、部)學位分委員會根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條件及其所在專業具體情況,認真研究提出審核意見上報研究生處,由研究生處審查、匯總后,提交校學位委員會進行資格審定,經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批準發布。
3.研究生指導教師原則上按指導教師與研究生計劃招生人數的一定比例配置。指導教師規模實施全校總體調控與學院(系、部)學科點具體掌握相結合,凡研究生生源(計劃)數量少于已有指導教師數量的,不再增加遴選名額。
二、指導教師的考核
1.各學院(系、部)學位分委員會對研究生指導教師的履行職責程度和指導效果進行考核。
對指導教師的考核,除了主要依據本辦法所規定的基本條件進行外,還應包括:有沒有系統的研究生指導方案,是否嚴格依照指導方案培養研究生;有沒有與研究生共同完成的高層次科研成果;培養的研究生的品行及遵紀守法情況的社會評價;培養的研究生有沒有考取博士研究生等。
2.考核中,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取消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并由研究生處報校學位委員會主任會議認定后,記入研究生指導教師工作檔案。
(1)本人已不具備本辦法“一”款(一)中4、5項條件者;
(2)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在匿名評審中連續兩年出現未通過者;
(3)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連續兩年經學術不端檢測系統認定存在抄襲達30%以上者;
(4)長期在外,連續時間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主要精力從事校外工作者;
(5)在教職工年度考核中為“不合格”等級者(以人事處年度考核為準);
(6)無故拒絕指導研究生或連續兩屆沒有研究生選報為指導教師者;
(7)因病所致身處半休狀態,已不宜繼續從事研究生指導教師工作者;
(8)嚴重違法、違規、違紀,受到社會或學校組織處理者。
三、其他
1.研究生指導教師一般以指導一屆研究生的時間為一個聘期。
2.研究生指導教師可以同時擔任兩個以上學科專業研究生的培養工作,但每位研究生指導教師指導一屆研究生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3人。
3.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和在我校申請代評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其遴選條件及程序,參照上述各項規定執行。
4.以往文件如有與本辦法不符,以本辦法為準。
5.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解釋權歸研究生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