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為《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為《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我校學位授予工作須嚴格遵照《學位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并按照本細則的具體規(guī)定辦理。
第二條 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專業(yè),由學校按照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申報和審批。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分委員會
第三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23人至29人組成,任期3年。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主席由校長擔任。委員會成員原則上應在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稱專家中遴選,由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名,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組成。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員是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學位辦),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下具體處理碩士學位授予的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審定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申請人名單;
(2)作出授予碩士學位或撤銷碩士學位的決定;
(3)決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選聘、辭聘及評價結果;
(4)審定研究生和研究生指導教師的學術失范問題;
(5)審定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建設等重大事宜;
(6)審定學校有關學位的規(guī)章制度和辦法;
(7)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有爭議的事項及其它相關事宜。
第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院系(部)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7人至11人組成,設主席1人,也可設副主席1至2人,任期與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相同。由院系(部)產生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同時是分委員會的委員,分委員會主席應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分委員會成員一般應具有副教授(或相當技術職稱)以上職稱,由院系(部)負責人提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校長辦公會議審核批準。分委員會會議由分委員會主席召集(主席不在,由副主席召集)。
第六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按指定的學科(專業(yè))開展工作,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學位授予工作的下列職責:
(1)審議碩士研究生的培養(yǎng)方案;
(2)審查學位申請人的情況,并提出是否同意其申請的意見;
(3)提出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4)審查學位申請人的有關材料,并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建議;
(5)制定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yè))的工作規(guī)劃;
(6)通過研究生指導教師選聘、辭聘及考核結果;
(7)其它需協助履行的學位工作事項。
第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分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的決議,一般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經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二通過,并達到全體委員半數以上,方為有效。
第三章 學位申請人資格審查
第八條 凡政治表現良好,學術水平達到碩士學位要求者,均可按本細則規(guī)定向我校申請相應的學位。但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授予單位申請學位。
第九條 研究生在完成學位課程學習并取得合格成績和完成學位論文撰寫后方可提出學位申請。申請學位時,應由指導教師推薦,經院系(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政治表現、學習成績、科研實踐、論文完成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查通過后發(fā)給《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大學碩士學位申請表》,進行學位論文評閱和答辯。
推薦人應負責介紹申請人的學術水平、研究能力、外語程度和學習態(tài)度;并對論文提出評語,填寫推薦意見書。
第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規(guī)定者不受理其碩士學位申請。
第十一條 學位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自覺遵紀守法,品德良好。
(2)按培養(yǎng)計劃修完全部課程,成績合格。
(3)推薦人及論文評閱人認為論文質量符合申請條件。
(4)提出學位申請前,應有階段性成果。至少在CN刊物上獨立或合作發(fā)表一篇學術論文(作者單位須署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
第十二條 對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碩士學位申請:
(1)政治上有嚴重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者;
(2)違法亂紀,道德品質敗壞者;
(3)課程考試、考查中舞弊作偽情節(jié)嚴重者;
(4)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jié)嚴重的;
(5)未完成培養(yǎng)計劃規(guī)定學習任務,或課程補修達到5門次者;
(6)在校學習期間曾受記過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7)未獨立完成學位論文寫作或學位論文剽竊他人成果者;
(8)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不宜受理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學位學術水平要求
第十三條 學位申請人通過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1)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3)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4)比較熟練地運用一種外國語閱讀本專業(yè)的外文資料,并能寫作論文外國語摘要。
第五章 課程學習與論文要求
第十四條 學位申請人必須在學位論文答辯以前,達到以下課程學習要求:
學位申請人申請學位,必須完成我校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和個人培養(yǎng)計劃確定的課程學習任務,學習的門數及學分數必須達到規(guī)定的標準。
碩士研究生課程分學位課和非學位課兩類,課程考核不合格不能參加學位論文答辯。無大學本科畢業(yè)學歷的研究生在參加論文答辯前,還應補修本專業(yè)大學本科的主要課程(2~3門),進行考試并取得合格成績。
第十五條 碩士學位論文基本要求是:
(1)論文的論點、結論和建議應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或對經濟社會發(fā)展具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2)論文內容應體現出作者具有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3)應反映出科學的研究方法和較熟練的技能;
(4)應具有一定的科研、技術發(fā)展創(chuàng)新;
(5)符合學術道德與學術規(guī)范要求。
第十六條 學位論文必須在導師的指導下由本人獨立完成,并要有一定的工作量(碩士學位論文工作時間不少于1年,學位論文工作開始時間從論文開題時計算)。
第六章 論文評閱程序
第十七條 凡申請我校碩士學位,學位論文在答辯前必須聘請至少兩位評閱人進行匿名評閱。未經過匿名評閱的碩士學位論文,一律不受理其答辯申請。
第十八條 學位申請人通過申請碩士學位資格審查后,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學位辦和指導教師提交學位論文,經學位辦借助有關檢測系統對學位論文進行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后,再由指導教師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之要求進行審閱,并簽署是否推薦匿名評閱的意見。
第十九條 對于指導教師推薦匿名評閱的學位論文,由學位辦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聘請兩位相關學科(專業(yè))的副教授以上職稱(或相當技術職稱)的專家評閱,詳細填寫評閱意見。所聘請的評閱專家應是校外單位研究生導師,且至少有一位具有教授職稱(或相當技術職稱)。
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實施的學位論文評閱,應在評閱結束后及時將評閱結果上報學位辦。
第二十條 評閱人評閱學位論文,要求按以下幾方面審查質量:
(1)論文有無新的或創(chuàng)造性的見解;
(2)研究成果的理論意義和實用價值;
(3)論據是否充分、可靠;
(4)掌握基礎理論、專門知識、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5)寫作的科學性、邏輯性及其它優(yōu)缺點。
評閱人應對論文可否提交答辯,是否達到該生申請學位的學術水平提出意見。①有1名評閱人認為論文未達到學位要求水平,需由學位辦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補聘2名評閱人重新評閱,重新評閱如都通過,可以組織答辯,但需由答辯委員會就評閱人意見作出說明。②有2名評閱人認為論文未達到學位要求水平,則不能組織答辯。凡出現不能組織答辯情況的,學位申請人應根據評閱人意見認真修改、完善學位論文,并至少延遲6個月(但不超過1年)重新進行論文評閱,通過后方可組織答辯;如論文評閱仍未通過,則本次申請無效。
第二十一條 導師或評閱人對論文的評語應密封傳遞,注意保密。答辯前,評閱人的姓名和評語應對學位申請人保密。
送審論文如屬申報專利范圍(或涉及商業(yè)機密),則應注明:“本論文擬申請專利(或涉及商業(yè)機密),請評閱專家負責保密”等字樣。
第七章 論文答辯委員會和答辯規(guī)則
第二十二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至7名具有副教授(或相當技術職稱)以上職稱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應有一名外單位的專家。外單位的專家應是研究生導師。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外單位的教授或具有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外籍專家原則上不擔任主席。指導教師如果參加答辯委員會(也可以不參加),答辯委員會至少由6人組成,但指導教師不能擔任答辯委員會主席,不能對本人指導的學位論文進行投票表決。答辯委員會成員由院系(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與相關學科(專業(yè))導師組商定,由所在院系(部)以學校名義發(fā)函邀請,并在答辯前一周報學位辦備案。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秘書必須由碩士學位獲得者或中級職稱及以上人員擔任,擔任會議記錄、綜合評語、起草決議等技術性工作。
第二十三條 答辯工作最遲應在申請人提交碩士學位申請后三個月內進行完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在答辯前半個月將學位論文等相關材料送答辯委員審閱。被批準參加學位論文答辯的申請人,應按規(guī)定時間參加答辯,無故缺席作自動放棄答辯資格論;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答辯,本人要求改變答辯日期的,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可補行答辯。答辯委員會成員出席不足三分之二以上或答辯委員會主席缺席則不得開會,而應另行組織答辯。
第二十四條 學位論文答辯的一般程序為:
(1)院系(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宣布舉行學位論文答辯,介紹學位申請人姓名和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
(2)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會議開始;
(3)指導教師簡要介紹學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學習態(tài)度、科研及實踐能力、課程考試成績和論文工作等基本情況;
(4)學位申請人報告論文的要點,著重介紹自己的見解和需要說明的問題(發(fā)言時間不超過30分鐘);
(5)答辯委員會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專家提問,學位申請人申請者在不超過20分鐘時間的準備后進行答辯;
(6)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會議暫時休會;
(7)舉行答辯委員會委員會議,會議內容為:宣讀指導教師和評閱人對論文的學術評語和評閱意見,然后根據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申請人的論文寫作和答辯情況,進行評議,就是否通過論文和授予學位以不記名方式投票表決并作出決議;
(8)答辯會議復會;
(9)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表決結果和決議。
第二十五條 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學術標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tài)度。評審論文時,要根據本細則第五章第十五條或第六章第十八條之要求,嚴格要求、認真把關、堅持原則、態(tài)度公正。答辯委員會的每個成員,都應預先審查申請人的《碩士學位申請表》、學位論文和學位論文評閱人的評閱意見,作好答辯的準備工作。
答辯要發(fā)揚學術民主,以公開方式舉行(保密專業(yè)除外),會議要有詳細記錄。在作出授予學位的決議時,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和全體委員簽字,分別報院系(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批準。
答辯表決票由學位辦統一印制,蓋章有效。表決結果由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經院系(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后報學位辦。
第二十六條 對答辯未通過者,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答辯委員會可作出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否則作結業(yè)處理。如答辯委員會未作出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任何個人事后無權同意。兩次答辯未通過者,本次申請無效。
第八章 學位授予
第二十七條 授予學位的方法步驟是:
(1)院系(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根據本細則的有關要求,對經答辯委員會作出決議建議授予學位的申請人的全部材料,包括申請人的政治思想品質、課程成績、論文水平和研究能力等情況進行逐個審查評議,就是否作出授予學位的建議進行投票表決,建議通過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2)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分委員會的建議和學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審核,通過投票表決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院系(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召開會議,作出授予學位的建議時,應以不記名的投票方式,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的成員通過,且通過的結果,應達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召開會議,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時,參加會議的委員應達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二,并達到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表決票由學位辦統一印制,蓋章有效。表決結果填入《碩士學位申請表》,分別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名后有效。
第二十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后,應及時向學位獲得者填發(fā)相應的學位證書。碩士學位證書的內容,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調整學位證書板式及格式內容的通知》(學位[2007] 25號)的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填寫。
第三十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如確認已作出的授予學位的決定不妥或有誤,或發(fā)現學位申請人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犯《學位條例》及其《實施辦法》時,有權予以復議和撤銷所授予的學位。
第九章 申請學位經費
第三十一條 本校研究生論文制作、評閱及答辯經費由研究生業(yè)務費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第十章 學位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審查通過建議授予碩士學位名單后,應將有關學位申請材料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結束后,學位辦根據學校有關規(guī)定,完成學位材料歸檔工作。
未通過授予學位人員的學位材料由各院系(部)保存。
凡經審查同意申請人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的有關材料,由各院系(部)保存,留作以后答辯時參考。
第三十三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每個授予學位的研究生建立學位檔案,檔案材料包括:
(1)個人成績表;
(2)學位論文開題報告表;
(3)個人培養(yǎng)計劃表;
(4)個人培養(yǎng)計劃執(zhí)行情況表;
(5)申請學位資格審查表;
(6)學位論文專家評閱書;
(7)學位論文答辯審核表;
(8)學位論文答辯表決票及表決結果;
(9)碩士論文答辯會議記錄;
(8)碩士學位申請表;
(9)紙質學位論文;
(10)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 學位辦每年應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本學年度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授予的碩士學位人員名單及有關材料,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章 其 它
第三十五條 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參照《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工作規(guī)定》和本細則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后施行,解釋權屬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