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細則暫行實施辦法》以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二、碩士學位按其學科、專業所在的學科門類授予,授予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公布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為準。
三、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由校學位委員會做出。
第二章 學位委員會
一、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學校成立校學位委員會,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成立學位分委會。
校學位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書長1人,委員若干人。
學位分委會一般由5-7人組成,設主席1人,分委員會主席由校學位委員會委員兼任。
有關授予碩士學位的日常事務由研究生學院負責。
二、校學位委員會職責
1. 審批碩士學位申請人員名單;
2. 審查碩士學位課程考試科目、門數及成績;
3. 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4. 做出因違反規定而撤銷已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5. 研究和處理授予碩士學位有爭議的問題;
6. 處理其它相關事項。
三、學位分委員會職責
1. 確認碩士學位考試的門數、科目及成績;
2. 接受并審核學位申請人的名單,向校學位委員會提出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
3. 提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及指定答辯委員會主席;
4. 提出因違反規定而撤銷已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
5. 研究和處理與授予碩士學位有關的其他事項,向校學位委員會提出處理建議;
四、校學位委員會每年例會二次,審定學位授予等重要事項,分別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的中下旬進行。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會議,會議有效;表決事項超過到會委員二分之一同意方為通過,否則為不通過。
第三章 碩士學位學術水平的要求
學位申請人通過相應的碩士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達到學校規定的要求,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
二、較熟練地運用一種外國語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并能寫出論文摘要,具有初步的聽說能力。
三、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四、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在科學和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成果;
五、在正式學術期刊發表(或已錄用)與研究課題密切相關的論文。
第四章 碩士學位申請人資格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品行端正,遵紀守法,并達到第三章規定的學術水平;
二、修完該學科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并取得規定的學分,成績合格;
三、完成研究生期間所規定的實踐環節,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要求;
四、學位論文檢測、評審均已通過,論文答辯成績合格。
第五章 其 他
一、在我校學習的外籍學生和從事工作的外籍學者申請學位,參照本細則執行。
二、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由校學位委員會主席頒發,證書生效日期從學位委員會做出決定之日開始。
三、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研究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