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經國務院批準,我院現有權授予學士、碩士二級學位,分別按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理學、工學和管理學等學科門類進行學位授予。
第三條 凡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品行端正,遵紀守法,并具有相應學術水平者,可按相應各級學位授予細則的規定,申請學位。
第四條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五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全院的學位授予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由21-31名成員組成,任期三年,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分別由院長和主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長擔任,成員包括院領導、有關職能部門和二級學院負責人、教學科研骨干人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必須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名單經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報四川省學位辦備案。
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簡稱學位辦),作為辦事機構,掛靠研究生處,負責處理學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學院學位授予方針政策及規章條例制訂,審議決策有關重大問題;
(二)審批和通過申請學位人員名單;
(三)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四)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過程中出現的有爭議的問題或其他有關事宜;
(五)對在學位授予過程中出現的違規、違紀問題作出處理;
(六)審查申報新增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名單;
(七)審批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作出撤銷不稱職人員的碩士生導師資格的決定;
(八)審批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名單。
第七條 按照二級學院或學科門類成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委員會原則上由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含副高級)的專家5-9人組成,任期三年,設主任1名(由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兼任),副主任1-2名,秘書或兼職秘書1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學院備案。
第八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四川理工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規定逐個審查本學院申請者的材料,并報教務處復審;
(二)審查本系所在學科研究生培養方案及課程教學大綱和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
(三)審批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組織本學院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的答辯工作;
(五)對依托本學院申報新增碩士點的學科、專業進行初審;
(六)對依托本學院所在學科申報碩士生導師資格人員進行初審;
(七)完成學位評定委員會交給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必須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召開。會議原則上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同意、且同意票不少于全體委員的半數,方得通過決議。會議應有記錄和決議。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亦按此規定執行。
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各召開一次會議。閉會期間,由主任、副主任及學位辦處理應急事務。
第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學位的決定后,將學士學位、碩士學位獲得者名單及相關材料由院學位辦報四川省學位委員會、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并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制定的格式,發給學位獲得者相應的證書。
第三章 學士學位
第十一條 凡我院普通高等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依據本條例第一章第三條,符合《四川理工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規定,完成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全部學習任務,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設計)成績達到規定的要求,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相關規定逐個審查申請者的材料,將符合要求者列入學士學位申請授予者的名單,由教務處復審后,報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十二條 凡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依據本條例第一章第三條,符合《四川理工學院關于授予成人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實施辦法》規定,可申請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學士學位。由成人教育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將符合要求者列入學士學位申請者名單,并將材料報院學位辦復審,經省學位辦組織專家審查通過后,由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十三條 學士學位的授予按學年定期進行。
第四章 碩士學位
第十四條 凡我院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符合第一章總則第三條以及《四川理工學院碩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獲得碩士研究生學科(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且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在本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理論基礎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且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業技術工作的能力,可申請授予碩士學位。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依據《四川理工學院碩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試行)》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全面審核,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所有材料報院學位辦復審合格后,報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十五條 碩士學位的授予按學期定期進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條 學位證書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簽發。學位證書生效的日期為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
第十七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由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各級學位具體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制訂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報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