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四川理工學院研究生培養指導意見》(川理工〔2014〕76號)文件精神和我校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我校授予碩士學位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我校有權授予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領域或學位類型授予。
第三條凡是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愿意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品行端正,遵守紀律和法律法規并達到應有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細則的規定向我校申請相應的碩士學位。
第二章 申請學位的資格條件
第四條申請碩士學位的資格條件
?。ㄒ唬┱n程學習和考核要求
碩士研究生應在規定年限內完成本學科、專業領域或類型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結合個人培養計劃)、必修環節,考核合格,取得規定的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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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研究生在攻讀學位期間,應取得與申請碩士學位相應的科學研究(或實踐)成果。
1.全日制學術型碩士研究生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碩士學位:
?。?)以四川理工學院為第一署名單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同時滿足北大版和武書連科學引文數據庫目錄) 或外文期刊公開發表至少1篇與本學科相關的學術論文。
?。?)以四川理工學院為第一署名單位,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導師為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身份至少獲得與本學科相關的授權實用新型專利1項,或申請并受理發明專利1項,或被市級及以上政府決策機構采納的研究報告1份。
2.專業學位研究生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碩士學位:
(1)以四川理工學院為第一署名單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公開發表至少1篇與本專業領域相關的學術論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若導師為第一作者、研究生須為第二作者)至少獲得與本專業領域相關的專利、譯著等1項。
?。?)以四川理工學院為署名單位,并有個人獲獎證書獲得廳局級及以上科技成果獎1項。
?。?)提交已通過所在學院審核的,并且成績在85分以上的實踐調研報告或實踐案例1份(如工程設計、咨詢報告等)。
(三)外國語水平要求
全日制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外語專業除外)在攻讀學位期間,除須通過培養方案規定的外國語課程外,還須通過由學校組織的碩士研究生外語水平綜合測試或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并達到學校規定的分數標準者方可申請碩士學位。
第五條來華留學生申請碩士學位應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一)、(二)款中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六條各學科或專業領域可根據自身實際制定不低于上述科研成果要求的授位標準,經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審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后上報教育部學位中心備案,并在本學科或專業領域培養方案中明確授位標準。
第七條研究生在完成課程學習和學位論文后,可申請相應碩士學位并接受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由學院組織專人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結合其培養計劃進行,并對研究生整個學習期間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風、學習成績和業務能力等進行全面審查。
第三章 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第八條學位論文必須在導師的指導下由學位申請人獨立完成。學位論文寫作具體參見《四川理工學院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規范》。
第九條學術型碩士學位論文選題應在理論或實際應用方面具有一定意義;論文應包含作者對研究課題的新見解,資料和數據可靠,論證嚴密,計算準確,文字通順,條理分明。申請人應具備從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且達到碩士學位學術水平。
第十條專業學位型碩士學位論文選題須來源于社會實踐或工作實際中的現實問題,有明確的實踐意義和應用價值。論文須在專題研究、調研報告、案例分析、工程設計等研究內容的基礎上撰寫,側重于對實際問題的闡述分析,提出解決問題的策略和方法。
第十一條學位論文的中期檢查和定稿審查。在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后適時開展中期檢查,檢查學位論文進展。研究生在完成學位論文寫作后,須經指導教師全面審查通過,并簽署審閱意見后再提交學位授權點負責人(或學院指定的專人)進行形式審查。
第四章 學位論文的評閱
第十二條學位論文通過形式審查和學術不端檢測后,方可提請論文評閱。指導教師不得擔任其所指導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評閱人。
第十三條學位論文評審采用實名評審和盲評審相結合方式進行。盲評審是對評閱專家隱匿學位論文作者及其導師的信息,同時對學位論文作者及其導師隱匿評閱專家的信息,確保評審的客觀公正。
第十四條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應由3位與學位論文學科領域有關的具有副高級職稱以上的同行專家擔任,校外評閱人不少于1人,其中專業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中至少一位須是校外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行業專家。
第十五條碩士學位論文評閱意見的處理
?。ㄒ唬┤?位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同意答辯,申請人可進入論文答辯程序;若有2位評閱人同意答辯,1位評閱人提出否定意見,申請人應根據評閱專家綜合意見進行修改,并提供詳細修改情況說明;如不修改,則應有充分的事實根據,并提供有關的詳細說明材料,說明材料均須經申請人本人和導師簽字后提交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審議。若有2位以上(含2位)評閱人提出否定意見,終止本次論文答辯程序。
?。ǘ┱撐拇疝q程序終止后,申請人須根據評閱專家意見對其學位論文進行實質性完善和修改,半年后一年內按程序重新送審評閱。第二次評閱仍有2位以上(含2位)評閱人提出否定意見者,取消論文答辯資格,不再受理其答辯申請。
第十六條論文評閱意見書由學院研究生秘書(或研究生處工作人員)直接寄出與回收,學位申請人及其導師不得參與,論文評閱人名單須對學位申請人及其導師保密,評閱意見及有關材料應密封傳遞。
第十七條對需保密的學位論文,按照學校保密學位論文的有關規定評閱。
第十八條若有人舉證或論文評審專家提出論文有抄襲、造假等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研究生所在學院將論文提交專家鑒定,確定有抄襲、造假等事實的,取消論文答辯資格,不再受理其答辯申請,學位申請無效。
第五章 學位論文的答辯
第十九條學位論文評閱通過后,申請人填寫《論文答辯申請表》,經導師同意、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審查同意后方可參加論文答辯。
第二十條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專家組成
答辯委員主席應由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家擔任,一般應具有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二)答辯委員會專家組成員不含研究生本人的指導教師,依據學術型、專業學位型分別組建答辯委員會專家組。專家組成員中校外專家不少于1人。
?。ㄈW術型碩士研究生答辯委員會由5名本學科及相關學科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專家組成。專業學位型碩士研究生答辯委員會由5-7名專家(奇數)組成,其中至少1名專家須是本專業領域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專家。
第二十一條答辯委員會成員及答辯秘書名單須經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審查并報學位辦公室核準備案。學位辦公室下達答辯委員會成員批復函至學院。批復的答辯委員會委員全部到會答辯方能有效。二級學院應至少提前1周將答辯聘請函、答辯人的學位論文送達每位答辯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二條答辯委員會委員在答辯前須認真審閱論文,答辯時進行提問和參加投票表決。未出席論文答辯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訊方式投票。
第二十三條答辯委員會對學位論文的水平以及答辯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全體委員2/3(含2/3)以上同意,視為答辯通過,方可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并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未參加答辯委員會的研究生指導教師可以列席答辯會,但不得參與所指導研究生的答辯評議和表決。
第二十五條論文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協助辦理答辯有關事宜,參加答辯工作全過程,并對答辯過程答辯委員的提問、答辯人的回答及答辯委員會決議等情況作詳細記錄。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秘書應由具有碩士學位或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應以公開方式進行,其中涉密學位論文的答辯工作遵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學院應在答辯前1個星期通過網絡、張貼等方式發布學位論文答辯通告。
第二十七條答辯通過后,答辯人應根據答辯委員會專家對學位論文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認真修改學位論文,并填寫《論文修改登記表》,經論文指導師簽字,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將最終定稿的學位論文交學院和相關部門歸檔。
第二十八條碩士論文答辯未通過者,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半年后1年內修改論文后重新申請答辯一次。若逾期未申請答辯視為自動放棄,則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重新答辯仍未通過,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
第二十九條學位論文答辯會程序。
(一)學位論文答辯會由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主席或院長代校學位辦宣讀答辯委員會成員批復函。
(二)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論文答辯并宣布答辯規則和程序。
(三)答辯人報告學位論文的主要內容(碩士生報告時間為20-30分鐘)。
?。ㄋ模┐疝q委員會主席就答辯人的論文評閱意見書中的建議和意見向答辯者提出,要求答辯人回答和陳述有關修改情況。
(五)根據評閱意見、答辯人論文陳述等情況,答辯委員會委員提問,答辯人回答提問(提問和回答問題不少于30分鐘)。
?。┗卮饐栴}結束后休會,答辯委員會舉行內部會議,對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和答辯人的答辯情況進行評議,就是否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和建議授予碩士學位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委員2/3(含2/3)以上同意,方為通過,否則為不通過,答辯委員會決議須由主席簽字。
(七)復會,由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表決結果和答辯委員會決議。
(八)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論文答辯會結束。
第六章 學位授予
第三十條學位申請人填寫《學位申請書》;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應按照學位授予標準,對學位申請人的情況全面審查后,方可作出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在否決答辯委員會提請的授予學位建議時,必須對否決原因作出明確的書面說明或解釋。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的決議和投票結果,由研究生秘書填寫在學位申請表格相應的欄目內,并由教授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三十一條由校學位辦公室公示擬授予碩士學位名單,公示期3天。對公示無異議者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并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行文公布碩士學位名單。授予學位的日期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日期為準。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碩士學位:
?。ㄒ唬W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
?。ǘ┰谛F陂g受過“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者。
(三)學位論文或發表的學術論文有抄襲、造假等嚴重舞弊行為者。
第三十三條 在校期間受過“留校察看”處分者,達到畢業要求的可按期畢業。在受處分期間,能以實際行動改正錯誤,且未再受任何處分并解除處分者,若達到授位條件可以申請恢復碩士學位授予資格。
申請恢復碩士學位授予資格者須提交書面申請,由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對其授予學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審核通過后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是否授予學位。
第七章 申訴與復議
第三十四條申請復議程序。
(一)當事人提出申請。在學位申請過程中因程序違規引起爭議的,可由當事人接到相關決議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提交書面復議申請書,逾期不予受理。
(二)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審查。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接到復議申請書后,須全面、及時了解情況。若認為無復議必要的,應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回復申請人;若認為有必要復議的,由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將有關意見形成書面材料交校學位辦公室。
?。ㄈ┬W位辦公室收到相關材料后須再次組織核實,若認為無復議必要的,應在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回復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及申請人;若認為有必要進行復議的,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和表決。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復審決議為最后決議。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五條來華留學研究生申請學位參照本細則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從2016級研究生開始實施,由學校學位辦公室負責解釋,原《四川理工學院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川理工〔2014〕1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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