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搞好學位授予工作,促進高級專門人才培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學校各專業可授予學士學位,大部分專業可授予碩士、博士學位。
二、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科研專家25人組成。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由校長擔任)、副主席4—6人,秘書長1名(研究生院院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報教育部學位辦備案,任期3年。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部設分委員會。分委員會由5—11人組成,任期三年,設主席一人,副主席1-2人。分委員會主席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秘書由分委員會主席所在單位派出。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掛靠研究生院,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 確定碩士、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科目;
(二) 審定博士、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
(三) 審批論文評閱和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 審定授予博士和碩士學位名單;
(五) 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六) 作出撤消違反規定授予學位的決定;
(七) 確定申報博士、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
(八) 審批博士、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和對研究生指導教 師考核;
(九) 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中的爭議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各學部分委員會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初審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
(2)確定碩士學位考試科目;
(3)審批博士、碩士學位申請者免除部分課程考試名單;
(4)審議博士、碩士學位的授予名單;
(5)推薦博士生導師名單,審定碩士生導師名單;
(6)組織評選畢業博士、碩士研究生優秀學位論文;
(7) 初審博士、碩士研究生導師考核;
(8)初審學位點申報學科專業;
(9)完成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其它工作。
三、學士學位
第六條 授予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必須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愿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遵守紀律和社會主義法制,品行端正,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環節) 的成績合格,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當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均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七條 各學院按第六條的規定,審核本科畢業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考核成績,畢業論文成績及畢業鑒定等材料(不再組織學位課程考試),初定授予學士學位人員名單,報教務處,教務處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八條 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院校,對達到學士學位學術水平的本科畢業生,由培養單位提出名單,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經審查考核,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九條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電大等)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按《西南大學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電大等)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規定》辦理。
四、碩士學位
第十條 學位申請人通過碩士學位課程的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授予碩士學位。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質(要求與學士學位獲得者相同,見第六條),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理論;
(二)在本門學科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三)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任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在讀期間至少有一篇本學科領域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單位為西南大學)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
鼓勵專業學位研究生(含高師碩士)和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發表學術論文。
(四)比較熟練地運用一種外國語閱讀外文資料。
第十一條 碩士學位研究生實行學分制。碩士學位課程必須經過嚴格的考試,其他課程經過考試或考查,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取得規定的學分,可申請參加論文答辯。在規定的考試課程中,如有一門不及格,或沒有取得學分,可在半年內申請補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不得參加論文答辯。
五、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位申請人通過博士學位課程的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具備以下條件者可授予博士學位。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質(要求與學士學位獲得者相同見第六條),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二)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理論基礎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三)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學科或專業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在讀期間至少在學校認定的本學科B類及其以上重要刊物公開發表一篇以上(以第一作者署名,署名單位為西南大學)的學術論文。各學院可根據學科特點調整標準,但至少必須達到學校的規定。
B類及其以上重要刊物以學校發文公布的為準。論文級別不搞爭議認定。
(四)能熟練地使用一種外國語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并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
第十三條 博士學位研究生實行學分制。博士研究生修完規定課程,考試合格,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可申請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如申請人在科學研究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發現,應提交有關出版著作、發明的鑒定或證明書等材料,報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
六、學位論文評閱與答辯
第十四條 學位論文評閱
(一)研究生應在答辯前兩個月向學院、研究所、中心提交論文。
(二)學院、研究所、中心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領導會同學位點負責人(未確定負責人的,與指導教師商議)按專業或研究方向提出論文評閱人名單。評閱人名單經院、所、中心負責人同意,報研究生院提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應由2名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稱的專家評閱,其中校外專家至少1名。
專業學位碩士論文評閱按各專業學位全國教學指導委員會及相關文件要求進行。
在職人員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其論文須由3名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稱的專家評閱(其中1名必須為非申請者所在單位的校外專家)。
博士論文應由5名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評閱(其中校外專家至少3名,博士生導師至少3名)。
指導教師不能作為論文評閱人。
第十五條 學位論文答辯
(一)答辯委員會組成
1、答辯委員會的成員由各院、所、中心提名,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批準,按學科專業或研究方向組織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會主席由學術水平較高的校外專家擔任。
2、博士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7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同行專家組成,其中博士生導師不少于3名,外單位專家不少于2名。
3、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教授、副教授三至五人組成(其中校外專家不少于1名)。專業學位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按相關規定執行。
4、論文評閱人不再擔任答辯委員會委員。指導教師不作自己指導學生的答辯委員會成員。
5、學位論文的答辯除保密需要外,都必須公開舉行。
(二) 學位論文答辯程序
1、宣布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2、主席宣布答辯開始;
3、研究生報告論文的主要內容;
4、提問、答辯;
5、休會。答辯委員會研究答辯情況,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同意答辯通過,是否建議授予學位的決議。答辯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同意,算答辯通過。
6、復會。主席宣讀決議;
7、答辯結束。
答辯結束后,各院(所、中心)將學位申請者的申請書、專家推薦書、課程考核成績、學位論文、論文評閱意見、答辯委員會決議等材料,按人員整理立卷,送各分委員會審核,報研究生院學位辦,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十六條 碩士學位答辯不合格者,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半年至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延長學習年限期間,不享受碩士生待遇。
第十七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多數成員認為申請者的論文已相當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除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決議外,可向授予博士學位單位推薦,申請授予博士學位。
第十八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者,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兩年內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延長學習年限期間,不享受博士生待遇。如論文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且申請人又尚未獲得該學科碩士學位,答辯委員會可以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
七、學位授予
第十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兩次會議,討論全校學位授予等相關工作,審議通過授予各級各類授予學位人員名單。
第二十條 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建議授予學位的人員,學部分委員會應對其政治思想表現、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對博士、碩士研究生作出是否建議授予學位的決議。答辯委員會建議不授予學位的,一般不提交學部分委員會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但對有爭議的,可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組織審核,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學部分委員會作授予學位的建議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參加,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投票表決,經出席會議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授予學位的決定時,必須召開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的全體委員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投票表決,經出席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二條 學士學位、碩士學位證書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即可頒發。博士學位批準后,將名單在本校公示,公示三個月無異議,頒發博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 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獲得者的證書,按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的格式由學校發給。證書生效日期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日期為準。學位證書遺失不補,只發給學位證書遺失證明。
第二十四條 在校期間凡曾受過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和考試作弊者,畢業時不授予學位。
第二十五條 授予港、澳、臺留學生和外國留學生博士、碩士學位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對于國內外有卓越成就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八、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位檔案制度,學位授予材料移交校檔案館保存。學位材料包括:(1)按年度授予博士、碩士、學士學位人員名單;(2)按人員建立碩士、博士學位檔案。學位檔案材料應包括博士(碩士)學位申請書、論文評閱書(專業學位和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增加專家推薦書)、課程成績、答辯委員會決議、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位決定,學位證復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八條 對已授予學位的學位論文(保密者除外)由研究生院分別送校檔案館、北京圖書館保藏。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已授予學位人員,如發現有舞弊等嚴重違反條例的規定,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
第三十條 本《細則》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從2007屆畢業生開始實施。《細則》由校學位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