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深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產教融合的若干意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產教融合的實施意見》,促進人才培養供給側和產業需求側結構要素全方位融合,努力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更好地服務江蘇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省教育廳、省科技廳就加強江蘇省研究生工作站(以下簡稱“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工作站是由設站單位(企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社會組織等)與江蘇省高校聯合申請設立、共同建設,高校選派教師和研究生進駐,合作開展人才培養、科技創新、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平臺。設站單位以省內單位為主。
第三條積極鼓勵研究生工作站合作雙方聯合開展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對設站單位申請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以及省市有關基礎研究計劃、重點研發計劃、政策引導計劃等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支持。建立研究生工作站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等相互優先審批制度。
第二章 設站條件
第四條設站主體為企業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依托企業至少為小型規模及以上企業,且年研究開發費用達到 50 萬元以上,企業規模劃分參照《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 號)。以公益性服務為中心的企業組織可不受規模限制,但應有一定的研究開發費用。企業信用情況良好,無違法行為。
2. 具有縣(市)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有相關技術研發工程實驗條件。
3. 擁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符合研究生兼職導師基本條件的專業技術或管理專家,主要業務能滿足指導研究生實踐與學位論文研究的要求。
4. 具有與高校合作的良好基礎和明確的合作計劃,已聯合承擔縣(市)級以上縱向科研項目,或已有橫向合作項目或合作成果。
5. 具有保證研究生進站后必需的生活、學習及工作條件。
第五條設站主體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具備研究生開展實踐實訓的良好環境和條件。具有開展社會調查、數據分析、案例分析等功能的科學研究平臺。
2. 有一定數量符合研究生兼職導師基本條件的專業技術或管理專家,主要業務能滿足指導研究生實踐與學位論文研究的要求。
3. 具有與高校良好的合作基礎和明確的合作計劃,已聯合承擔過科研項目或有合作成果。
4. 具有保證研究生進站后必需的生活、學習及工作條件。
第六條高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含服務國家或省級特殊需求人才培養項目單位)。
2. 具有支持本校研究生及教師進站工作的相關制度與政策。
3. 具有與設站單位開展產學研合作的良好基礎,與設站單位已有實質性科研合作或已開展研究生聯合培養工作。
第七條優先支持建有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具有省級及以上企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業技術研究院、人文社科基地等研發平臺的單位與高校共建研究生工作站。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八條研究生工作站由設站單位與高校聯合申報。雙方要加強對接交流,形成共建協議,明確知識產權歸屬。申報時按要求填寫《江蘇省研究生工作站申請表》。推薦申報材料須同時在設站單位和高校官方網站公示至少 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高校統一報送省教育廳。
第九條研究生工作站的認定工作由省教育廳會同省科技廳負責,經形式審查、信用審核、專家評議、審核批準、公示等環節后發文認定。每次認定有效期為 4 年,有關高校按規范要求制作研究生工作站銅牌。
第四章工作職責
第十條設站單位職責
1. 明確相關部門具體負責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2. 保障工作站運行條件,包括科研設施、實踐場地和運行經費等。
3. 設站主體為企業的,應為進站的博士生提供不低于每人每月 2000 元、碩士生不低于每人每月 1000 元的在站生活補助;設站主體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的,在政策允
許的范圍內,為進站的研究生提供一定數額的交通和通訊補助。
第十一條高校職責
1. 明確相關部門具體負責研究生工作站的申報與管理,積極組織研究生和教師進站,聘請設站單位專業技術或管理專家擔任進站研究生兼職導師或開展研究生聯合培養。
2. 支持進站教師為設站單位開展技術咨詢與指導、員工培訓等工作。
3. 根據進站教師實際工作情況給予一定的工作量認定,并給予適當補貼,把解決設站單位難題和做出的貢獻作為教師評優、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研究生工作站職責
1. 建立雙站長負責制。由設站單位指定負責人和高校進站牽頭教師擔任,共同負責研究生工作站的運行與管理,制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辦法,按時、規范、準確報送研究生工作站基本數據年報及其他相關材料。
2. 開展課題研究,落實課題研究經費,制定工作計劃,推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工作。
3. 遴選進站研究生,對進站研究生進行管理與考評。
4. 對進站研究生做好安全教育。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進站研究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 組織進站時間較長的研究生參加設站單位相關黨支部的組織生活。進站研究生規模較大的可組建臨時黨支部。
第五章驗收管理
第十三條基本數據年報。每年 7 月 10 日之前,各研究生工作站向相關高校報送上一學年度(上年度 7 月至當年度 6 月)的基本數據(經濟數據采用上年度年終結算數據),并抄送所在地縣(市)科技局,由高校向省教育廳統一報送。年報數據作為研究生工作站期滿驗收的基礎數據。連續兩年未按時上報的予以撤銷授牌。省教育廳等部門將對研究生工作站相關數據進行抽查,并對各研究生工作站的非涉密主要數據,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期滿驗收。研究生工作站每次認定期滿,須申請期滿驗收。
期滿驗收認定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驗收優秀的,授予江蘇省優秀研究生工作站(以下簡稱“優秀工作站”),并自動進入下一輪認定有效期;驗收合格的,重新獲得江蘇省研究生工作站授牌,并進入下一輪認定有效期。驗收不合格或未及時申請期滿驗收的,不再作為省級研究生工作站,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驗收優秀標準:
1. 進站研究生工作、生活條件優越,工作站管理規章制度健全,執行良好,每年按時上報基本數據。
2. 按時、足額發放進站研究生生活補貼。
3. 進站研究生規模較大,4 年進站培養半年以上研究生總人數達 20 人以上。
4. 設站雙方形成緊密和穩定的產學研合作, 合作課題經費充足,在聯合科技攻關、成果轉化、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研究生工作站成為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平臺,對研究生創新創業實踐能力培養突出,進站研究生就業質量高。
5. 進站研究生的項目、論文、專利、標準、案例、政策建議等成果數量及水平突出,至少獲得 1 項與研究生工作站相關的省級及以上成果,或成果產生較大的經濟社會效益。
驗收合格標準:
1. 進站研究生工作、生活條件良好,工作站管理規章制度健全,執行良好,每年按時上報基本數據。
2. 按時、足額發放進站研究生生活補貼。
3. 4 年進站培養半年以上研究生總人數不少于 8 人。
4. 工作站經費來源穩定,設站雙方合作緊密,聯合承擔科研項目,共同開展研究,成效良好;工作站對研究生實踐創新能力的培養具有成效,聯合培養研究生質量高。
第十五條示范基地評選。省教育廳等部門每年聯合開展江蘇省研究生工作站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的評選工作。示范基地由設站雙方共同向省教育廳推薦申報。省教育廳等部門通過形式審查、專家評議、實地考察、公示、審核批準等環節后發文認定,授予示范基地稱號。
示范基地評選標準:
1. 近三年曾獲評優秀研究生工作站。
2. 為進站研究生工作、生活提供優越條件。研究生工作站管理規章制度健全,執行良好,每年按時上報基本數據。
3. 進站研究生規模大,近 4 年進站培養半年以上研究生總人數達 30 人以上。
4. 設站雙方已形成緊密和穩定的產學研合作,合作課題經費充足,在聯合科技攻關、成果轉化、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具有高質量的產學研結合成果。
5. 形成特色鮮明的研究生聯合培養機制,人才培養成效顯著,職業崗位鍛煉效果突出,就業競爭優勢突出。
6. 進站研究生的項目、論文、專利、標準、案例、政策建議等成果數量及水平突出,至少獲得 1 項與工作站相關的國家級成果或 2 項以上省級成果,或成果產生重要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十六條省教育廳根據相關高校每年新增工作站認定數量、優秀工作站和示范基地入選數量等情況,予以一定的經費獎補。獎補經費由各高校統籌用于研究生工作站相關人員的科研補貼、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等,不得用于沖抵設站單位應予支持的費用。
第十七條積極支持設站的高校、企業申報國家試點任務,申報國家和省級產教融合發展工程項目。積極支持示范基地中設站主體為企業的申報省級“產教融合型”企業。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教育廳江蘇省企業研究生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08〕118 號)、《省教育廳省科技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江蘇省企業研究生工作站建設與管理的意見》(蘇教研〔2013〕2 號)、《省教育廳省科技廳關于建立江蘇省研究生工作站績效評價制度的通知》
(蘇教研〔2015〕3 號)文件廢止。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