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凡考生不遵守考場規則和考試紀律,考試過程中考生有大聲喧嘩、不服從考試安排、破壞考場設施、侮辱監考教師等行為,視作考試違紀。
2、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視作考試作弊:
(1) 開考后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文字材料或者儲存有與考試內
(2) 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3) 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
(4) 在考試過程中使用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
(5) 故意銷毀試卷、答案或考試材料;
(6) 傳接物品或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
(7) 偷看他人試卷或用表情相互傳遞相關考試信息;
(8) 利用計算機復制他人考試內容或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
(9) 將試卷、答案、草稿紙等考試用品帶出考場;
(10) 請人代替考試和代替他人考試;
(11) 考試結束后,經他人檢舉揭發的作弊行為。
3、對MBA研究生在考試過程中違反考試紀律或者考試作弊的,不論是否受益均取消考試資格,考試成績記為無效,并責令其做出書面檢查。同時,視其舞弊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一般給予記過處分、取消其申請學位資格;協同舞弊者,給予與舞弊者同樣處分。
4、學校教育教學管理部門建立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課程考試過程違紀和作弊考生的相關信息,并接受招聘與用人單位對考生誠信檔案的查詢,向招聘與用人單位提供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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