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規范學位論文管理,嚴明學術紀律,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杜絕學術不正之風,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我校申請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 (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五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六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校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校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學校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存在上述作假行為的學位申請人員,若為在讀學生,學校將根據《西安郵電大學規范研究生學術行為實施辦法》、《西安郵電大學本科生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暫行辦法》給予相應處分;若為在職人員,學校在給予相應處分的同時,通報其所在單位;若為西安郵電大學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學校可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若為在讀學生,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若為西安郵電大學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學校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條 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的年度考核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可對該院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予該院負責人相應的處分。
第十條 學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減少或者暫停其相應學科、專業的招生計劃,并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學院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十一條 發現涉嫌作假的學位論文,學院應將該學位論文提交相關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學位評定分委員將調查核實的相關材料報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做進一步的認定。
第十二條 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