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陜西省學位委員會批準的有權授予學位的學科、專業、專業學位點上,分別授予碩士、學士學位。
第二章學位評定組織
第三條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由25人組成,任期4年。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至3人,秘書2人,下設校學位辦公室并掛靠在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負責處理碩士學位(含學術型碩士學位和專業碩士學位)日常工作。教務處負責處理學士學位日常工作。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閉會期間,學位工作的主要事項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校學位辦公室主任商定。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主管研究生和本科生教育的副校長擔任。委員由院系的負責人、教學和科研骨干教師組成,一般應具有教授職稱。秘書由研究生院和教務處主管學位工作的副主任(副處長)或工作人員兼任。校學位辦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長兼任。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由校務會提名,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黨委會批準,校長聘任,并報陜西省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四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簡稱“分委員會”)。設有本科專業和碩士學位授權學科的院系成立分委員會。分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合并由院系提出申請,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主任委員審核,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分委員會由9至15人(奇數)組成,任期4年。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2人,秘書1人。分委員會閉會期間,學位工作的重要事項由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商定。
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一般應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分委員會委員由負責學位教育與管理的院系負責人、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教學科研骨干教師擔任,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分委員會秘書由院系從事學位管理工作人員兼任。分委員會委員人選由院系提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五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分委員會一屆任期為四年,任期中可根據情況提出調整,到期換屆。在一屆任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員應進行調整。
1、已辦理退休手續;
2、連續出國時間一年以上;
3、由于工作變動,無法履行委員職責;
4、不能盡心盡力履行委員職責。
第六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審查碩士學位授予名單,做出授予和撤銷碩士學位的決定;
2、審查學士學位授予名單,做出授予和撤銷學士學位的決定;
3、審定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4、審議《碩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及相關文件;
5、審議《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及相關文件;
6、審議《西安郵電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
7、評定校級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優秀研究生指導教師;
8、聽取院系意見,做出設立、撤銷、合并分委員會的決定,審定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9、開展學位授予質量的研究、檢查與評估工作;
10、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中其它重大事項;
11、研究和處理研究生教育和培養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分委員會在碩士授權的學科、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點、本科專業范圍內履行以下職責:
1、做出碩士學位授權學科、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點申報的決議,并向校學科建設辦公室提交申報學科、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點名單;
2、依據學校相關文件規定,制定分委員會工作辦法;
3、評議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提出增列或撤銷碩士生指導教師建議名單;
4、審定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課程教學大綱和教學實驗室建設方案;
5、對申請碩士、學士學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6、審定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名單;
7、做出授予和撤銷學士學位的建議;
8、做出授予和撤銷碩士學位的建議;
9、推薦校級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優秀研究生指導教師;
10、完成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11、開展學位授予質量的研究與評估工作;
12、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中其它問題。
第八條 校學位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1、完成上級學位管理部門下達的任務;
2、負責學位審核與授予、學位授予質量評估有關的日常工作;
3、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考核、管理等有關的日常工作;
4、受理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5、完成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九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分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學位審核會議,主任委員可根據工作需要提議召開會議。在審核學位及做出有關決議時采取無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不采用通訊表決方式。出席委員達到全體委員的2/3(含2/3)以上會議有效。審定一般事項時,同意票達到出席委員1/2(含1/2)以上為通過。審定重要事項時,同意票達到出席委員2/3(含2/3)以上為通過。一般事項和重要事項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決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審定碩士、學士學位各1至2次。
第三章學位授予工作
第十條 研究生院受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托負責處理與碩士學位審核和授予有關的日常工作,并負責向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報送碩士研究生學位審核數據和資料。碩士學位授予工作應主要包含以下內容、要求、銜接安排、數據和資料提供等。
1、 授予碩士學位的基本要求;
2、 課程學習和考試要求;
3、 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4、 碩士學位資格審查;
5、 碩士學位論文評閱;
6、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審批;
7、 碩士畢業論文答辯審批;
8、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9、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及作品驗收;
10、答辯材料和數據整理與上報工作;
11、分委員會會議;
12、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
13、碩士學位證書和學歷證書的制發;
14、碩士學位授予材料和數據的整理、歸檔;
15、碩士學位授予中有關問題的說明。
第十一條 教務處受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托負責處理與學士學位審核和授予有關的日常工作,并負責向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報送學士學位審核數據和資料。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應包含以下內容、要求、銜接安排、數據和資料提供等。
1、授予學士學位的基本要求;
2、課程學習和考試要求;
3、學士學位資格審查;
5、學士學位論文評閱;
6、學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7、學士學位論文答辯及作品驗收;
8、答辯材料整理與上報工作;
9、分委員會會議;
11、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
12、學士學位證書和學歷證書的制發;
13、學士學位授予材料和數據的整理、歸檔;
14、學士學位授予中有關問題的說明。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二條取得學士、碩士學位時間,從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之日算起。學位證書由學校頒發。
第十三條分委員會、研究生院、教務處負責處理的特殊問題、重要事項須在學位審核時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呈報。
第十四條本章程由校學位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校務會通過之日起實施,原《西安郵電學院學位委員會章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