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導師)隊伍建設,進一步明確導師職責,保證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實際和發展需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導師是培養高素質創新人才的最重要因素,導師的遴選應有利于為國家培養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人才,有利于學科建設和學科結構的調整,有利于改善學校教學科研師資隊伍結構,扶植新增學科點的梯隊建設。
第三條遴選工作應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第二章導師遴選條件
第四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能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熟悉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規;能認真履行導師職責,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治學嚴謹,學風正派,身體健康。
第五條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關專業技術職務,40 周歲以下的副教授,應具有博士學位。初次申請者,年齡原則不超過57 周歲,確因工作需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可適當延長。
第六條在本學科領域有明確且相對穩定的研究方向,有足以保證碩士研究生培養的在研科研項目和可獨立支配的科研經費及必要的實驗儀器設備,有較為豐富的科研資料和合理的學術梯隊;掌握一門外國語,能熟練閱讀、翻譯專業文獻,能指導研究生閱讀外文專業資料;掌握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能熟練利用計算機進行科學研究工作;熟悉情報檢索技術,能指導碩士生進行情報檢索工作;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能講授一至二門反映本學科前沿的研究生課程。
第七條在本學科的某一領域進行過系統的科學研究,近三年獲得有一定水平的科學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三篇(以北京大學圖書館最新版《中文期刊要目總覽》和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最新公布的引證報告期刊為準)或在國外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二篇,其中至少有一篇被SCI、SCIE、SSCI、CSSCI、EI 收錄;或以第一作者或主編公開出版學術專著一部;或以第一作者或主編公開出版教材一部,并發表核心期刊論文一篇;或在省級以上出版社合作出版專著、譯著或參編教材、工具書一部,本人累計撰寫部分:自然科學類不少于8 萬字,社會科學類不少于12 萬字,并發表核心期刊論文二篇;
二、從事人文社科類研究者,近3 年內主持承擔省級及以上縱向課題科研經費累計0.8萬元以上,或3 年內主持承擔橫向科研項目經費達到4 萬元以上;從事管理類學科研究者,近3 年內主持承擔省級及以上縱向課題科研經費累計0.8 萬元以上,或3 年內主持承擔橫向科研項目經費達到6 萬元以上;從事理工科基礎性研究者,近3 年內主持承擔省級及以上縱向科研項目經費累計2 萬元以上,或3 年內主持承擔橫向科研項目經費達到10 萬元以上;從事理工科應用研究和工程技術研究者,近3 年內主持承擔省級及以上縱向科研課題經費累計8 萬元以上,或3 年內主持承擔橫向科研項目經費達到15 萬元以上。主持國家級科研項目的教師,導師遴選時同等條件下優先。
第八條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專家申請學校導師,應有利于科研合作和學術交流,需有較深的學術造詣,具有碩士以上學位和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符合學校遴選導師的其他條件。企業專家申請學校導師,須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本科及以上學歷,應熟悉本學科發展最新成果和動向,在技術開發、科技推廣及應用第一線工作,具有較強的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近5 年內獲得較有價值的科技推廣成果,或參加較大技術開發課題、推廣項目或規劃設計項目。
第三章導師遴選與聘任程序
第九條導師遴選原則上在已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范圍內進行,學校委托研究生處負責組織每年的導師遴選,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導師遴選和資格認定的評審機構。
第十條學校每年組織一次新增導師遴選工作,一般在每年10 月份開始申請,當年的12 月下旬完成遴選和資格認定。學校引進的特聘崗位人員和在原單位已具有導師資格的教師,在調入學校后即可申請導師資格認定。
第十一條導師申請人須向學位點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武漢工程大學申請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簡況表》,其中涉及科研成果部分的內容須經學校相關部門蓋章確認。
第十二條初步遴選工作(含校外申請者)由學院(部、中心)負責。學院(部、中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照本辦法所規定的導師條件,根據本學科點建設需要,對申請人逐個進行評議。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5-7 人組成,評議程序由各學院(部、中心)自行制定。
第十三條每年10 月,各學院(部、中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須將評議結果連同申請人的材料及名單匯總后報研究生處進行資格審查,由研究生處于同年12 月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審。
第十四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申請人的相關條件及所從事的研究方向是否符合學科建設和發展的需要進行審核并投票表決。參加表決的委員人數須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2/3,表決的同意票數須達到或超過投票委員的2/3。表決通過后報校長辦公會審定,聘期一般為四年,可以連聘連任,由研究生處備案。
第十五條導師若需擔任跨學科門類(學科名稱相同的例外)研究生的指導工作,應同時在跨學科的研究領域中有必要的學術成果,且能擔負起指導研究生的職責,并須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
第四章導師的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配合研究生處和學院做好研究生入學考試命題、評卷、復試、錄取及其他有關研究生選拔的工作,把好入門關。導師參與選拔工作不僅要注重研究生業務水平,也要考核其思想政治素質,確保錄取研究生的政治和業務質量。
第十七條全面了解所指導研究生的業務基礎、身體及心理健康狀況,協助學校有關部門做好入學教育。同時依據本學科的培養方案和因材施教原則,指導研究生制訂個人培養計劃,定期檢查培養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導師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首要責任人,應對研究生嚴格要求,加強管理。教育研究生端正學習態度,樹立團結、嚴謹、求實、創新的良好學風,樹立艱苦樸素、勤儉節約的作風。關心研究生生活并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了解研究生各方面的表現,及時向學校、學院(部、中心)匯報。
第十九條加強研究生實踐能力和實訓能力的培養和提高。鼓勵并資助研究生積極參加各種高水平的學術活動,擴大研究生的學術視野、使其了解學術動態。
第二十條定期向學院(部、中心)研究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學科部、課題組匯報研究生培養工作進展,協助學院(部、中心)和研究生處做好研究生的各種階段性考核。協助做好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對在某一方面表現出優秀品質的研究生應提出進一步培養的意見,對個別不宜繼續培養的研究生,要及時向學院(部、中心)和研究生處反映具體情況,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一條負責指導研究生學位論文研究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和本學科的發展情況,指導研究生確立研究課題,審查選題報告,制訂檢查相關研究工作計劃,負責論文的指導工作。處理好完成課題任務與研究生全面培養之間的關系,加強對研究生獨立從事科研工作和創新能力的培養。負責組織好研究生論文答辯工作,做好論文審核工作,積極做好優秀研究生論文推薦工作。在學位論文答辯后的兩個月內,應向所在學院(部、中心)提交負責指導的研究生培養工作小結并送研究生處存檔,內容應包括:培養計劃的執行情況;指導工作內容及結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工作經驗;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等。研究生培養工作小結是考核導師工作業績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做好研究生的就業指導工作,教育研究生處理好理想、事業和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服從國家需要,為國家和社會發展奉獻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第二十三條導師應嚴格管理研究生論文開題經費,培養研究生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精神,杜絕不合理的開支。
第二十四條導師應為研究生創造較好的學習、研究和生活環境,為研究生提供適當的生活補貼,理工科研究生生活補貼的標準不低于每月150 元,其他學科研究生生活補貼的標準不低于每月100 元,每年提供不低于10 個月的補貼。
第五章導師的考核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學院(部、中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新增導師時,應同時對現任導師進行考核評估,主要對導師履行職責情況、指導工作質量、科研項目等方面進行全面復審,以保證研究生培養和學位授予質量。凡不符合導師遴選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或未履行導師工作職責者,自動失去下一學年招生資格,并暫停現有研究生指導工作,達到條件后重新提出申請。對于認真履行導師職責、成績顯著的導師,在評定先進教師、先進工作者等各類獎勵活動中,應予以優先推薦。對獲評省、校優秀碩士學位論文研究生的指導教師,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獎勵,在指導研究生數量上適當傾斜。
第二十六條導師在退休前三年內原則上不再招收研究生。每位導師指導研究生的數量原則上每屆不超過5 人,同時指導的在讀研究生總數原則上不超過12 人。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導師,將暫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一、連續三年沒有科研項目及科研經費。
二、遴選為導師后,因個人主觀原因連續三年未招收、培養研究生。
三、不認真履行導師職責,或嚴重違反研究生教育規章制度。
四、在研究生培養中教學效果評估兩次為差或在學位授予的質量評估中,發現學生有舞弊、作假等嚴重違反學位條例的行為,而指導教師負有責任的。
五、因導師疏于管理造成研究生發生重大事故的。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導師者。
第二十八條被取消導師資格,下一輪遴選時可重新申請。其目前所指導的研究生由學院(部、中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采取相應措施保證培養質量。導師若對被解聘或暫停聘用的決定有異議,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九條指導教師因出國、生病等原因短期內不能指導研究生,可聘請校內副導師協助指導現有研究生。導師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國,應在出差、出國前,妥善安排并落實本人離校期間的研究生指導工作。離校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者,應將指導措施報學院(部、中心)備案;離校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者應向學院(部、中心)申請,并報研究生處備案;離校六個月以上者,應提前一個月到研究生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武漢化工學院碩士研究生導師遴選細則》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研究生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