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據《吉林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校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研究生,視其情節輕重、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對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研究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對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研究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對有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被處以治安警告或罰款的研究生,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情節輕微,未受處罰,但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八條 對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研究生,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對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行為的研究生,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第十條 對提供偽證、偽造證據證明、涂改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研究生,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對違反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的研究生,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二條 對損壞校園公共設施的研究生,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蓄意破壞校園公共設施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對酗酒情節嚴重且不聽勸告的研究生,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四條 對無故不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的研究生,經批評教育仍不改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對考試作弊的研究生(含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以及其他可以認定的作弊行為),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對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研究生,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對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研究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對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經勸阻或制止無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研究生,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一人有違反本規定二種以上行為的分別裁決,在較重一種的處分上加重一級處分。
第二十條 違紀研究生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研究生,由學院負責察看。在察看期內,對所犯錯誤有深刻認識并有明顯進步表現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先進事跡或立功表現的,經本人申請,學院審核,學校批準,可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個月;經教育不改,或者又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臨近畢業的察看期限,視具體情況確定,但一般不得少于三個月。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受警告、嚴重警告的,取消其當學年評獎評優資格;受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的,取消其在學期間評獎評優資格。
研究生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的,其研究生普通獎學金依據《吉林大學研究生普通獎學金試行辦法》處理。
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二十二條 處分材料歸入學校檔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三條 處分違紀研究生一般應提供的材料:
能夠認定違紀事實的證明材料和證據、陳述及申辯材料、學院意見等。
第二十四條 處分違紀研究生的批準權限如下:
(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的,由研究生院討論批準;
(二)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長會議研究決定,送吉林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對研究生作出處分,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交本人。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對處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對學校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內,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從處分決定書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二十七條 對在本校接受非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來華留學研究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暫行條例》(校研院字〔2002〕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