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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旨在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四條 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必須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其授權單位批準。

  第五條 招生對象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本科畢業以及具有與本科畢業同等學力的中國公民。

  第六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復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和復試都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初試由國家統一組織,復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初試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含聯合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

  全國統一考試的部分或全部考試科目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統一命題,其他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

  單獨考試由具有單獨考試資格的招生單位進行,考生須符合特定報名條件,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單獨命題、委托其他招生單位命題或選用全國統一命制試題。

  推薦免試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對部分高等學校按規定推薦的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及其他符合相關規定的考生,經確認其免初試資格,由招生單位直接進行復試考核的選拔方式。

  第七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及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當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試招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

  碩士研究生就業方式分為定向就業和非定向就業兩種類型。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業;非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按本人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教育部負責宏觀管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發布年度招生考試公告,部署全國招生工作,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訂并下達年度招生計劃。

  (三)確定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并審定考試大綱。

  (四)監督、指導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五)公布組織單獨考試招收碩士研究生的招生單位名單及其年度招生限額。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達開展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額,并指導有關地方和高校對推免工作進行管理。

  (七)組織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和研究工作。

  (八)推進招生信息公開,并對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九)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地區碩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統一領導協調本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等部門按照職責開展相關考試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關于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報教育部備案并組織實施。

  (二)明確本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具體職責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新形勢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務要求,合理設置負責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專門常設機構,合理確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的編制,配備必要的專職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做好本地區招生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三)組織本省(區、市)招生單位制定發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

  (四)組織并做好試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確保試卷絕對安全。指導招生單位做好自命題試題的命制、保密、保管工作,并開展監督檢查。

  (五)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設置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根據教育部要求按時、準確、規范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七)結合本地實際需要,統籌建設和使用標準化考點。

  (八)全面負責本地區考試安全工作,及時處置與本地區有關的考試安全突發事件。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對考試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相關部門的分管領導對本部門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全責。

  (九)按有關規定開展招生信息公開相關工作,并對本地區所有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

  (十)協調并監督檢查招生單位和報考點的考試招生工作,對招生單位錄取結果進行政策審核。調查處理本地區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報告。

  (十一)根據考生申請,對招生單位信訪答復情況進行復查。

  (十二)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理正當待遇。

  (十三)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研究工作。

  (十四)因地制宜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十一條 招生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國家下達的招生規模,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對所屬招生單位的考試招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招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由校領導牽頭、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政策、規定、辦法,上級主管部門、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開展招生工作。

  (二)設置研究生招生機構,合理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負責招生工作,并組織培訓招生工作人員。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制定本單位的分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選指導教師,制定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定期開展導師培訓。

  (五)編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

  (六)參照教育、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的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體檢要求。

  (七)按規定開展本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和相關解釋工作。

  (八)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研究工作。

  (九)審核考生的報考資格。

  (十)組織命題、評卷、復試、體檢、思想政治素質與道德品質考核和錄取等工作,并做好相應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求設立報考點和評卷點并開展相關工作,根據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求按時、準確、規范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三)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理正當待遇。

  (十四)根據考生申請,對本單位有關考試招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十五)按照所在地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要求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獎助政策

  第十三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年度招生計劃。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確定各學科(類別)、各專業(領域)的招生人數。

  第十四條 國家對所有納入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撥款,所有納入招生計劃的碩士研究生都要繳納學費。國家和招生單位通過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三助崗位、綠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獎助體系,支持碩士研究生完成學業,提高碩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報名

  第十五條 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查看: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說明

  第十八條 具有推薦免試資格的考生,須在國家規定時間內登錄“全國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網址:https://yz.chsi.com.cn/tm)填報志愿并參加復試。截止規定日期仍未落實接收單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資格。已被招生單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報名參加當年碩士研究生考試招生,否則取消其推免錄取資格。

  推免生推薦和接收辦法由推薦學校和接收單位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據招生政策自主選擇報考招生單位和專業的權利,推薦學校所有推免名額(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專項計劃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單位推薦。凡按規定可接受應屆本科畢業生報考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條 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兩個階段。所有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均須進行網上報名,并在網上或到報考點現場確認網報信息和采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同時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應屆本科畢業生原則上應選擇就讀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手續;單獨考試考生應選擇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手續;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專業學位考生)應選擇工作所在地(相關具體要求由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合理確定)或戶口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手續。

  網上報名技術服務工作由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網上確認(現場確認)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組織相關報考點進行。

  報考點工作人員發現有考生偽造證件時,應通知公安機關并配合公安機關暫扣相關證件。

  (一)網上報名要求

  關于網上報名要求,可查看:http://www.216p.com/wenti/8105.html

  (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要求

  關于網上確認(現場確認)要求,可查看: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網上確認(現場確認)要求

  第三十一條 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時間為2021年12月25日至26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7:00)。超過3小時的考試科目在12月27日進行(起始時間8:30,截止時間由招生單位確定,不超過14:30)。

  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不在規定日期舉行的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國家一律不予承認。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關于網上確認(現場確認)要求,可查看:http://www.216p.com/wenti/8107.html

  第三十六條 初試方式均為筆試。

  12月25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論、管理類綜合能力

  12月25日下午 外國語

  12月26日上午 業務課一

  12月26日下午 業務課二

  12月27日考試時間超過3小時或有使用畫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試科目

  每科考試時間一般為3小時;建筑設計等特殊科目考試時間最長不超過6小時。詳細考試時間、考試科目及有關要求等由考點和招生單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 初試的組織工作和考務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單獨考試須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考點組織進行。

  第三十九條 因試卷錯寄、漏寄、郵遞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無法正常考試的考生可參加補考。

  補考程序為:招生單位將初步審查同意補考的考生姓名、報考單位、補考科目及補考原因一一寫明,報所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審核批準后,自行安排或協商有關考點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補考。

  各補考科目均由招生單位命題。補考試題的形式和難易程度應與原試題相一致。

  補考一般安排在考試結束后1個月內進行,具體時間由相關招生單位確定。

  第七章 評卷

  第四十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由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在教育部考試中心指導下統一組織,具體的評卷細則、工作程序、要求和紀律,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制訂。

  第四十一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工作實行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評卷工作承辦單位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招生單位有承擔當地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二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評卷點建設。各評卷點要成立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人和承辦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的領導小組,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評卷工作系列規章制度,特別是評卷工作責任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評卷工作質量監督保證制度;要逐步完善評卷教師的聘任機制,保證評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成立由相關招生單位各學科權威專家組成的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工作專家組,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評分參考,負責本地區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工作細則的擬定、試卷的試評、評卷教師的培訓、評卷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組織實施、試卷評閱過程中爭議問題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提名,聘請有關教師承擔各學科評卷工作,招生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要求選派所需評卷教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拒絕。評卷工作由評卷教師所在學校以適當方式計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原則上由招生單位負責,組織管理工作參照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管理體制、辦法和有關要求實施。鼓勵招生單位積極采用網上評卷等方式,加強評卷工作規范管理,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予以大力支持。各招生單位在評卷結束后,應將自命題科目的成績上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在評卷結束后,應將全國統一命題科目成績返回招生單位,同時將全國統一命題科目成績和自命題科目成績合成后,在規定時間上報教育部。

  第四十六條 招生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考生公布成績。考生對評卷結果有異議,可以依程序申請成績復查,具體的復查辦法按照教育部相關考務文件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留1年,其電子掃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復試

  詳情查看: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復試》規定

  第九章 調劑

  第六十一條 招生單位應當按教育部有關政策制定本單位(含所屬院、系、所)調劑工作辦法,詳細說明接收考生調劑的時間、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調劑復試辦法、聯系咨詢電話等信息,并提前在“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和本單位網站公布。

  招生單位(含所屬院、系、所)相關調劑工作辦法及調劑錄取名單須報招生單位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并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審核。

  第六十二條 考生調劑基本條件:

  (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條件要求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五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保證入學新生質量的重要工作環節,招生單位必須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做好考核工作,對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六十六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內容應當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

  招生單位要強化對考生誠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對考生在報考時填寫的考試作弊受處罰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凡有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停考處罰,在處罰結束后繼續報名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由招生單位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第六十七條 招生單位在復試的同時應當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部門、招生工作部門、導師與考生面談,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招生單位還可采取“函調”或“派人外調”的方式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擬錄取名單確定后,招生單位應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或檔案審查意見)和本人現實表現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況。函調的考生現實表現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檔案或工作所在單位的人事、政工部門加蓋印章。

  第十一章 錄取

  詳情查看: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錄取》規定

  第十二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七十五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應當按教育部有關政策要求和“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積極推進本地區、本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

  第七十六條 教育部建立“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網址https://yz.chsi.com.cn/zsgs),作為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

  招生單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招生單位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公開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須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關規定事先在本單位網站進行公開公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對本地區所有研究生招生單位的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負有監管責任,對招生單位上報公開的信息要認真審核。

  第七十七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公布本省有關碩士研究生招生的相關規定、考試組織的相關情況及違規事件處理結果等。

  第七十八條 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上公布碩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規定、招生專業目錄和分專業(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專業學位按領域或方向)招生計劃。招生章程中應按相關規定公布本單位各專業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學習方式、學制、學費標準、獎助辦法、畢業就業、住宿情況以及培養所在校區等內容。原則上招生單位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招收在職定向就業人員。招生章程應報當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備案。

  第七十九條 在復試、錄取階段,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向社會公布本單位復試錄取辦法和各院系實施細則,各院(系、所)或學科、專業招生人數,參加復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和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對破格復試、參加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考生相關情況,在公布考生名單時應當進行說明。

  第八十條 招生單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應當統一公示擬錄取名單,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作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未經招生單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不予學籍注冊。

  公示期間,招生單位應將擬錄取名單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進行政策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招生單位。

  公示結束后,招生單位應按要求將錄取名單報“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最終錄取名單及新生學籍注冊均以招生單位上報平臺的信息為準。

  第八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招生單位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應提供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包括聯系部門、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等,保證相關渠道暢通,并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申訴和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三章 違規處理

  詳情查看: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違規處理》規定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 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研究生及軍隊系統的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的辦法由軍隊相關部門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推薦免試工作相關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另文規定。

  第八十九條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與此不符的以此文件為準。

  第九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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