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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工業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哈爾濱工業大學章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經教育部批準錄取、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條 學校實施人才培養的宗旨是: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三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四條 學校實施學生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須持《哈爾濱工業大學攻讀碩士/博士學位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相關材料,按照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六條 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所在院(系)請假,并報研究生院批準。事假不得超過一個月。未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者或者假滿逾期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新生報到時,學校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未經批準逾期兩周不交學費,不能取得學籍,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因身心健康等原因不適宜在校學習的,最長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學資格;逾期兩周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春、秋季學期開學時,研究生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返校,兩周內辦理注冊手續(夏季學期延續春季學期注冊結果)。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逾期不辦理注冊手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學籍。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二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單,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不合格,允許其重修。重修的研究生應參加下一次該門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正常記載。

  第十四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的具體事項按照《哈爾濱工業大學研究生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管理辦法(試行)》辦理。

  第十五條 學校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重修重考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第十六條 研究生在考試中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該課程考試成績無效,成績單上注明“違紀”或“作弊”。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允許參加該門課程的重修。

  研究生考試的考場紀律要求及考試作弊處理按照《哈爾濱工業大學學生考場紀律及考試違紀處分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因病、因事等情況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時間在兩周以內,需經導師批準,院(系)登記備案;請假時間在兩周及以上、一個月以內,應由本人提交申請,經導師同意、院(系)主管領導批準,并報研究生院備案。一學期累計事假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如有特殊情況請假時間累計超過一個月,則需要延長在校學習時間。

  第十八條 研究生參加由學校、院(系)組織或導師安排的外出實習、社會實踐、科研工作、學術交流等校外活動屬于因公外出。研究生因公外出由派出單位負責審批和管理,外出時間超過兩周及以上需報研究生院備案。研究生因公外出辦理程序按《哈爾濱工業大學研究生因公外出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研究生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擅自離校不超過兩周的,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擅自離校超過兩周(含兩周)的,予以退學。

  在研究生請假或擅自離校期間,學校對其行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未經批準,研究生不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教學活動,缺課1/3及以上者,不能參加該門課程考核,成績單上注明“取消考試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出國(境)留學、聯合培養、參加學術會議、探親等事宜按研究生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章 轉學科與轉學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一般應在錄取學科完成學業。如因學科調整、導師工作調動等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科的,可申請轉學科。碩士研究生轉學科后,需要完成轉入學科課程學習等培養環節,并根據實際情況延長0.5-1年學習時間。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入學未滿一年的,原則上不得轉學科。研究生在學期間只允許辦理一次轉學科事宜。研究生轉學科應經轉出和轉入院(系)、學科、導師同意,并經轉入院(系)考核后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二十五條 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學科。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學。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我校、專業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七條 學生轉學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院(系)主管領導及研究生院簽署意見,經我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我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學,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研究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后,可以休學。研究生休學時間一般以半年或一年為期,累計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其中一般原因休學累計不得超過一年,全日制研究生因創業休學一般累計不得超過兩年,關于創業休學的具體辦法見學校關于學生創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需申請休學:

  (一)因病不能在校學習者;

  (二)研究生因個人原因出國(境)者;

  (三)經批準,以非畢業生的身份創業或到用人單位全職工作者;

  (四)定向就業類研究生因單位工作需要中斷學業者;

  (五)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

  (六)因其他原因需中斷學業者。

  第三十條 研究生如因上述原因休學,由本人通過研究生系統提交休學申請并附相關證明,經導師同意、所在院(系)及研究生院批準后,方可休學。定向就業類研究生申請休學還須經所在單位同意,出具單位同意證明。

  第三十一條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學校對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二條 休學學生須辦理手續離校。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學校對其行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休學期間研究生患病的,其醫療費按校醫院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復學申請應當于休學期滿前一個月提出,經導師同意、院(系)主管領導批準及研究生院備案后方可復學。因病休學者,需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提供的健康證明,經校醫院或其指定的醫院復查合格后,準予復學。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復學或繼續休學手續者,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違法亂紀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六章 退學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學:

  (一)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

  (二)經重修或改修后仍有兩門次課程不合格;

  (三)綜合考評、開題、中期檢查環節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

  (四)因業務能力等原因,難以堅持完成學業;

  (五)未請假逾期兩周不到校注冊(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除外);

  (六)擅自離校超過兩周、假滿逾期兩周不返校或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

  (七)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且未辦理繼續休學手續;

  (八)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入學申請;

  (九)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身體條件不便、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十)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

  (十一)檔案存在弄虛作假、缺少關鍵材料等情況;

  (十二)本人自愿申請退學及其他學校認定應當退學的。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退學的后續問題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入學前為在職人員的,檔案、戶口退回到原單位;

  (二)入學前為應屆畢業生,因學業成績不合格退學者,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黑龍江省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三)其他研究生,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四)因病退學者,由監護人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五)退學的研究生,自公布之日的下個月起停發獎助學金及各項津貼,并在一周內離校;

  (六)學費退還事宜按國家和學校財務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對退學等處理有異議的,按照《哈爾濱工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辦理,退學的研究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基本學習年限:碩士生為2-3年;博士生為4年;碩博連讀、直博生為5年。

  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含一般休學時間):全日制碩士生為3年,非全日制碩士生為5年,博士生為6年,碩博連讀、直博生(含碩士階段)為7年。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兵役期間不計算在學習年限內。

  研究生因創業等原因休學的,或者因服兵役經學校批準保留學籍的,最長學習年限相應順延。

  第三十九條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要延長在校學習時間,延長時間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最長不超過一年,延期后不能超過最長學習年限。

  (一)在規定年限內未完成校內課程學習或學位論文不合格的;

  (二)由于個人原因,一學期累計離校時間超過一個月的;

  (三)學校認定應當延期的。

  第四十條 碩士生如有兩門及兩門以上學位課考試不及格,在達到兩年基本學習年限時,須由院(系)組織專家組對其進行考評,根據具體考評結果,決定是否延長在校學習時間。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完成學位論文等環節,并通過答辯,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并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提前畢業的條件,詳見研究生提前答辯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學位論文等環節審查未通過或答辯未通過,達到學校結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符合上述條件結業的研究生,可在學校規定的申請學位的最長年限之內再次向學校申請答辯。答辯通過后,在學習年限內的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日期按答辯通過日期填寫,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可授予相應學位。

  第四十四條 對退學的研究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五條 對畢業、結業、退學的研究生,自相應批準之日起,學生在籍狀態自行終止,終止后學校對其行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學生應于終止學籍之日起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

  第八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審查通過后,方可變更。

  第四十七條 學校按照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學籍,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九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發給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條 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對于品學兼優的研究生經過評選分別采取授予榮譽稱號或者頒發獎學金等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五十一條對有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具體按照《哈爾濱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及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其他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違反校紀校規受到學校紀律處分達三次的。

  第五十三條 對學生做出的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學校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利用學校學院網站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四條 對學生做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提交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五條 受到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和退學處理或違規、違紀處分的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訴,具體申訴按《哈爾濱工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辦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非學歷教育研究生的學籍管理,除另有規定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對港澳臺僑研究生、留學研究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開始實施,規定實施后,原《哈爾濱工業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校研發[2014]359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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