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進一步規范我校外國留學生的學籍管理,提高外國留學生的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新鄉醫學院學分制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校為外國留學生提供的學歷教育類別為:外國留學本科生(以下簡稱本科生)和外國留學碩士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被我校錄取的外國留學生,必須持有《JW202表》、《體格檢查表》、《新鄉醫學院錄取通知書》以及護照等有關證件,按錄取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到國際教育學院報到,辦理入學手續。
第四條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國際教育學院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按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五條 外國留學生按每年春、秋兩季入學。每學期開學一周內,外國留學生必須到國際教育學院辦理注冊手續;每學年的第一學期,按規定向學校交納本學年應交費用后方能注冊。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事先在國際教育學院履行暫緩注冊手續;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沒有履行暫緩注冊手續,開學2周內未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六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制度。外國留學生入學注冊后,國際教育學院將新生數據在“來華留學生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上進行學籍電子注冊。
第七條 根據教學需要,經國際教育學院批準,外國留學生可在境外學習,期間須遵守國外教育機構的各項管理規定。在外國留學生人數超過20人(含20人)時,國際教育學院應定期派遣管理人員檢查外國留學生的教學活動,負責教學質量的全程監督和管理。
第三章 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八條 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基本學制為參考,實行彈性學制,基本學制為四年的本科生允許在3—7年內修讀,基本學制為三年的碩士研究生允許在3—5年內修讀。超過基本學制者,按超過時間繳納相應比例的學費。
第九條 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時中斷學業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可予休學,保留學籍;每次休學時間為1年,從入學到畢業的年限不得超過第八條規定時間。
第四章 課程與學分
第十條 《漢語》和《中國概況》為外國留學生的必修課。外國留學生可以申請免修政治理論課程。
第十一條 本科生課程包括必修課、選修課和實踐課三部分。具體參照《新鄉醫學院外國留學本科生培養方案》執行。
第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的課程包括學位必修課和學位選修課。在學期間應修總學分不低于36學分。具體參照《新鄉醫學院外國留學生碩士培養方案》執行。
第五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外國留學生應當參加教學計劃規定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或學分錄入國際教育學院成績管理系統,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考核課程門數按下列方法計算:凡跨學期講授的課程,按每學期一門課程計算;凡單獨設置的實驗、見習、實習和其他實踐教學環節,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十五條 課程考核方式分考試、考查兩種,可采用筆試、口試、操作、答辯等形式進行。
第十六條 考核成績的評定:必修課采用百分制(60分為合格),選修課采用二級制(合格、不合格),以學期考試為主,適當參考平時成績。
第十七條 外國留學應當按時參加考核,如確因患病(需附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者,應寫出書面緩考申請,經國際教育學院批準并備案后,允許緩考;緩考課程的考核隨補考進行,緩考成績按正考成績記載。
第十八條 課程考核不合格者,可補考一次,補考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逾期不再安排。補考不合格者或緩考不合格者,視課程性質可重修或重選。
第十九條 外國留學生應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堂學習、實驗與臨床實習。缺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正常考核,視課程性質可重修或重選。
第二十條 外國留學生畢業考核分為畢業論文(設計)和畢業考試兩種形式。畢業論文(設計)成績應按照論文(設計)質量和答辯情況評定,評定結果由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生效;畢業考試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一條 外國留學生必須持有效證件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考核,無故缺考者、考核作弊(包括協同作弊)者以及嚴重違反考場紀律者,該課程以零分計,不得參加正常補考,并給予相應學籍處分,視課程性質可重修或重選。
第二十二條 外國留學生如對考核成績有異議,可在開學后一周內向國際教育學院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復查手續,復查結果由開課部門負責人審查,若有更正,應加蓋部門公章于補考前3天報國際教育學院統一更正并存檔。
第六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三條 外國留學生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一般不予轉學。因身體健康、特殊困難、專業特長等原因,無法繼續在被錄取學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入(轉出)我校。
第二十四條 轉入我校的外國留學生,應修讀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
第二十五條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可準許轉專業或轉學:
(一)學生確有專長,本人申請,學校考核證實,轉學、轉專業更能發揮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后因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其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學校的其他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學或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本科生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者;碩士研究生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者。
(三)由其他學校轉入我校者。
(四)應予退學者。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七條 外國留學生申請辦理轉專業、轉學手續,一般應在每年4月10日(秋季入學)或9月20日(春季入學)前由本人向國際教育學院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批后備案。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 外國留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其必須停課治療或休養,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二)請假累計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九條 外國留學生休學后的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每次休學以1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3次。
(二)休學的外國留學生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本科生經國際教育學院審批后備案,碩士研究生經導師同意后報國際教育學院審批。
(三)休學的外國留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休學手續后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凡不按時辦理休學手續,或雖辦理手續但不及時離校者,從休學通知書發出3日起,該生參加的一切學習活動及其所取得的成績均無效;推遲離校者,休學期限將相應延長。
(四)休學期間不享受外國留學生的一切待遇,學校對外國留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外國留學生休學期滿前一個月,應當向國際教育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學。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學籍。
第三十一條 外國留學生復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期滿者,應提前一個月持有關證明向國際教育學院提出書面復學申請,經指定醫院體檢合格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二)體檢不合格、休學期間發現有嚴重違法亂紀等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八章 退 學
第三十二條 外國留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每學年六門以上(含六門)課程考核不合格者,每學年三門以上(含三門)補考后仍不合格者,各學年補考累計六門以上(含六門)不合格者。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退學的。
第三十三條 外國留學生退學后,學習滿一年以上,所學課程考核合格者,出具相關課程的學習證明;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或被開除學籍者不出具相關課程的學習證明。
第三十四條 外國留學生接到學校發出的退學通知后,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者,由學校相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
第九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五條 有正式學籍的外國留學生,在達到以下條件者,經學校審核批準后,準予畢業,發畢業證書:
(一)本科生在規定時間內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符合學校規定的其他畢業條件。
(二)碩士研究生在規定時間內修滿規定的總學分并通過學位論文答辯,考核合格,并符合學校規定的其他畢業條件。
第三十六條 碩士研究生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但畢業(學位)論文未能通過者,經國際教育學院批準,可延期一年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
第三十七條 外國留學生沒有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但在校學習一年以上,所學課程考核合格者,出具相關課程的學習證明。
第三十八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制度。外國留學生畢業后,國際教育學院將畢業生數據在“來華留學生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上進行學歷證書電子注冊。
第十章 學位授予
第三十九條 有正式學籍的外國留學生,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認為達到培養目標和要求,授予學位。
(一)本科生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國際教育學院審核,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二)碩士研究生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學分,臨床能力畢業考核成績合格,完成學位論文工作,通過論文答辯,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合格者,授予碩士學位。
第四十條 外國留學生在學習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授予學位:
(一)在校期間受過記過以上紀律處分者。
(二)違反考場紀律、影響教學秩序,情節較為嚴重者,經批評教育而再犯者。
(三)在學校學習期間累計有五門以上主要課程(含五門) 經補考仍不合格者。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鄉醫學院外國留學生,非學歷教育參照學歷教育標準執行。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和新鄉醫學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新鄉醫學院留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院發〔2005〕71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校國際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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