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嚴肅教學紀律,規范教學管理,防范和處理各類教學事故,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加強師德師風建設,保證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若干意見》和《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事故是指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含教輔人員、教學后勤保障人員和臨時承擔監考等教學任務的其他人員),在本科和研究生教學過程中,違反教學和教學管理有關規定,影響正常教學工作秩序,產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條 教學事故依其責任大小及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一般教學事故、嚴重教學事故和重大教學事故。
第二章 教學事故認定
第四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一般教學事故
(一)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上課或監考遲到、中途離崗、提前下課等在5分鐘以上20分鐘以下、或者專業實習帶隊教師擅自離崗超過規定在崗時間1/4以上的;
(二)教師未經教學管理部門批準,擅自變動上課時間、地點達2課時以上的;
(三)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從事與教學無關的活動,影響教學進程的;
(四)教師命題出現失誤,影響學生答題的;
(五)教師在試卷評閱中出現漏評,或者統分、登分等錯誤,出錯率超過所評閱試卷總量3%的;
(六)教師在論文指導工作中,對學生論文中的原則性錯誤未予指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因保管不善造成學生試卷、成績記錄或論文等丟失的;
(八)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不按規定時間和程序完成學校布置的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教學管理人員教學安排失誤或通知不到位,未采取補救措施,或采取補救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其他輕度影響教學秩序的情形。
第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嚴重教學事故
(一)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上課或監考遲到、中途離崗或提前下課20分鐘以上80分鐘以下、專業實習帶隊教師擅自離崗超過規定在崗時間1/3以上的;
(二)教師未經教學管理部門批準,委托他人代為上課的;
(三)教師在教學活動中大量談論個人私事或敷衍教學,嚴重影響教學質量的;
(四)擅自調整、變更教學計劃,1/5以上的教學任務未能落實,或者授課內容1/5以上偏離教學大綱的;
(五)教師在試卷評閱中出現漏評,或統分、登分等錯誤,出錯率超過所評閱試卷總量5%的;
(六)教師隨意評閱試卷或任意更改學生考試成績的;
(七)教學管理人員因管理不善,丟失、損壞學生成績記錄、證書、名冊等重要教學檔案和教學管理文件的;
(八)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不按規定時間和程序完成學校布置的工作,采取補救措施后仍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教學管理人員在組織教學活動、提供教學設施設備、學籍管理或上報數據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影響教學秩序等不良后果的;
(十)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其他嚴重影響教學秩序的情形。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重大教學事故
(一)教師在教學活動中未能堅定政治方向,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的;
(二)教師在教學活動中未能自覺愛國守法,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言行的;
(三)教師在教學活動中未能傳播優秀文化,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除不可抗力外,教師未經教學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停課、中途離崗或減少課時80分鐘以上、專業實習帶隊教師擅自離崗超過規定在崗時間1/2以上的;
(五)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有泄露考題或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徇私舞弊行為的;
(六)教師在教學活動中,因錯誤指導或玩忽職守造成學生人身嚴重傷害或財物重大損失的;
(七)教學管理人員由于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造成教學設備、設施丟失或損壞,且價值較大的;
(八)教學管理人員不負責任,未發現或發現后未及時上報教學設施、基礎設施存在的嚴重安全隱患,給師生造成重大傷害的;
(九)教學管理人員出具虛假的學歷、學籍等證書、證明,偽造學生成績、檔案的;
(十)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其他嚴重影響教學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章 教學事故的處理
第七條 教學事故的處理程序
(一)有教學事故嫌疑的行為發生后,教務處或研究生院通知責任人所在單位負責調查核實有關事實,提出擬處理意見,并在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以書面形式報送教務處或研究生院;
(二)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召開處(院)務會,研究擬處理意見;
(三)對擬認定構成一般教學事故或嚴重教學事故的處理意見,報分管副校長審批并簽發處理決定書;對事故等級認定有重大分歧以及擬認定為重大教學事故的,提交教學委員會討論,并根據教學委員會的多數意見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分管副校長審批并簽發處理決定書;
(四)教學事故責任人對學校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后7個工作日內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五)申訴委員會接到申訴書后,應按學校相關規定及時處理;
(六)教務處、研究生部、人事處和教學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負責教學事故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八條教學事故的處理
(一)一般教學事故,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并扣除當月績效工資Ⅱ月發放額10%;
(二)嚴重教學事故,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并扣除當月績效工資Ⅱ的月發放額30%;
(三)重大教學事故,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并扣除當月績效工資Ⅱ月發放額的50%;
(四)主動報告教學事故行為的,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或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理;
(五)離退休人員或其他人員參與考務工作發生教學事故的,扣發其當場考務費用,一年內不得參與考務工作,并由責任人所在單位予以相應處罰;
(六)凡認定為嚴重或重大教學事故的責任人,自事故發生起一年內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稱;
(七)凡認定為各級教學事故的責任人,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參評先進工作者、優秀黨員等資格;
(八)所有教學事故決定書均由教務處、研究生院、人事處和責任人所在學院和部門備案,作為事故責任人年終考核、工資調整、職務晉升以及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據。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超過,包括本數。
第十條 在我校承辦的國家級、重慶市級招生和教學考試中出現上述情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和研究生院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