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蘭州大學章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蘭州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新生須持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的,須在規定的報到日期前向所在學院出具有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新生病事假不得超過30日;無故逾期15日不報到或病事假超過30日不報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學校對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經審查,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新生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條新生自學校規定的入學報到之日起30日內,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逾期不再受理。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ㄒ唬┮虿』蛏荒軋猿謱W習的;
(二)創業;
?。ㄈ鲄⒓又袊嗣窠夥跑娀驁绦兄Ы?、援外等國家任務的。
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和所在學院同意,由學校審核批準。新生因病、生育、創業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可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執行國家任務的根據任務期保留入學資格。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持有關證明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滿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不可抗力因素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新生入學后,由學院在90日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枷胝嗡刭|和品德復查,包括新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
?。ǘ╀浫∈掷m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ㄈ┧@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ㄋ模┍救思吧矸葑C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五)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六)專業水平和素質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不合格或者無故不參加復查的,由學校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學籍注冊資格。
復查中發現新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注冊資格;情節嚴重的,報請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新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新生經復查合格的,填寫《蘭州大學研究生學籍登記表》,辦理注冊登記后即取得學籍。
第七條新生被取消入學資格后,其檔案、戶口、組織關系等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與學校簽有協議的,按協議有關條款執行。
第八條研究生須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時注冊的,須事先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或不按時到校注冊的,按曠課處理。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且逾期30日未注冊的,按照自動退學處理。
第九條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三章 課程考核和成績管理
第十條研究生須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項教育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一條研究生學習成績的考核、記分、證明等管理參照《蘭州大學研究生課程教學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學制、最長學習年限
第十二條碩士研究生基本學制2至3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學制3至4年,直博生基本學制5至6年。
第十三條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下同)為基本學制基礎上增加1年;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最長學習年限為基本學制基礎上增加3年。女性研究生在讀期間因生育可在最長學習年限基礎上再增加1年。
第十四條研究生須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達到最長學習年限的研究生須結束學業,并辦理離校手續。
研究生學習年限超出基本學制者,以每半年為期延長學習年限,直至注銷學籍(畢業、超學習年限清退等)。
第五章 轉專業、轉導師、轉學與分流培養
第十五條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1次。研究生申請轉專業不得變更培養方式。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第十六條研究生申請轉專業,須經擬轉出和轉入雙方的導師、學位授權學科負責人、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學校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其中,跨一級學科轉專業,須通過擬轉入專業的研究生業務考核。定向委托培養的研究生要求轉專業,還須征得定向委托培養單位的同意。
第十七條因導師工作調動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繼續指導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轉導師。研究生在同一專業內轉導師,須由原導師、擬轉入導師和學院同意后,報學校批準;跨專業轉導師,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處于基本學制最后1年的;
?。ǘM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線高于本校、本專業的;
(三)由碩士培養層次轉為博士培養層次的;
?。ㄋ模┱猩鷷r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ㄎ澹┨幱谛輰W、保留學籍和超基本學制的;
?。柰藢W的;
?。ㄆ撸o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十九條符合轉學條件的研究生申請轉出本校,必須經過導師和學院同意,并經學校校務會議研究同意后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條錄取為教育部直屬高?;蛞涣鞔髮W建設高校的研究生可申請轉入本校。研究生申請轉入本校,須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和學院同意、研究生院審核,并經學校校務會議研究同意后辦理轉入手續。
第二十一條對于不能繼續按照博士層次培養的博士研究生,經本人書面申請、導師和學院同意、學校審批后可轉為碩士層次進行培養。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休學:
?。ㄒ唬┮虿』蛏荒軋猿謱W習,經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確實需要休養或需要較長時間治療的;
?。ǘ﹦摌I;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導師和學院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休學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和所在學院同意,報學校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定向或委托培養的研究生還須提供定向或委托培養單位的同意證明。休學一般以1學期為限,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可以繼續申請休學,但原則上累計休學時間不得超過2學期。
第二十四條研究生休學須辦理離校手續。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學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甘肅省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研究生休學期滿,應于新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學校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的研究生應同時提供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痊愈證明,確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復學。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休學、保留學籍期間有違紀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復學資格,注銷學籍。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在讀期間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八條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二十九條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七章 請假和出國留學
第三十條研究生必須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活動,不得隨意離校。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須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
請假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導師同意。請假在15日以內的,由所在學院批準;請假在15日以上30日以內的,學院須報研究生院備案;請假在30日以上60日以內的,須經研究生院審批。請假時間不得超過60日。
研究生請病假須同時出具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請假期滿研究生須按時到學院辦理銷假;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
第三十一條因培養工作需要,研究生擬到校外單位進行實習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須經導師、學院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備案,方可離校。
第三十二條研究生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驘o故不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研究生公派出國留學,辦理相關手續后,學校保留其學籍。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定向或委托培養的研究生需同時提供定向或委托培養單位出具同意其自費出國留學的書面證明),經導師和所在學院同意,研究生院批準后,方可辦理離校和其他手續。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學校為其保留學籍1年。保留學籍期滿30日未返校者,學校取消其學籍。
第八章 退學
第三十四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學:
?。ㄒ唬┰趯W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經考核認為不宜繼續培養的;
?。ㄈ┬輰W、保留學籍期滿,逾期30日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ㄋ模┙浂壖椎燃耙陨厢t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ㄎ澹┪唇浥鷾蔬B續15日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學校規定期限30日未注冊又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的;
?。ㄆ撸┍救松暾埻藢W;
(八)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學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提出,由學校研究決定。學校在做出退學處理前告知研究生本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研究生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學校對退學研究生的處理決定通過適當方式告知本人。
第三十六條退學的研究生,須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甘肅省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條退學的研究生,其學籍自動取消。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八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且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合格,完成畢業論文并通過答辯,學校準予畢業并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研究生達到畢業要求,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研究生,須經導師和所在學院同意,學校批準后方可參加畢業論文答辯,通過答辯者可提前畢業。研究生提前畢業的申請須在畢業論文答辯前90日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四十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且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合格,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研究生因退學等原因中斷學習,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學習證明。
第四十二條研究生自結業之日起2年內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可申請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轉畢業的申請,須在畢業論文答辯前90日以書面形式提出。畢業證書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三條學校執行研究生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由研究生院負責具體落實。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四十四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學籍的,一經查實,取消學籍;已發放學歷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第四十五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學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對違紀研究生的處分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蘭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研究生對依據本辦法做出的處理或決定有異議的,可按照《蘭州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申訴。
第四十七條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研究生,學校可為其發放學習證明;學校將其學籍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同時報甘肅省教育廳和教育部備案;本人檔案、戶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對接受研究生學歷教育的留學生以及在校接受非學歷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后入學辦法(試行)》及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蘭州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稿)》(校研字[2006]83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蘭州大學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