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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障研究生教育的公平公正和研究生的合法權益,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規范研究生學籍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2016年第41號)和教育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錄取的全日制在籍博士、碩士研究生。港澳臺研究生、國外留學研究生在我校學習期間的學籍管理,除學校另有規定外,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章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到我校的研究生新生(以下簡稱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其他有效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向學校研究生院請假,假期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未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試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應填寫《湘潭大學研究生學籍表》,領取研究生證和校徽。

  第五條新生入學后,學校應當在三個月內按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試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條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人在復試錄取時申請并填寫《湘潭大學研究生保留入學資格審批表》,經所在院系同意后,報送研究生院審核,可予保留入學資格:

  (一)現役國防生;

  (二)全國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團成員;

  (三)應征入伍者(新生報到前辦理);

  (四)其他國家政策支持的各類計劃不能到校學習者。

  第七條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期限為1至2年。錄取為保留入學資格的考生納入當年的招生計劃。學校為錄取考生打印《錄取登記表》,蓋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檔案。

  第八條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必須在保留期滿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學申請,同時附上新生所在地(單位)對其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鑒定,由研究生院審核,簽發入學報到通知書,按第九條辦理入學報到手續。

  第九條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入學資格:

  (一)入學進行健康復查不符合國家招生體檢標準者或隱瞞具有不符合招生體檢標準的既往病史者;

  (二)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的新生未按規定申請入學,或雖申請入學但經復查仍不合格者;

  (三)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經批準入學后在新學期開學2周內不辦理入學手續者;

  (四)經查實,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者;

  (五)經查實,有其他嚴重問題者。

  第十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事先請假,辦理暫緩注冊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第十一條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相關手續后注冊。未按學校規定按時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三章學習年限

  第十二條 研究生教育實行彈性學制。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制3年,學習年限2-4年。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制3年,學習年限3-5年。具有碩士學位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學制3年,學習年限3-6年。碩博連讀博士研究生學制6年,學習年限5-7年。研究生學習年限短于學制年限為提前畢業,長于學制年限為延期畢業,原則上延期畢業不得超過最長學習年限。

  第十三條對超最長學習年限的研究生作退學處理的流程:

  (一)研究生院每年6月下發退學處理通知及名單;

  (二)各二級培養單位主管研究生負責人牽頭成立工作組,指定專人負責,將研究生院下發的退學處理通知及《湘潭大學研究生作退學處理告知書》負責送達本單位作退學處理的研究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公告欄、網站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三)各二級培養單位將當年超最長學習年限研究生作退學處理告知書送達結果匯總后,由所在單位主管研究生工作負責人簽署意見并蓋公章后,統一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四章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研究生的課程學習實行學分制。研究生必須嚴格按照培養方案進行選課,通過課程考核,獲得學分。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形式。課程考試成績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績采用百分制或等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等)。60分或及格以上為合格,獲得相應學分。

  第十六條研究生課程的免修免考、免修不免考、緩考、重修有關規定:

  (一)免修免考。達到學校公共課免修免考條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報所在院系和研究生院批準后,可以免修免考。

  (二)免修不免考。除免修免考公共課外,研究生對某些課程若有較好的基礎,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并報所在院系和研究生院批準后,可以免修不免考。經批準免修不免考的修課研究生,在該課程結束時,必須與學習該課程的研究生一起參加考核。

  (三)緩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考,必須事先書面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所在院系和研究生院批準后,方可緩考。

  (四)重修。研究生如課程考試、考查不合格,可以書面申請重修,經所在院系和研究生院批準后,方可重修。參與下一學年研究生課程學習和考核,重修的課程考核合格后,考核成績按60分記載。

  第十七條研究生違反考試紀律,按《湘潭大學研究生考試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研究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專業課程成績(學分)由所在院系審核登記,公共課成績(學分)由研究生院審核登記。

  第五章請假與考勤

  第十九條研究生要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和學校統一安排的各項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研究生請病假和事假,每學期累計不得超過六周。請假須遞交書面請假報告,一周以內,經指導教師同意,由學位點批準,報所在院系備案;一周以上,經指導教師和學位點同意后,由所在院系批準,報研究生院備案。研究生請假期滿后,須按時銷假。未辦理銷假者,超假時間視為未請假。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無故缺課,作曠課處理。凡無故缺席一天者,均按曠課六學時計算。對曠課者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的考勤由任課教師或指導老師和所在院系負責。院系對曠課研究生及時查明原因,并加強教育,對違紀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轉學、轉專業與轉換導師

  第二十三條轉學。研究生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研究生需提供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患病檢查證明或家庭特殊困難確需研究生本人就近照顧的證明。

  要求轉入我校的外校研究生,需由研究生本人向我校擬轉入的學位點、院系和研究生院提出書面申請,并經過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的專業考核或學業水平評估,且考核和評估結果須在校園網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后并征得擬轉入院系導師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研究生院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相關的轉學手續。

  要求轉出我校的研究生,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過導師、所在學位點、院系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審核、分管校領導批準,擬轉入學校同意接收。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入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當年;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跨學科門類的;

  (四)研究生二區招生單位錄取的轉入一區招生單位的;

  (五)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七)應予退學的;

  (八)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五條轉專業。研究生入學后原則上不得轉專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要求在校內轉專業,研究生應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轉入導師、學位點、院系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并進行公示。

  擬轉入專業所在院系應考核其學術潛質,考核通過后,由研究生所在院系報送研究生院審批。如屬于委培的研究生辦理轉專業還需原單位同意。

  研究生轉入專業后應重新調整培養計劃,補修相應學科所規定的課程,且課程學習和科學研究時間,不得短于所在學科專業同期(從轉入時間算起)研究生的修業期。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申請校內轉專業:

  (一)所學專業已作調整;

  (二)導師出國不歸或調動工作,且本專業無法調整安排;

  (三)經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醫療單位檢查確認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相近專業學習者。

  (四)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的情況需要轉專業的。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專業。

  (一)入學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學習的;

  (三)跨學科門類或跨專業類別(領域)的;

  (四)招生入學考試科目(含英語、數學)要求低的轉入招生入學考試科目要求高的;

  (五)招生入學考試科目(含英語、數學)未作要求的轉入招生入學考試科目有要求的;

  (六)學術學位類型轉專業學位類型,或專業學位類型轉學術學位類型的;

  (七)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

  (八)應予退學的;

  (九)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八條轉導師。在同一專業內,研究生和導師雙方同意,所在學位點和院系批準后,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二十九條研究生在學習期間,申請轉學、轉專業和轉導師,在辦理過程中若出現異議,所在院系應及時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三十條轉學的申請,應當在每年六月和十一月提出;轉專業的申請應于新生入學當年的12月份第1周提出,其他時間不予受理。

  第七章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一條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經校醫院或指定醫院確診,需要休養治療的;

  (二)一學期累計病假和事假超過6周的;

  (三)在學習期間,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準,懷孕、生育的;

  (四)進行創業實踐的;

  (五)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

  (六)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學生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三十二條研究生休學按學期或學年計算,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1年。因創新創業申請休學累計最長不得超過3年,且學習年限可以相應順延,但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三條經批準休學的研究生應離開學校,學校保留其學籍。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學期間的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其他費用本人自理。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期保留學籍。

  經批準自費出國留學的研究生,需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滿并超過兩周沒有辦理復學手續將按退學處理。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休學,由本人提出申請,并附上有關證明,導師簽署意見,填寫《湘潭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審批表》,按審批表的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研究生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休學的研究生,應當在休學期滿前一個月向所在院系提出復學申請,由研究生院審核合格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期滿未辦理復學手續的,學校不再保留其學籍。

  第三十七條因病休學研究生辦理復學手續時,須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康復證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因其他原因休學者,須提供必要的合理證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八章退學

  第三十八條研究生在讀期間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予以退學:

  (一)根據《湘潭大學研究生中期考核實施辦法》,經院系考核,認為學業成績不合格的;

  (二)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的;

  (三)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四)未經批準自費出國留學的;

  (五)休學、保留學籍期滿,超過2周未提出復學申請的,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六)新學期開學后無故超過2周,不按規定到學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九條研究生退學可根據具體情況由本人、導師、學位點、研究生所在院系或研究生院提出,按有關程序辦理手續,填寫《湘潭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審批表》,并附有關材料,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條研究生退學,應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同時報湖南省教育廳備案。研究生應在收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好離校手續離校,學校按有關規定簽發相關證明。退學研究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四十一條經批準退學的研究生,自批準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四十二條退學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就業的,由學校報湖南省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退學決定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養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養單位。

  第四十三條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九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四十四條研究生按培養方案的規定,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的學習,成績合格,經本人在預計畢業前三個月提出申請,導師同意,學位點組織考核,院系學位分委員會審核,報研究生院批準,方可組織進行學位論文答辯。

  第四十五條提前完成培養計劃中所規定的培養環節、取得規定的學分、成績特別優秀且達到學校提前畢業條件的碩士研究生可以申請提前畢業。要求提前畢業的碩士研究生必須至少提前半年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學位點和所在院系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四十六條研究生學習年限超過學制年限的,由本人書面提出延期畢業申請,經導師和所在學位點及院系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四十七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研究生通過畢業論文答辯,準予其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對完成一年以上課程學習和實習環節,但未進行學位論文工作或未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的,按肄業處理,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退學研究生學習滿一年以上且按計劃完成課程學習,成績合格者,發給肄業證書(碩博連讀生退學的按碩士生肄業);被開除學籍或學習不滿一年的退學研究生,發給學習證明。

  第四十八條研究生在畢業前要如實填寫《畢業研究生登記表》,其所在學位點、院系要認真組織做好畢業研究生的鑒定工作。

  第十章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九條學校嚴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要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五十條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發布的畢業證書信息報湖南省教育廳注冊。

  第五十一條對違反國家研究生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予以取消其學籍,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定,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二條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研究生院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條研究生就業按國家當年的就業原則及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一章學生申訴

  第五十四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湘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執行。學校原發布的《湘潭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湘大研發〔2016〕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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