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校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考核和成績管理,確保教學質量,促進教風、學風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考試資格
第二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的課程學習與考核實行學籍注冊的管理制度,只有學籍狀態為“正常注冊”的學生才能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未進行注冊者,不得參加考核。
第三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在進行課程學習前必須提交培養計劃,所選的課程必須是列入培養計劃的課程。
第三章 課程學習的考核方式和成績評定辦法
第四條 課程考試應在課程結束后進行,由主講教師或考核小組負責主持。考核方式要按教學大綱的要求,可以采用筆試、課程論文、實驗設計、口試,或同時選擇多種考核方式。對于專業學位研究生必修課,原則上采取筆試考核方式。
第五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考核均以百分制計分。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總成績由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兩部分組成,其中平時成績所占比例一般不超過總成績的30%。
第四章 課程考核、重修與免修
第六條 凡是列入培養計劃的課程,專業學位研究生均應參加考核。若考核成績不及格(低于60分),應按規定程序申請重修,重修的專業學位研究生必須在申請答辯前完成并通過同一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第七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未經批準無故不參加考核者,或考試不交卷,或考試遲到三十分鐘以上,或中途擅自離場者,一律按“缺考”處理,該門課程考試成績按“零”分計,并注明“缺考”,該課程必須重修。
第八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應在課程考核前一周辦理緩考手續。申請緩考應由本人提交《華南理工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緩考申請表》(因病須有醫院證明,因公事須由單位證明),經任課教師和學院教務員同意后,必修課報研究生院審批;選修課由學院備案。
緩考在下一學期第六周周六、日進行。緩考仍由原主講教師或考核小組負責,并應按原考核的要求重新命題和評分。
第九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若有較好的英語基礎,可以申請免修公共英語課程,并辦理免修手續。必須先在該門課程授課學期開學后兩周內,由專業學位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附相關證明)。經任課教師同意,培養單位研究生工作秘書核實后報研究生院專業學位辦審核批準,方可免修,并將成績記入本人學習成績登記總表。“免修”成績按85分計。免修條件請參照錄取當年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學校公共課的考核時間由研究生院和開課學院商定并通知有關學院。其它課程的考核時間由開課學院和任課教師商定,但應避免各課程考核及教學安排沖突(包括時間和地點)。考核安排由開課學院負責通知考生,并于考前提前5個工作日報研究生院專業學位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課程成績管理
第十一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主講教師應于考核結束十五天內將評定的成績通過《研究生院培養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需打印成績單一式兩份并簽名。主講教師報送公共必修課課程成績時應將一份成績單、試題和答卷送交研究生院專業學位辦存檔,另一份成績單送交學院研究生工作秘書存檔;報送專業必修課、選修課課程成績時應將一份成績單送交研究生院專業學位辦存檔,另一份成績單、試題和答卷送交學院研究生工作秘書存檔。
第十二條 成績登記不能涂改,如有改動,則應由改動人簽字,并在改動部分加蓋公章。凡手續不完備、不符合規定的成績單,一律退回重新填寫。
第十三條 逾期不報送課程成績且無特殊理由的,該門課程成績作廢,其后果由任課教師承擔。
第十四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考核的試題、試卷、成績單應存檔備查。專業學位研究生公共課程考核答卷由研究生院保存,專業課課程考核答卷由開課學院保存,保存期限一般為五年,課程考核答卷一般保存五年,成績單必須長期保存。課程試題、試卷由學校保密室統一銷毀。
第十五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考試試卷一般不得查閱,如有特殊原因需查卷,由研究生院專業學位辦公室組織有關教師進行查卷后,將核實情況告知本人。
第十六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考核成績實行研究生院和學院兩級管理。
第十七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獲得學位后,其學籍表、成績總冊移交學校檔案館存檔。
第六章 課程成績與學分確認
第十八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成績與學分確認是指將專業學位研究生在正常教學安排之外取得的成績和學分確認為正式的成績和學分。
第十九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在取得正式學籍前二年內以單科進修方式完成的課程,若與其培養計劃中所列課程一致的,應于進校后一個月內辦理已修課程成績與學分確認手續。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成績與學分確認由專業學位研究生本人提出,經學院主管院長批準后,報研究生院專業學位辦公室審批。
第二十條 當需要進行成績與學分確認的課程出現類別差異時,學分確認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則辦理,即:學位課程的成績與學分可以確認為非學位課程的成績與學分;學分、學時較多的課程的成績與學分可以確認為學分、學時較少的課程的成績與學分。
第二十一條 只有學籍狀態為“注冊”的專業學位研究生,才能進行課程成績與學分的確認。
第七章 成績與學分的生效
第二十二條 只有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學籍狀態為“注冊”時,所登錄的課程與必修環節的成績和學分才能生效并作為申請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的依據。對未注冊的專業學位研究生,各學院和研究生院不提供正式的成績證明。
第八章 對考核作弊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課程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專業學位研究生,取消其該門課程的考試資格,成績按“零”分計,注明“作弊”,并視情節輕重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其中“代考”作弊,雙方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課程考試“曠考”或“作弊”的專業學位研究生,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者,經研究生院批準,可給予一次重修機會。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公共課”指公共必修課,“專業課”指專業必修課和選修課。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