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西南財經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等,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非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根據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西南財經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材料,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
因故不能按期報到入學者,應當事先書面向學生所在培養單位請假。請假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學校審查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五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在五日內離校;無故不離校者,不再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校實行學期注冊。在校研究生、按規定應復學的研究生、保留學籍期滿應返校的研究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應返回就學的研究生、新招收入學的研究生等均應進行學期注冊。完成注冊過程后,學生取得當期學籍,具備注冊課程、獎學金評定及成績查詢等在校學習權限。
學期開學,研究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返校報到,于開學兩周內辦理學期注冊;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逾期兩周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作退學處理。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學校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三章 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八條 研究生培養實行學分制,研究生應當在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要求的學習內容。
第九條 碩士研究生基本學習年限為二至三年,其中:基本學習年限為兩年的,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四年;基本學習年限為三年的,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五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學習年限為三至四年,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六年。碩博貫通研究生基本學習年限為五年,其中博士階段基本年限為三年。各個專業具體的基本學習年限按照錄取年度相應專業培養方案規定執行。
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保留學籍等時間。超出最長學習年限者,學校不予注冊學籍。
經批準因創業休學的,休學年限可不計入最長學習年限。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 研究生應以專業培養方案為依據,在學院(中心)或導師的指導下,安排自己的學習計劃和學業進程。衡量研究生學業完成情況的基本依據為研究生所修課程和取得的學分數。研究生應當誠實守信,參加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與考核,課程考核成績載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一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可采用課堂閉卷、課堂開卷、讀書筆記、課程論文等形式進行。課程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須按規定補考或重修。課程考核、補考、緩考、重修等具體規定依照學校研究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按規定參加交流學習的研究生,跨校修讀的課程學分,經培養單位審核,研究生院審定,可認定為相應課程的學分。
第十三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依照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五條,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四條 對違反考試紀律的研究生,應依照學校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我校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如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者,其已獲得學分中與再次錄取當年所在專業培養方案一致的課程學分,可以予以承認。
第十五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依照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學生,學校可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其學位申請依照學校學位授予工作細則進行處理。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七條 研究生原則上不允許轉專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轉專業申請:
(一)因學校學科專業調整,或學校學科建設與發展需要的;
(二)導師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導職責,且原專業無導師可繼續履行指導工作的;
(三)進入學校創業孵化園的創新創業項目,且推動創新創業項目轉化的核心骨干,因創新創業休學后復學,經研究生申請,轉入、轉出導師和培養單位研究認為變動專業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長的;
(四)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
(五)學習期間身體條件發生變化,經學校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的檢查證明,不宜在原專業繼續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別的專業學習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專業:
(一)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二)擬轉入專業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專業的;
(三)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或畢業前一年的,或超出基本學習年限的;
(四)跨學科門類或學位類型的;
(五)二次轉專業的;
(六)應予退學的;
(七)無正當轉專業理由的。
第十九條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轉入學生所在學校錄取控制標準低于我校錄取控制標準的;
(五)研究生二區招生單位錄取的轉入一區招生單位的;
(六)應予退學的;
(七)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研究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研究生應當提交書面休學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培養單位審核,報研究生院批準后,方可休學。研究生應對自己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的行為負責。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認定應當休學者;
(二)研究生因事需請假達一個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如懷孕、生育等)需中斷學業者;
(四)其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休學一般不超過一年。學期中途辦理休學者,該學期均視作休學。
因特殊情況確需休學超過一年的,需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可適當延長休學期限,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休學的研究生,應在五日內辦理手續離校。休學期間,學校將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的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備部隊),學校為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兩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生應辦理保留學籍手續。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的待遇,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六條 休學期滿的研究生,按下列規定辦理復學手續:
(一)因病休學的研究生,應當提交書面復學申請和學校指定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經所在培養單位審核,報研究生院批準后,方可復學;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的研究生,應向所在培養單位提交書面復學申請,經所在培養單位審核,報研究生院批準后,方可復學;
(三)研究生復學后原則上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若原專業沒有連續招生,可選擇相近專業學習。
第二十七條 休學期滿后超過兩周不申請復學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七章 退 學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經中期考核認定不宜繼續培養的;
(二)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含休學、保留學籍)未完成學業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 按規定應予退學的研究生,由培養單位審核后出具退學處理報告,經研究生院審查,報校務會審定。
第三十條 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并送達研究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同時將退學決定書報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退學研究生自批準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退學研究生應在收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辦理手續離校。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依照學校學生校內申訴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在規定學習年限內,修滿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在讀研究生可申請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且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 3.5,博士研究生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 3.0;
(三)在校學習年限不得低于學歷注冊最低年限要求。
第三十五條 在最長學習年限內,修完研究生培養計劃除學位論文外所有學分者,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可申請結業。
結業研究生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可按規定申請延期畢業,延期時間不超過兩年,具體依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符合學校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規定條件的畢業生,學校授予相應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七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的退學研究生,經申請,學校頒發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九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法、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后,報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九條 學校按照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等制度,管理學籍學歷、學位信息,完成學籍學歷和學位注冊。
第四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予發放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依規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一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書面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學校授權研究生院根據本規定制定若干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