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學風建設,提高研究生培養和學位論文質量,根據教育部“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范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向我校申請博士、碩士學位所提交的學術學位論文、專業學位論文以及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的學位論文,均須接受技術檢測。未接受技術檢測者,不能進入論文評審和答辯階段。
第三條 本校采用中國知網“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簡稱“TMLC”)作為檢測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的技術工具和學位授予質量的重要監控手段。
第三條 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工作由研究生院指定專人進行。檢測結果及處理的基本依據為檢測系統報告單提供的“文字復制比”(本人中的文字復制比均指去除本人文獻文字復制比)。
第四條 申請學位論文檢測應提交WORD或PDF格式的電子文檔。學位申請人填寫《學位論文檢測申請表》后,由各學院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齊電子文檔,統一報送研究生院進行檢測。申請檢測的學位論文的具體要求為:
1.電子文檔命名方式為:學院名稱_專業_學號_姓名.doc/pdf,電子文檔內容為學位論文的正文部分(第一章至最后一章),不含封面、目錄、中英文摘要、關鍵詞、注釋、參考文獻、致謝、附錄、公開發表論文等,但應有引用他人的觀點和研究成果等內容,引用部分須做腳注。
2.提交檢測的學位論文文本與申請學位的論文文本必須一致,必須經導師審核認定。
3.未按上述規定提交論文的學位申請人,其論文檢測結果所造成的結果由本人自行承擔。
第五條 檢測結束后,研究生院將《檢測報告單》反饋給相關學院,學院根據檢測結果對申請答辯學位論文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1.文字復制比小于10%的,視為檢測通過,可以直接進行學位論文送審。
2.文字復制比介于10%~20%的,須對論文進行修改并經導師確認無學術失范后可進行學位論文送審。
3.文字復制比介于20%~40%的,暫緩送審并進行修改,修改后經導師同意可以申請復檢一次,若復檢結果仍大于20%,須由學院組織不少于3人組成的專家小組進行人工認定,專家小組認定無學術失范行為的,經學院審核同意可以進入學位論文送審;否則應延緩一個學期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4.文字復制比40%,本次學位申請無效,半年或一年后方可再提出論文答辯申請。
5.研究生院在檢測過程中懷疑存在嚴重作假行為的學位論文,根據《深圳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移交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調查認定。認定結論為剽竊或者其他嚴重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學位申請人為本校在讀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除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外,還將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第六條 學位申請人及導師若對論文檢測及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訴。學院可委托本院學術委員會組織3-5名專家進行人工鑒定并作出鑒定結論。復雜重大問題學院可提交校學術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七條 學位申請人在學位論文提交檢測、評審、答辯和上交圖書館等環節使用不同文本,或通過技術處理使系統無法正確檢測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直至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
第八條 “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僅是一種發現和防范學位論文寫作過程中學術不端行為的技術手段,不能保證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各學院及導師要加強管理,確保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質量。
第九條 本辦法從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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